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的事例范文 第1篇
关键词:农机合作社;农村经济;发展
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农业机械是其中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科技逐渐发展的背景下,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农业的整体生产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由于国家逐渐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出台了农业机械方面的政策,这对推动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
1新兴农机合作社发展现状
数据支持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依法登记的农业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了万家,其中依法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有20余万家,这个数字还会在我国大力扶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背景下逐渐上升。农机合作社已经从之前的单机作业逐步转变为协同作业,呈现出组织化发展的特点,对作业环境及道路方面的要求逐渐降低。在这种大背景下,盐城市大丰区依法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有120家,且该区的农机总动力达到了万kW,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的保有量分别达到了3485台、3199台及778台,这表明农机合作社当前正处于快速稳步发展的阶段[2]。
主要运营模式
农机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以下4种。一是土地托管模式。农户可以通过出租土地对土地进行托管,农机合作社需要在规定的时限之内给予出租土地农户一定的土地租赁金或者粮食,使农户不需要自己参与农业活动就能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或者口粮。二是一条龙模式。主要借助农机合作社自身的高度机械化优势实施相关工作。农户通过支付合作社一定的费用,并将这笔费用作为服务费来雇佣农机合作社,帮助农户完成全部的农业生产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每一季的粮食收成应全部归农户所有。三是菜单运营模式。农户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选择机械化服务,向农机合作社缴纳相应的费用,农机承包人员会为农户完成其指定的农机作业服务,这使一些复杂且劳动量较大的农业活动可以通过雇用农业机械来完成。四是跨区作业模式。应用该模式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能够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3]。
2新兴农机合作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降低农民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农机大户作为主体的农机合作社给农村经济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在扩大作业范围的基础上显著提升农机的利用率,继而在缩短投资回报时长的前提下强化农机投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因农户分散购买农机带来的投资浪费等情况。就当前情况看来,农户购置农用机具的主要方式包括合伙、筹资、政府补贴及贷款几种,这些方式的优劣势十分明显,但农机合作社的主体通常为农机大户,与一般的农户群体相比,这类群体的固定资产数量多、作业规模较大且风险抵御能力较强,在银行抵押贷款及联户担保贷款申请上较为便利,能够进一步强化保险行业对农机使用风险的保障[4]。除此之外,农机合作社可以在有效组织区域内农户的前提下开展农业协作生产,极大程度降低农户的农业生产风险,这对提高农民收入而言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以盐城市大丰区为例,该区建立农机合作社之后,农民的收入相比之前得到了显著的提升,2019年该区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元,同比增长%,且这一收入较盐城市的平均收入水平高出2863元。
显著提高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农业生产能力
农机合作社的建立及运营能够为农业生产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显著提高农业的机械化水平使整个农业生产效率及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根据相关部门的测算,单从机械农产品收割环节来看,与之前传统的手工收割相比,大约可节省420元/667m2;若在农业生产的翻耕、栽植等环节中实施机械化生产,可以节省成本600元/667m2。建立及运营农机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户在有效协调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提升整个区域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以盐城市大丰区为例,2019年该区的农机总动力达到了万kW,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的保有量分别达到了3485台、3199台及778台,该区的秸秆机械还田面积达到万hm2,相较于传统秸秆还田万hm2,有了显著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业生产能力持续提升。提高土地流转率农机合作社的建立,有效解决了以往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农户分散经营问题及其引发的农业生产效率低和无序竞争等问题,极大提高了土地流转率,促进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了农村土地从传统粗放经营转变为集约经营的目标。盐城市大丰区的粮食种植面积为,流转土地面积为,土地流转率为70%,体现出该区农业集约化经营的趋势越发明显。除此之外,因农机合作社实行农业机械化作业,大部分农民从之前繁重重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确保农民可以通过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来提高收入水平。
逐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农业想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产业化发展是必经之路。但在传统农业发展模式的影响下,农户过于分散,使得农业产业化发展难度较大。建立农机合作社可以极大提高农民在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很好地化解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矛盾。除此之外,建立并运行农机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在这种发展模式的影响下,农民自身的生产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水平都会得到一定提升,这对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3农机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建议
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虽然建立农机合作社突显了农民在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但其运营和发展也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农机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建设经验不足,农村经济市场和自然风险的防范能力也存在一定缺陷,资金、技术等因素给农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阻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通过健全保障机制和规章制度,帮助农机合作社实现规范化管理目标。积极提供财政补贴,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机合作社奠定较完善的物质基础,以便为其整体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环境[5]。
完善组织和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出于有效提高农机合作社风险管控能力的考虑,要进一步完善其组织和管理机制。在这个环节中,农机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等诸多制度,使社员能真正行使民主决策权和参与权。针对农机合作社的各项经济数据开展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定期公开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从而确保整个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以及合作社财务的透明程度。同时,为了确保农机合作社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需要针对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进行明确划分,建立相应的岗位制度体系,从而确保合作社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有效落实自身的工作职责,控制各类农业生产风险。
建立一支高素质管理队伍
政府为农机合作社提供健全外部保障机制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农机服务,真正推动农机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规范性,实现产业化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农机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强化新型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的引进以及推广保障,可以在有效跟随农业市场发展变化的前提下,针对现有的农业产业结构进行更新和调整,真正为农业生产全过程提供农机服务。同时,农机合作社需要组建一支拥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从而更好地帮助农机合作社健康稳定运行。农机合作社需要对内部技术、管理和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更新管理人员的理念,提高其管理技术水平,以较高的综合素质开展农机合作社的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农村合作社的事例范文 第2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中的地位不可动摇,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1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实现“飞跃”的首选。在我国的广大农村,由于土地是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使得土地过于分散,农业生产很难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在当前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返乡农民工增多,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进一步显现的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显得更趋坚难,土地的规模经营更难实现。因此,只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走“土地联合”的道路,才能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才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高效化,推动我国农业实现“质的飞跃”。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加强科技培训、开展科技指导、提供科技服务等组织生产经营,客观上加快了农业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一些合作社与科研院所直接对接,引进科研成果,进行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和应用,将农业最新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仅提高了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也有力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签订协议,提供经营品种、技术服务、市场信息等,把农民分散的生产经营带入产业化经营的轨道,避免了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了优势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利益为纽带,把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提供技术、生产资料、销售等服务,形成了相对意义上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改变了农民单家独户闯市场的弱势地位,维护了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话语权”,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农村合作社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1加强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扶持。首先,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政府引导是关键。要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对绍兴市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优势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加大对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内涵、作用的宣传力度,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按照我市农业发展现状,特别是农业块状经济比较明显的地区,围绕某一产品有针对性帮助农业龙头企业、村级经济组织和种粮大户,发展经济合作组织;召开一次全市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专题会议,认真总结已取得的成功经验,探索新的发展机制,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加强经济合作组织抵御和防范市场风险的教育,积极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其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扶持是保障,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合作,制定政策,要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积极开展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工作,对市级示范性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对待。要优化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造和整合传统的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为农业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整合资源,集中资金,发挥农村土地的规模效益,走集约经营、资源开发之路,克服单个农户的经营困难,把政府、个人的投农资金整合,政府从基础设施投入上作好道路、用水、用电、通讯等的建设,农户做好土地的规模集中,生产投入的集中,也就是通过加入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形式,开发利用好本地的特色资源,实现资源的共同开发,集中开发,规模开发。
3创新合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步地推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兴办不同特点、不同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认真抓好试点示范,推广典型事例,让农民看到参加合作社的好处,吸引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扩大合作组织受益面。在组建形式上,可以由农村专业经营户或专业技术干部牵头兴办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依托农业龙头企业,以服务主业为目的,创办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保持形式多样。在发展重点上,一是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推进股份合作。以龙头带基地带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解决产业链脱节、连接关系松散、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不直接等问题。二是围绕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发展多形式的经济合作。坚持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竞争力;三是围绕科技兴农,扶持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协会。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组织实施良种产业化工程、优质高效农产品基地开发工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工程等一系列科技兴农工程,使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入千家万户,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四是围绕搞活流通,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和增加收入、开辟新的门路入手,引导农民重点发展各种购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合作社的事例范文 第3篇
摘 要:本文通过对齐联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调研,论述并分析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望有助于其日后发展。
关键词: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产权改革,法律问题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我国的起源和发展
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新中国成立之初,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曾大力推行过。当时的与此处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实行制度是为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政治色彩浓厚且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它更多的是政治制度而非经济制度。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合作社定义为人们自愿联合的自治联合体,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需求与抱负。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是私人的联合,更多的具有经济职能而非政治职能。而我国目前成立的合作社大多是政府主导的,准确地说中国的合作社兼具各种职能。股份合作制是将股份制引入合作社,使其具有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组织特征和吸引资金的职能。股份合作社是比传统合作社更开放和自由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资本和劳动的联合。
股份合作社最早发源于广州市天河区和深圳市横岗镇,这两个最初的股份合作社都是集体经济很发达的城郊农村。股份合作社的产生主要源于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愈加完善,大批农民不再满足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合作经济是发展壮大农业的有效途径;第二是集体产权矛盾激化,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日渐强化,“农转非”的普遍化以及大批的外出务工也敦促农民开始关注集体资产的产权分配;第三是传统合作组织固步自封,传统合作社主要是劳动的联合,因为是特定人群的生产或贸易联合,其资金有限、融资困难、发展规模也有限,将股份制引入能大量吸收社会资金,强化融资能力,累计集体资产,因此是对传统合作社的一大进步。股份合作制虽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发展迅速,各地农村改制成股份合作社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然而,股份合作社成立以后的发展惹人关注,因我国尚无明确立法规制,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律问题分析
(一)调研案例――齐联社区股份合作社
蔡甸区蔡甸街齐联村位于蔡甸区城关西部,2007年蔡甸区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和湖北省的关于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的号召,对齐联股份合作社的成立给予了积极支持。截至2009年,齐联村按规定完成了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基础性和创新工作。但调研显示,目前其发展遭遇了瓶颈没有达到改革预期的效果。成立股份合作社以来,每年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福利事业的完善等,再加上合作社的运营资本,基本上没有分红。改制时三个村办企业是村里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随着村办企业的相继倒闭变成了私人承包经营,合作社只能收取租金,分到股民手里的钱就更少了。政府后期的支持也没有跟上,合作社缺少资金来源,也无法兴建大型项目。现在东方、春桃两个大市场即将投入运营,合作社的困境有望好转,但发展的道路依然曲折。齐联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暴露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的一些共性的法律问题,包括立法的缺失、法律地位不明确、治理结构中政企不分、股权流动性受阻、运作中的监管不力、发展的后劲不足等。对于既没有土地也没有集体资产的社区股份合作社来说,可持续发展是它们面临的共同的考验。以下是对主要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
(二)立法缺失
在中央层面,股份合作制的正式出现是在1985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当时还未将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区分开来,文件中说股份合作制是采用股份制做法的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但是文件中又说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产权的弊病,因而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积累共有财产。所以这两处提法有自相矛盾之处,集体经济否认私人产权,强调合并产权,并不等同于合作经济。1990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提出了一种新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形态,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此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发展这种企业形态的文件如1997年《发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都对股份合作制持支持和肯定的态度。2007年农业部颁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以股份制作为主要形式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目标。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社类型主要有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只有2007年《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专业合作社的概念、类型、组织形式等,但是至今并没有关于股份合作社等其他几种合作社的正式立法。
广东、深圳、浙江、北京等地方的股份合作制发展最好,目前全国很多政府都在积极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因此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比较多。各地方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完善法规。如广东省1990年就颁布了《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2006年颁布《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0年又参考各地法规,顺应形势颁布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地方立法在不断地完善中,且具有日渐统一的趋势。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很多共性的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要借鉴其他地方的立法规定和措施。湖北省1998年即出台《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2001年又了《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04年武汉市在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中将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重要的改革方式,2007年选取8个首批试点村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但仍缺乏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正式法规。
(三)法律地位不明
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产权名义上归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共有,但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权利由村委会统一行使,即实质上集体资产的产权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一般的成员没有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权利。所谓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就是将这种共同共有改变为按份共有,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全部清理核算,量化折股,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变成股民,对共有的财产可以按照一般的股份制企业的表决制度参与经营和决策,并享有收益的分红。这样就将集体资产转化成了资本,理顺了分配关系。如此看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性质跟一般股份制企业的性质类似,而实践中很多地方性法规也规定股份经济合作社到工商局登记。但是,对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股份合作社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一直没有定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种民事主体,法人以其具有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而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区分开来。理论上说来,股份合作社中某一自然人的死亡或退出不影响其存续,它也有独立的财产,也能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具有法人的基本特性,应该属于法人。但我国法人根据是否具有营利性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股份经济合作社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一方面它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获取最大效益,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它又承担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种保障性的开支。因此,不能单纯地将股份经济合作社划分到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的阵营中。
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实务中的尴尬局面。最完善的立法应该是在立法中明确承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并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目前由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其登记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股份合作社到工商部门登记,但并没有规定它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就使得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方面要向一般的股份企业一样纳税,另一方面却无法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法律地位。各种税负和必要的公益开支常常造成资金短缺从而制约其发展。第二,有些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股份合作社一般不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而无法登记,在经营活动中容易受到其他市场活动主体的排挤。第三,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股份合作社在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登记,如齐联股份合作社是在农业经济管理局登记和备案。这样是在立法上否定了股份合作社的独立法人地位,虽然可以合法地登记,但这种登记对于股份合作社长远的发展并无太多裨益。
(四)政企不分
齐联社区股份合作社成立后按规定制定了《齐联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其治理结构与一般股份制企业的相同,其纵向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民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目前齐联社区居委会与齐联股份合作社领导班子是一套人马,行政色彩浓厚,即行政管理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在实践中并没有区分开来。该治理结构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一人一票原则的表决机制不符合现代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二是政企不分,无法有效行使其经济职能。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建立是为了仿效股份制企业,建立起科学高效的治理结构。所以其章程中的规定与股份制公司的章程类似,并针对不同农村的一些差异因地制宜地相应改变,其规定和实际治理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首先,在表决机制中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本身是符合目前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现实要求的。其现阶段的发展还是初级的,每个人分到的股权数量差异也不大。实行一人一票能保证形式民主,体现的是人合的特征。但是这种表决方式在股份合作社发展壮大后,每个人的持股权数出现差异后,一人一票就无法显示每个人的真实意愿,忽视了市场经济中资本的重要性,所以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考虑不够长远。本来股份经济合作社就是资本和劳动的联合,是资合与人合的结合,所以有必要起用一股一票。
其次,居委会与股份合作社的领导班子是一套人马,这就极大地消减了股份合作社的运作效率。根据《_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的职能是服务、管理和教育,即是公共的、政治的、非营利性的。这意味着居委会的决策主要是从公益的和服务居民的角度做出。股份合作社的领导班子如董事会的决策的做出首先考虑的应该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居委会和董事会的职能必然是相冲突的,从社会学上来说人如果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就需要在不同角色间进行转换,如果不同角色的利益是相冲突的,那么就会产生焦虑。这种政企不分的运作方式会导致每一种职能都无法有效地履行。
(五)股权流动受阻
齐联股份合作社对股东资格、股权设置等事项作了规定。首先,股权种类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分别占可折股资产的35%和65%。个人股中又设基本股和劳龄股,其中基本股按人头计算,为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劳龄股按按劳龄计算,10年以上计算,10年以下不计算。其次,关于股东资格认定,规定以下六类人不具备股民资格:改制截止日前死亡的或截止日之后出生的,因土地占用或自己找关系安排正式工作单位的,非父母关系投亲靠友的,婚迁男到女家超出一人的,未经村办理入户手续的。股权流动受到限制,能继承但不能转让,也不能退股。按照之前量化的股权为标准,原来的股民不管是出去打工、上学、出嫁、转户口等均不影响其股民资格。而对于外来的人口也不会重新分配股份。
现代股份制企业能够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是其资合性,能够从社会各个方面吸引投资,完善的退出机制使股东有足够的安全感买卖股份,其股本结构也往往比较复杂。而股份合作社多倾向于限制股份的转让,一方面是由于股份合作社的基础是集体资产,集体资产具有公益性,但其收益只能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享有,即具有身份性。这两种属性使股份合作社在成立时往往将股东限定为自己的成员;另一方面,基层管理人员认为这种固定的规定能极大地简化实践中的工作,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若随着婚丧嫁娶等而变化,则会极大地增加管理成本。此外,若股权能自由地被组织外其他社会成员买卖,则有可能剥夺农民的生存保障。出于以上的原因,股权流动多受到限制,该限制也直接导致了股份合作社的融资困难。流动性受阻限制了股份合作社的市场化进程,很多股份合作社拿不到政府拨款,本身又无法得到股民投资的话就很难有动力发展下去。
三、对策分析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中国发展三十余年,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上的四个问题具有普遍性,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要求中央尽快出台正式的法律规范对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该制度在中国尚属于试验阶段,中央将立法权放给地方能使各地方根据其自身条件实施改革。但是,中央仍需掌握改革方向,有必要在股份合作社发展初期为其指引正确的方向,准确定性,消除争议。地方政府在制定法规过程中应放眼长远,作出最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的规定,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法律地位上,应承认股份合作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在法律规范中明确固定,以使股份合作社作为合法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在治理结构上,应政企分开,使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不受制于政治,回归其依经济职能为主的特色;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表决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其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优势。在股权的流动性上,应逐渐放宽对流动性的限制,真正发挥其融资功能。此外,在管理上,应加强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创新管理模式,以获得长足的发展。
农村合作社的事例范文 第4篇
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专业性服务组织,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逐步遍及阿勒泰市,涵盖了农机作业的全过程,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解决农民机手作业面积不足,使广大农民从依靠劳动致富逐步走向依靠农机致富奔小康作出了积极探索和贡献。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组织不规范,内部发展动力不足,造血功能低下等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在发展的过程中予以解决和完善,使之能够快速健康的发展。
前言: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与效果:经过近几年的发展,阿勒泰市已相继成立了恒通、加顺龙海等农机专业合作社,它是一种专业性、公益性的服务组织,组织农户进行专业生产协作,为农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把分散的个体农户、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合力,壮大同业规模,增强规避风险和市场竞争的能力。
1 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求组织相应的农机服务组织和项目,解决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机械化服务,提供农机供应,农机修理,农机培训,农机信息,技术咨询等多层次服务,一是市场经济体制提出新的要求,通过农机专业合作社把千家万户的农民和千变万化的市场联系起来。二是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经营体制对农机的需求,要经过农机部门协调、牵线搭桥,解决土地分散,有机户闲,无机户难的问题。三是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机械作业才能让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才能抗灾夺丰收;农村搞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等配套综合治理,改造中低产田都需要机械化。四是科技兴农的需要,农业靠科技,科技的载体主要是农机专业合作社。
2 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效果与作用
联系政府部门和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农机专业合作社向农机主管部门传达广大农民机手的真实想法和意图,使主管部门切实掌握了市场的需求;而农民机手也了解了党和政府发展农业的政策与法规,获取了市场信息;近几年通过农机作业协会协助操作的“购机补贴”政策,激发了广大农民投资农机的热情,促进了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规避农户分散投资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机大户为主体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在于,通过扩大作业服务范围,可以提高农机利用率,缩短投资回收期,盘活农机存量资产,进而增强投资能力,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户分散购置机具带来的投资浪费,节省投资,解决需求与效率的平衡。目前农民主要靠合伙和吸股筹资,政府购机补贴,贷款购置机具;由于农机专业合作社主要是以农机大户为主,固定资产比一般农户多,作业规摸大,抵御风险能力强,便于申请银行抵押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便于争取保险业对农机使用风险的保障;便于吸引多层次、多元化资金对大型农机具的投入。
总之,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生产力提高的标志,是农业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是改善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条件。在农业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发展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助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