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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整改工作报告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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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1)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虚拟货币整改工作报告范文 第1篇

1)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数字货币的发行行为,但未禁止个人买卖数字货币

3)个人购买违法发售的代币,不受法律保护,造成后果自行承担。个人购买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民事法律行为遵从“法无禁止即可为”

4)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虚拟货币整改工作报告范文 第2篇

1)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

2)境内有部分机构或个人还在组织开展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这实质还是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

3)在这些相关交易中,有部分国内社交平台为“虚拟货币”集中交易提供各种便利,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广大投资者应意识到,上述这些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均面临政策风险。投资者应主动强化风险意识,保持理性,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虚拟货币整改工作报告范文 第3篇

在我国,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虽然不违法,但也不排除其作为监管之外的虚拟商品,被少数诈骗分子及非法集资分子利用,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和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行为因涉案模式的不同,可能会涉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市场主体应注意防范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免陷入违法犯罪的不利境地。

虚拟货币整改工作报告范文 第4篇

根据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各用电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在今年6月底完成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清理整顿,严肃查处比特币挖矿企业依托发电企业、未经许可私搭私接用电、逃废国家输配电费、基金以及附加牟利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中止供电;严肃查处发电企业未经许可,利用所发电量私自向比特币挖矿企业供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关停整改。

综合以上关于虚拟货币交易、开设交易所和挖矿等行为的行业监管规定,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挖矿行为本身暂时无涉刑的案例,但关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和非法开设无任何资质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笔者认为可能会涉嫌的刑事风险如下:

虚拟货币整改工作报告范文 第5篇

1)通知指出,各单位即日起,立即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2)通知同时提到,各单位应加强日常交易监测,对于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要及时关闭相关通道,妥善处理结算资金,维持社会稳定

3)通知最后提到,各单位需在2018年1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上报至央行支付结算处,上报资料无需纸质版,仅需 PDF 红头文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或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