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定价规范文件 第1篇
2020年3月,_中央_《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在“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部分明确提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治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其中的“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和“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应该是新的内容。
2021年8月31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发布了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对内容分析如下:
(一)属于新内容,或者既往提过的内容,但方向是正确的。
1.“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是新的提法,既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考虑了临床诊断和治疗的操作流程和技术方法,当然也考虑了服务产出。新的提法相当于明确了“服务产出”作为考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基本原则,而其他的维度则在其后。
2.“明确医疗技术或医疗活动转化为价格项目的立项条件和管理规则,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加收标准等的政策边界”。
3.“编制并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指数”,是一项需要做的基础工作。
(二)政策落地的一些艰巨任务,有待严谨科学的研究证据来支持。
1.“稳定调价预期”,新的提法,但“调价预期”是指谁的预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社会大众的?医保的?药品及医疗用品行业的?不清楚。“稳定调价预期”又是什么,预期如何测量,等等,也不甚清楚。
2.“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评估考核”,“价格监测”以前经常提到,但是“价格评估考核”到底是什么意思?既然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都是政府制订的,如何去“评估考核”以及“评估考核”的标准是什么,都不甚清楚,尤其是现存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存在很大缺陷的前提下。
3.“通过3至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时移世易,类似的目标或改革的截止日期以前总是被不停地提出,但落实情况似乎被忘记了。
4.“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是个新提法,将既往的做法形成公式化,希望能够固定下来。
“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确定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
这一段落可以理解为:认为可能与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因素,能想到的都罗列出来了,但实际上每个具体因素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否密切相关、孰因孰果等,应该没有经过严谨的论证,也缺乏支撑的科学证据。
5.“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从价格管理上分为通用型和复杂型医疗服务两大类,看起来是新的内容,但实际上落地到1万左右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实际作用并不大,因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及调整的逻辑顺序应该是:从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小类、再到亚类、再到大类,每一层分类都要看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间是否有共同的属性、看能否提炼出共性的指导原则。所以,看起来是新的内容,但具体落地却没有任何新意。
6.“理顺比价关系”,是新医改以来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中经常提到的,但什么是合理的比价关系、能否以及如何形成不同类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间合理的比价关系,是不清楚的。
“定期评估区域间、学科间比价关系”与“加强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不同区域间、不同医疗学科间发展的不平衡是客观事实,这种不平衡可以描述,但是如何去评估,则是很大的挑战。监测出来的数据以什么标准去评估,是要求不同区域、不同学科间相同的增长速度?还是人为制订不同的增长幅度标准?都有待科学研究成果去提供依据。
7.“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以设区的市属地化管理为基础,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部分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政策指导”。其中的问题是层次越高的政府,越懂得医疗服务价格?还是层次越低的政府,越懂得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权,到底应该由哪一级负责才是合理的?
8.“周密设计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减少和规范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如上所述,成千上万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价格之间是否有共性的规律和规则可循,是否能够“周密设计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是个需要研究探索才可能回答的问题。
(三)文件中出现了一些的词汇,但实际上内容与以前政策无异。
1.“建立符合价格规律的计价单元体系”,是新的词汇,但实际上从2001年开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计价单元体系。
2.“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了个新词“有度”,实际上既往每次调价都不是“无度”的。
3.“坚持系统观念”、“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合理压减项目数量。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这些原则,也是既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中想要达到这些目的,文字上是新提法,既往虽然没有提到,但每次价格调整实际上都是这样去做的。
医疗服务价格定价规范文件 第2篇
1.政府或医疗保险经办方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控,是现代社会医疗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之一,这由医疗服务提供的垄断性、限制竞争、非营利性、大量的公共投入等特性,以及医疗服务消费的需求刚性、信息不对称性、医疗费用的不可负担性、健康是基本人权等属性,共同决定的。
2.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是资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在医疗领域表现尤甚。尤其是实行了社会医疗保险以后,医疗保险承担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使更多新的医疗技术、药品和新材料变得可及。从医药与器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的角度,都希望新的技术和材料早日纳入可收费的项目及进入医保报销范畴;但对医疗保险和患者而言,则不得不考虑经济的可承受性。因而,形成了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与医疗需求的无限性、技术的发展与适度医疗之间的矛盾和平衡。
3.未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两个可能的方向:一是应该是越分越细,每个项目分为医务人员劳务费、材料费、设备与固定资产折旧、试剂费等等,二是向按人头、按病例、按服务人次等综合打包付费的方向发展。整体看,由于医疗服务的复杂性以及过去二十多年的努力,似乎证明越来越细的按项目管理似乎是容易顾此失彼而陷入费用无非控制的境地。比如政策目标之一是物耗分离,但物耗分离具体能做到什么程度需要视具体的医疗服务而言,可以断言的是不可能所有的医疗服务项目都能做到物耗分离。无论是将来偏重按项目定价还是按照人头、病例、诊次等的打包定价,都会有程度不同的技耗合并定价。
4.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既往的历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方面总是担心社会承受力,而迟迟不敢大刀阔斧地去调整技术劳务价格。结果是因为劳务价格得不到调整,使用了更多的药品和耗材,相对调整医疗服务技术劳务价格,社会和医保付出了更多的费用,但医院只是获得了销售额的一小部分;如果调整技术劳务,则医疗服务提供方得到的100%的纯利润,社会负担反而轻了。另一方面,对每个人而言,患病就医不是频繁发生的事情,不同的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也不具有可比性,尤其是医疗费用经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患者实际上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化并不敏感,或者医疗服务价格的小幅变化可能引不起社会的过度关注。
5.医学是复杂的科学,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需要熟悉相关临床医学专业、医疗经济学、医疗服务成本与价格、医疗保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或多学科团队,需要知识、智慧和科学,不是简单地行政拍脑门就能解决问题,更不能搞一刀切。
参考文献:
医疗服务价格定价规范文件 第3篇
广东省医疗服务收费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版)》
例如311201020,妇科特殊治疗,具体是治疗什么疾病,广东省写得比较含糊,比国家医保的还简陋,物价人员不懂妇科就很难明白,浙江省物价
国家医保局的诊疗目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明显是基于2001版的编码,很多项目看得出2012版规范更详细,真搞不懂医疗物价为啥国内还没实现“书同文”,价格规范过了十余年都没新版。
2023年9月出了新版规范,半年前吐槽完这么快就有了。地方医保不一定使用,但收着对医院有好处,说不定能帮医院挽回一点损失。
医疗服务价格定价规范文件 第4篇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是医疗服务价格落地、医疗收费行为和医保政策执行的物质基础。2001年,国家首次统一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编码,在全国颁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966项。2006年10月-2007年6月,相关部委梳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操作项目(诊疗项目),新增项目204项,修订项目141项,形成可以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170项。2012年,三部委联合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其中引用了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及编码,形成可以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360项。此外,各地都出现了国家价格项目规范中没有的诸多的“临时代码”。对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整理发现,截至2021年8月底,全国医疗服务项目13,612项,其中国家代码7,884项、地方临时代码5,728项。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改革,中国的医疗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不少问题亟待更好的额解决办法。
医疗服务价格定价规范文件 第5篇
1978年,中国_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发的发展战略。在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发展的重点转变为扩大医疗机构的服务供给,缓解供需矛盾;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强财务管理,打破医疗机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分配方式,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进入上世纪90年代,政府部门开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但顾虑于社会承受能力,实行的政策是“老项目老价格”、“新项目新价格” 的政策,即挂号费、护理费、手术费等既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动或者调价幅度很小;新药、新材料、新大型设备、新技术等新出现的项目,则给予盈利水平高的价格,用于弥补医疗服务部分的财务赤字。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出现了“劳务价格低、纯医疗业务亏损”、“药品耗材结余留归医院补偿亏损”、“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高、盈利水平高”的局面。这种扭曲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卫生领域的逐利行为,表现为“大处方”、“开贵药”、“多开检查多提成”等现象,逐渐演变为社会上普遍反映的“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在缺乏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下降等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