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1篇
申请再审、申诉的一般流程
一、再审、申诉的提起
1、谁可以申请再审、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申请再审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2、申请再审、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在何时申请再审、申诉?
(1)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提出申诉的期限:申诉没有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找到新的证据或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均可提起申诉。
4、向哪个部门申请再审、申诉?
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_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5、申请再审、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再审、申诉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民事申诉状;
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再审判决文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
律师事务所函;
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
提供U盘。
6、申请再审、申诉时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再审、申诉的审查
1、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2、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再审、申诉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还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申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还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申诉;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2篇
(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本依据,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但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情形比较普遍。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有错误,向法院起诉对该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归属的,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的,应依法确定讼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变动物权。换言之,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即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转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是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均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房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该规定据此确定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即按份共有采取“多数决”的处分原则,而共同共有则采取“一致决”的处分原则。质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否则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部分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处分行为的不同情形加以处理: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仅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此协议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其他共有人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
典当权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中视为一种用益物权,是财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典当权人,获取相应的财物或者款项,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赎。典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而当权是以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依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没有将典当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因此,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财产抵押给典当企业获取借款所签订的典当合同,具有抵押借款合同的性质,属于债权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规定,认定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目前,涉及建筑物采光、日照标准的主要工程建设规范有:2001年7月31日_发布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_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3月11日_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5年11月30日_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省及各中院辖区的地市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中高于国家规定的采光、日照标准的,可以参照适用。
(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业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内,发生机动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机动车辆服务管理协议的,机动车辆发生丢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导致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等物件造成业主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违法建筑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也不享有物权权益,因此,因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当事人之间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确认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租赁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对违法建筑产生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是指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权属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权属确认争议与不动产登记行为相互交织的纠纷,主要表现为民事纠纷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审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主要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实作出确认权利归属的判决。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依据物权法和_《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有权维护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时,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83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仅限于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遭受损害的情形,业主的专有权受到侵害,应由业主主张权利。
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3篇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申请再审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项。
二、申请事由
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
2.申请事由二:符合《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4篇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____村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此根据《_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书,判决驳回李__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____年12月13日,____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__诉被告____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____年3月20日____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____村委会于20____年9月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__同等级别土地亩,承包期间至20____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__对此判决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____法院于20____年11月7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____村委会自三类地承包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亩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该类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____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补充判决被告____村委会自20____年6月15日孙__的承包地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亩耕种。以上是该案审理的基本过程。20____年7月7日____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人发现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利益。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审查处理。
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属于__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__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李__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地所有权属于第三生产小组。《_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案中的标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发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第三生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案中的承包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的所有权也并非属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生产小组所有。20____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的标的物明确为孙__承包的土地,孙__的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__承包,这种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孙__承包的土地归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作为第三生产小组完全有权利在孙__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别承包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事实上生产小组也已经将承包土承包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人民法院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第三,____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变更,显然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包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由于该承包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决书中也查明了再实际返还原承包地已不现实),判决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决的主文中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包给原告李__。后在民事裁定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明确为孙__承包的土地。这显然是对判决的结果多次变更。假设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因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则承包合同本身就无法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告,显然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20____年6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20____年9月12日。但是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____年11月7日,送达的时间案外人尚不明确。上述两者的时间也是相互矛盾的。作为民事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解决案件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但该民事裁定书将判决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这违反了裁定书的作用。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承包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了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意见也是要求终止合同,不应再履行。但是法院仍然认定该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存在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__的诉讼请求。
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5篇
申诉状
申诉请求
1、要求撤销永安市人民法院永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改判申诉人应向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元。3、由被申诉人承担再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张三与李四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1月9日一审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三应向李四支付拖欠的货款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服,现提出以下申诉理由: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李四共拖欠张三货款两笔计20000元,其中对第一笔欠款并没有相关的对帐单、出货单、欠条或是其他结算凭证可以证明,仅仅依据张三雇佣的`两个工人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而这两人均与张三沾亲带故,系同一个村出来做事的老乡,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其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对该笔货款法院不应当认定。
2、原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审法官给张三确定的举证期限截止于2012月20日,但原告张三在12月24日开庭时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被告李四当庭提出原告逾期举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但主审法官对此不予理睬(有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和庭审笔录为凭),并认可了该证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永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
此致永安市人民法院
附:申诉状副本1份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
1月1日
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6篇
周某为个体户,从事家装业务。某日承揽许某家防盗网安装业务,指派其店内雇员张某前去安装,并雇佣街头拉活的个体运输司机李某将防盗网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协助安装。具体由张某负责安装,李某协助固定绳索,许某在楼下指挥。安装过程中,张某不慎掉下摔死。后该地事故调查小组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周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重要责任。周某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家属22万元人民币。后周某向李某追尝,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40%赔偿责任。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8月1日作出的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7篇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因不服“(XXXX)XXXX第34号”行政裁定书(审判长付永江、代理审判员屈忠义、代理审判员韩宁宁),依据中院《关于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立案。
原因及理由:
XXXX年11月27日中院立案庭作出“(XXXX)XXXX第34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人XXXX年12月14日收到),裁定被上诉人(一审不予立案被告)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认为,中院立案庭认为“XXXX省劳动力中心市场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主体,其不属于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的内部机构,亦不属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这样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立案庭未经审理,“审查”没有事实依据就自我认定,粗暴剥夺公民依据《行政诉讼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权,上诉人不服。
XXXX省劳动力中心市场在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的网站上自我介绍“隶属于XX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XXXX省职业介绍中心具体负责运作,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多功能、开放式的劳动就业服务实体”。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市场化运作”是其行政运作的具体方式,并没有改变其具体行政的性质!“政策的市场化交易”,政企不分,“中心市场”的工作人员及办公地点均为政府行政公务员及政府财产,怎么可能是“企业”?取个名字包装就可以“变身”?就可以逃避《行政诉讼法》的追究?就可以“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市场化”而不受到追究?好有一比,难道取个“美国”名字,中国的法律就管不了了吗?立案庭未经审理,审核查明涉案者的身份就主观认定,是不对的。
全国类似这种招工、招干的侵权案例很多,已经成为法律的空白区域,受害者众多,而法院不作为,这才是最可怕的….上诉人之所以坚持,正是为了引起法院及全社会的关注,改变这种普遍侵犯公民工作权的现象,争取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治标还需治本,只有找到违法的源头,根治腐败,才能“确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此,让诉人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所写的上诉状被“法律快车”网站作为“法律文书”的范文推荐,地址XXXXXXXXXXXXXXXXXX,而杂文《XXXX供电局XXXX局长收到了最后“通牒”》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共鸣,本案的申诉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中院裁定错误,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定枉法,上诉人不服,递交此“再审立案”申请,望中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受理。
本案上诉状及《XXXX供电局XXXX局长收到了最后“通牒”》一文作为本申请书的附件一同提交法院。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签名)
诉讼代理人:XXXX(签名)
XXXX年12月18日
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8篇
再审申请人:(我)XXXX,男 ,汉族,XXXX年11月18日出生。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地址: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
再审被申请人;XXXX,女,XXXX年8月14日,青岛市公交集团公司员工,地址:同上,于XXXX年8月17日,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电话:XXXXXXXXXXXXXXXX 女儿电话:XXXXXXXX
再审申请人薛建清与XX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X省青岛市中级法院(XXXX)青民五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XXXX)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消青岛市四方区法院(XXXX)四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
二、撤消青岛市中级法院(XXXX)青民五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三、撤消(XXXX)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四、将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审。
五、再审被申请人婚前带环,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生育权。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19万元。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4项再审。
六、“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请求对该房重新评估。
七、再审申请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审申请人不要补偿、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责任,女儿由申请人抚养。女儿是被申诉人二姐给要的,查清女儿的真实身份。(女儿的要求)
九、再审被申请人递交到法院的万元,属共同存款,请求分割。
十、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原始股票,属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十一、原审法院开庭,没有给我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1项再审。
十二、原审法院末让我递交新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项再审。
十三、原审法院审判员让我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7项再审。
十四、我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员不回避。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8项再审。
十五、原审法院审判员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13项再审。
十六、再审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证据,原审法院不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七、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没有查实,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八、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回被再审被申请人卖的房屋。
十九、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公安分局开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事实,原审法院末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二十、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有被再审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审被申请人结婚23年多,再审被申请人又非法把房子卖了。现在我没有住处,我和女儿的户口无处落。再审被申请人和我离婚是有预谋的和外国人合影,婚前带环(有病历)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女儿是再审被申请人二姐给要的(当时刚出生三天)今年20岁,女儿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儿当自己的骨肉,买保险。再审被申请人以抚养女儿的名誉买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转卖,出国。我为了女儿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可是: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一审)审判长赵伟,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没有分清是非,我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不回避。判决书中的内容有与事实不符,编造事实、改变词义。我不认可的事实写成认可。“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不同意购买。我递交有房屋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报告(三级资质)。法院不支持。该房是再审申请人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单位给职工的优惠,再审被申请人如何购买?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现实,我不能调取的证据原审法院不给调取。原审法院把房子和女儿都判给了再审被申请人。我每月还要向再审被申请人交200元的教育费。
再审被申请人上缴到原法院的万元,属于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不给查实。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股票,属于共同财产。再审被申请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共同财产(有人证),原审法院把房屋判给再审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拿共同存款,当补偿款给我。原审法院不清查事实,枉法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 XXX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审判决。我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XXXX年5月30日中级法院审判长:熊纪英,打电话通知我,说:6月1日上午8点30分开厅。让我准时到厅开厅,没有给我传票。5月31日我下午2点我看了一审案卷(律师没去看),我发现一审的有关证据没有转到中院。
6月1 日上午8点30分开庭,我是上诉人,我确没有举证权。审判长不受理我的上诉请求,没让我递交新的证据(股票证据),再审被申请人人不宣读答辩状。审判长只受理房子问题。在房子问题我提出三种解决办法:1.我贷款购买房子2.我不要补偿,被上诉人给我安排一个住处。3.把房子平分。这三种办法审判长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评估,让我交现金,我根本借不到万元。审判长给我两天时间考虑房子问题。开厅只用了10分种,书记员能打了6张笔录。我的代理人曲华强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笔录上签字,我都不知其内容。我问我的代理人,我签字没有问题吧?代理人说:“我都看了,没有问题,笔录都在签字。签了字也没有用,我以前就是该法院书记员”。
6月4日上午8点35分,熊纪英审判长给我打电话:让我撤诉。如果我撤诉法院可以退给我一部分上诉费。我的代理人也给我打电话也让我撤诉。我不同意。我说:我上诉就是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级法院下发判决书。我的代理人曲华强拿着我的判决书不给我,两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给我。我和中院法官说明了原因。XXX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决书,我发现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
XXXX年7月9日上午10点,四方区法院通知我,让我拿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给我5天时间,让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说:我是上诉人,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吴法官看了一段时间后说:可能是笔误,并通知了中院。我说:我对该判决不服。我的律师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师给我申请再审,对房屋进行重新评估。
XXXX年7月10日下午3点30分,中级法院通知我说;判决书中有笔误,你是上诉人,你拿过来改一改,再给你一份判决书。我说:被上诉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了。怎么改?判决书内容是人为的。我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不一样了。判决书的内容也就失去了真实性和权威性。判决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审。
三、原审法院违法。理由如下;
XXXX年7月16日,我向青岛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XXXX年7月17日10点。四方区法院执行厅法官:给我打电话说:判决书已经改了,并作了裁定。我和中级法院要裁定书。中级法院不给我,我没有办法。我请求四方法院执行厅吴建荣法官,说明原因,请给我一份裁定书复印件,吴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书,并和吴法官说明了我已经到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了。我对房屋和财产有异议,“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请求重新评估。回家后我发现裁定书内容改成,我是上诉人又是被上诉人。判决书不是笔误,是人为的。
6月22日中午12点30分。再审被申请人打电话通知我说:我已经拿到判决书了。你赶快给我过户,腾房子。为什么再审被申请人有这么多过错,在一、二审判决书中没有过错,法院不追究。再审被申请人为什么气焰嚣张,敢蔑视法庭,穿着拖鞋出庭,就是因为她的表哥,宋文化,在青岛广播电台当法制记者,难道关系就可以蔑视法庭吗?
XXXX年7月10日的裁定书。裁定不了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我现在不明白的是:在我离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级法院,为什么要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权压法,要失信于人民。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事实清楚,是非明确。为什么在我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中,就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就做终审判决。为什么我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在事实上我成了被上诉人。
XXXX年7月20 日下午1点45分,我到中院纪检办反映问题。纪检办有关人员不见我,让我到信访办。我和信访办的王说:我申请见邹院长。王说:不行,判决书错了让他们再改。我也不明白法律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可以改几次?
XXXX年7月23日上午9点,我把有关的资料递交给青岛市人大。我的“申请见院长申请书”用挂号信寄给了中级法院院长,邹川宁。至今没有回音。
XXXX年7月24日上午9点,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厅。我问该负责人、立案强制执行怎么办理?答:写申请书。我说:已经立案了,判决书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说:中院已经改了,并有裁定书。还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再去改。我说:被上诉人什么时间来立的案?答:你到执行厅去问。我不明白立案厅不知道立案时间。为什么要对我强制执行不给我“立案”证明看。
XXX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冻结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 XXXX年7月31日至7月30日两年。
XXXX年8 月2 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吴法官再一次让我到执行厅。问我:什么时候腾房子。我说:判决书又改了吗?您给我被上诉人的立案证明。吴法官说;“你要证明干什么?改不改都一样。你8月28日前,把房子腾出来,不然就强制执行,造成损失你负责。吴法官让我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我不同意签字。
XXX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执行厅,向我下发强制执行公告。并在我住处张贴。逼我XXXX年11月5日搬出该房屋。
XXXX年11月9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在没有房屋过户的情况下,强行给我搬了家,是再审被申请人租的待拆迁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资830元)给我造成了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法院对我强制执行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和证明,只是口头说:执行费:500元,搬家费:250元,布告费:元,租房费:(两个月)2000元。(从万元中扣除)
再审被申请人租的待拆迁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资830元。该房有时没有电和水,我无法居住。再审被申请人要房不是居住,而是卖房出国。如果被申请人把房子卖了。我和女儿的户口怎么办?我如何执行回转?
XXXX年11月17日。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XXXX年12月3日,四方法院没有通知我,在“青岛日报”上发布“公告”作废了我的房产权证。再审被申请人12月5日非法过了户,12月7日办了产权房产证。权证号:362665 证编:895969
法律是保护妇女和儿童。但是:要保护什么样的妇女?再审被申请人的行为为已触犯了法律,做假证、疏通关系,婚前带环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把一个无辜的孩子抚养成人20岁了,难道我错了?被申请人有这么多过错,可是在判决书中确没有过错。
XXXX年12月18日,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传讯我,我失去自由8个半小时。如果我不搬出该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亲多病在身,两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于权利和各种压力之下。我已无能力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XX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单位仓库,我现在没有住处。再审被申请人剥夺了我的生育权,原审法院又剥夺了我的产权和居住权。
XXXX年12月29日,再审被申请人又把房屋卖了。出国。(出国,派出所所长证明)
我的“再审申请”及事实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再审?为什么要给社会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XXX年7月16日,递交到中院的再审请求。1月16日,才开听证会,被申请人不参加,只有审判员一人主持,我递交有关证据,审判员不要。说:一个月给我答复。
20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驳回我的再审请求,
理由;一、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评估有效。有资格证就行。
二、前妻递交到法院的万元,共同财产和股票另案起诉。
三、前妻递交到法院的万元,改成15万元。
现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患病,现病危中。我母亲患多种病,经常住院。原审法院的不作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给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中级法院有明文规定:10个不准。原审法院能把国旗倒挂,能证明;院长及法官在我的离婚案中,公平、公正、正义的执法吗?
现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请求高级法院查明原因,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不要补偿、我要住房。被申请人的行为和人品及家庭状况不能抚养女儿,误女儿前途。我请求女儿有我抚养,保证女儿的学业和前途,我能保证女儿的学业,女儿同意由我抚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决,剥夺了我一生的权益(住房)。原审法院违反了公平、公正、正义的根本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XXXX省高级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4 月22 日
注明:因“带环病历、“三公”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08年4月17日,我和审判长赵伟要原件,赵法官说:原件已订封,不给我。
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9篇
申诉、申请再审指南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一般由作出终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五)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5.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行政案件的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应提交下列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一式四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已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4.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法定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的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10篇
答辩人:AA,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诉人重庆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公司)申诉与答辩人、荣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法不应再审。
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申诉人提起上诉,在收到贵院送达的预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贵院依法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后一审判决生效,答辩人于10月向九龙坡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诉人与答辩人于 月18日在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诉人分三期履行判决义务,最后一期债务截止1月20日付清;且申诉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不放弃再审申请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再审审查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体现的民事诉讼法原则,执行和解是当事人依从真实意思表示对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审判亦不存在枉法裁判,那么司法监督权就不应再行介入。
再者,申诉人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缴纳上诉费而丧失上诉利益,已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 殷加黎 尹乐
年 月 日
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11篇
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案例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根据《民诉解释》第375条的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1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申请再审的对象须合法。申请再审的对象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的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得成为申请再审的对象。
3、申请再审须符合法定期限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申请再审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民诉解释》第37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此外,《民诉解释》第379条规定,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5、申请再审须符合法定情形。当事人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而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需要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除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既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外,其余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二、再审提出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
1、通常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五种情形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3、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最高院立案所需资料(以当事人为公司为例)
1、再审申请书原件3份(如当事人人数增加按增加人数提交)
2、原审生效判决书复印件1份(如有一审、二审各一份)
3、三证合一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原件1份
5、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1份(加盖律所公章)
7、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8、再审证据〔一审主要证据资料1份、二审主要证据资料1份、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新证据(当事人+1份)〕
9、光盘1张,内含:
(1)“再审申请书”文件夹,该文件夹内包含《再审申请书》的word版本与申请人签字盖过章的pdf版本;
(2)“原审生效判决书”文件夹,该文件夹内包含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两个子文件夹,里面分别包含判决书的word与pdf版本;(3)上述3-8项内容按上述顺序扫描至一个pdf文件里。
特别提示:
1、再审申请书要明确写明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哪几项。
2、证据材料应精心准备,既不要贪多求全,因为法官不一定有那么多时间阅卷;也不能随便罗列。应把原审的主要证据和新证据按照申请再审的事由顺序排列,编好目录和页码,方便法官查阅。关键证据、重要内容应用彩笔标记,提示法官重点查阅。
3、建议在上述材料外,根据案情提交两份材料,一份是原审诉讼主体关系图,一份是案件基本(重要)事实列表,便于再审法官快速掌握案情、抓住争议焦点。
4、如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或最高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并附上。
5、判决书复印件一定要是判决书的复印件,不能是拍照打印件。生效判决书原件需携带备查。
四、注意事项
第一步:立案大厅一楼取号窗口初步审查,领取《初访人员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初审所需资料:1.生效判决书原件;2.律师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所函;5.委托单位企业法人三证合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二步:立案大厅一楼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完成信息录入后并在《初访人员登记表》盖章,工作人员会在表格上盖上数字1或2,表示两个不同的接待区,注意根据数字前往不同接待区域等待正式立案。一般民事案件在第一接待区,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申诉等其它案件在第二接待区。
第三步:在接待区等待法警安排,前往接待室向法官提交立案材料。材料按要求提交后,需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二份,一份由当事人填写、签字后提交法院保留,另一份经法院盖章后交当事人保留。
至此申请人算是完成了申请再审的第一步。立案庭仅负责形式审查,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立案庭会将案件材料转交相应的业务庭。
相关条例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
行政申诉申请再审的范文 第12篇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月征求意见稿)
完整目录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204月19日—20日/年—月—日至—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本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奚晓明副院长和杜万华专委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性阶段、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法院面临的基于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
义的呼声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审判面对的工作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确保民事审判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切实加强公正司法,确保民事审判始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适应依法治国方略对什么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守法治原则不动摇,运用法治理念看待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切实强化严格司法,确保民事审判始终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下,要积极应对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理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过程发生的各类民事案件,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实践群众路线。科学把握新形势下人们群众司法需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加强诉讼服务性建设,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切实推进改革创新,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坚持改革与发展协同并进。积极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推动民事司法活动阳光化;努力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着力拓宽多元化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科学谋划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合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监督、联络、宣传作用;严格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逐步完善审判权利运行机制。
——切实重视基础建设,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倾注基层、强基固本。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基层法院和人民法院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基层民事法官业务能力,着力夯实民事审判的根基。逐步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小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
法庭布局,加强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不断提高民事司法便民为民利民水平。
——切实提高队伍素质,确保民事审判始终贯穿职业素养的培育。高度重视民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积极培养造就一大批邹碧华式的好法官。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努力提升民事法官庭审驾驭、法律适用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高度重视民事审判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不断促进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审理家事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注意家事审判的特殊性,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密切配合反家暴立法,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2、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实施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严重侵害或者影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赡养、抚养费用。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引发监护资格被撤销的事由消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二)关于探望权问题
3、对于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所获得的保险金,因保险标的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标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该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是否以夫妻双方的名义投保。
5、一方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对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除夫妻另有规定的外,这种保险的性质不属于家庭保险。因该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金,应当归属个人而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有效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一方应当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
7、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8、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继续发展现行侵权法解释适用理论和审判思路,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侵权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9、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
10、要准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才适用该条关于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产生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对于个人与提供劳务的一方所在单位,其它组织之间签订承揽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接受劳务一方在选任、指示等方面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系对人身权、物权保护方法的规定,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权利人请求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抗辩。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
12、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14、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15、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16、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