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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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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受亓宗宝院长的委托,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会报告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第六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第六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1篇

20_年,刑庭全体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培育学习型法官,创建服务型法院”的工作思路,以践行“五个不让”为主线,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公正与效率”的各项措施,强素质,树形象,较好地完成了年初部署的工作任务。下面我代表刑庭干警向大家汇报刑庭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以实施案件质量实施工程为重心,推动严打整治斗争

今年刑庭收案(包括去年旧存)共计354件,比去年下降了9%,结案349件,结案率,比去年上升一个百分点,其中按照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审结率达到100%,实现了年初部置的收案数下降,结案率上升的工作目标,也体现了两年来,经过严打整治斗争,各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打防并举,我区的社会治安状况比以前有了好转。刑事案件数经多年上升后,在今年出现了下降。

在今年的严打整治斗争中,刑庭继续突出重点,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打击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合同诈骗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此外,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审理了一些新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被告人杨增祥、刘俊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在我市往年未曾出现过该类案件,属社会转轨时期,矛盾冲突引发的新类型案件,该案牵涉面大,审理吸引了中央八家新闻媒体的关注,如审理不当,势必影响大局,刑庭人员经积极慎重的审理,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排除干扰,最终宣告被告人杨增祥无罪,认定其他被告人有罪。判决后,控辩双方均没有提起抗诉或上诉,较好地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往年鲜有出现。从另一侧面看,与刑庭比以往更加重视案件质量不可相离。围绕案件质量实施工程,刑庭干警以司法公正为审判的生命和灵魂,避免裁决不公案件的出笼,今年刑事案件上诉30件,上诉率,比去年下降了个百分点,上诉案件中除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外,均被维持原判。之所以会出现零改判,主要是刑庭干警加强了质量意识,并加强了业务学习,组织学习了我院开展案件质量实施工作的方案、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省高院关于执行刑法、刑诉法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在当前新形势下如何转变刑罚价值取向的论述等,同时,建立案件讨论制,每月不定期地讨论复杂疑难案件,干警各抒己见,发挥集体智慧;建立相对固定的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改变往年由一名审判人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建立裁判文书的审核校对制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通过学习,辅以措施,干警的案件质量意识比往年增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

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至今年告一段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为此,刑庭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工作,并将该项工作贯穿于全年始终。在一季度对两年的严打整治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肯定成绩,认清不足;在二季度,又专门针对严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对如何建立健全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提出了设想,在三、四季度,对我院二十年来的严打斗争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尝试摸索未来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除此之外,刑庭还专门针对几类案件的实体、程序问题展开了调研,例如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对盗窃、诈骗、抢劫三类案件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情况的分析,等等。全年刑庭干警共撰写调研文章18篇,其中被《中国法院网》录用一篇,被《_审判》录用一篇,还有一篇在我院第二届学术研讨会上获奖。积极有效的调研工作,既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需求,也体现了刑庭干警在业务上的自我加压,对知识的渴求,对成为“学习型法官”的追求。

二、以贯彻两个“若干意见”为抓手,深化庭审方式改革

年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两个“若干意见”的颁布体现了最高法院在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的精神。意见颁布后,刑庭认真组织了学习讨论,并在审判实践中积极贯彻执行,本着提高司法效率与维护司法公正相统一,节约司法资源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在不违背现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努力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今年审结的349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193件,简易程序的适用率达到,比去年上升个百分点。在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的同时,对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简化法庭调查阶段的讯问和质证环节为主要手段,在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庭审程序简化操作,尽量扩大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两类案件适用率的扩大,提高了庭审效率,今年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达到了,比去年上升个百分点,公诉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只有天,比去年缩短了一天多。

两个“若干意见”是针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而设置的,相对而言,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更加复杂。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等因素,自诉案件较难审结,容易造成积案,往年对自诉案件的审结方式只局限于判决、调解、撤诉的方式,在庭审上消耗大量精力后,往往又根据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今年,刑庭拓宽了思路,加大了庭前审查力度,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只开庭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对经审查,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不予开庭审理,而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化解矛盾,注重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等审结方式。由于拓宽了审结方式,提高了审判效率,今年受理的自诉案件全部审结,且自诉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只有26天。

三、以践行“五个不让”为主线,强化干警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年初的党风廉政建设研讨会上,院党组提出“五个不让”作为我院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一年来,刑庭干警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年初部置的工作目标,干警中没有发现违法违纪事件,群众反映干警问题的投诉明显减少,干警良好形象逐步增强。

首先,积极开展党风廉政纠风教育,构筑廉政防线。年初,刑庭专题研究如何贯彻院党组对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就如何转变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责任意识进行了讨论,并制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之后,通过加强政治思想学习,通过观看廉政教育片等,干警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认真开展廉政纠风教育,提高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其中在干部作风纪律整顿月活动中,干警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

其次,深入开展司法大检查活动。7月份,根据部署,刑庭干警投入到司法大检查活动中,认真学习讨论开展司法大检查活动的精神,干警对两年来审结的案件在实体、程序处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自查,结合“查千案”活动进行互查,重新审视刑事审判案件质量。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自己的工作、思想等作风问题再次剖析自我,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了共同帮助、提高的目的。

第三,认真贯彻“司法为民”精神。刑庭先后组织学习关于司法为民精神的有关领导讲话和落实司法为民精神的具体措施,认真领会司法为民精神的精髓,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地做好每项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切实履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服务,结合刑事审判的实际,除积极清理审理时间较长的案件外,还注重保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为被害人追赃,保护被告人的人格权,被告人在庭审中不再穿代表囚服的“黄马褂”。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教育,干警的自我约束意识增强,维护自身形象意识提高,工作作风转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公正执法、廉洁办案,自觉拒吃请、拒收礼,对群众不理解的情形,耐心解释、说服,不与群众发生冲突,从而维护“服务型”法院的形象。

一年来,刑庭在审判、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或不足之处,主要有:

一、个别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个别复杂疑难案件,审理过程中耗在非审限用时上的时间过长,造成当事人的讼累,也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除了案件自身的客观原因外,也与审判人员对审限意识尚未有足够重视的原因有关。

二、裁判文书的质量没有明显提高。部分裁判文书叙说事实不够清晰,阐述证据不够具体,论述理由不够充分,影响了裁判的透明度,裁判文书的文字差错屡禁不绝,差错率占了,这与审判人员工作的疏忽,校对人员的大意密不可分。

三、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工作,开展不够深入。今年该方面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青少年犯罪分子的教育挽救工作,如何充分利用社区、学校等单位,强化法制教育,预防犯罪,降低犯罪机率,为此,投入的时间、精力不够充分。

四、庭务管理尚未能够进入科学有序的轨道。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有时没有及时处理,干警间有时存在忙闲不匀,工作的衔接不够紧密,干警在遵守纪律,例如作息纪律、庭审纪律方面,时有松驰。在此,我作为负责人,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五、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认识存在着偏差。干警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认为只要不吃请、受礼即可,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广度、深度认识不够,干警对群众来访反映问题的接待,尚未真正做到细心、耐心、恒心,同时,干警的自我保护意识仍然存在不足。

针对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或不足之处,刑庭明年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格按照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同时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

二、进一步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做到有罪则判,无罪则放,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防止超审限案件的发生,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探索和建立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充分发挥少年审判合议庭的作用,积极探索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审判方式,积极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活动,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防范、安全管理方面的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2篇

1、对待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措施不够,对于执行工作缺乏深层次的研究,没有联系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从根本上找原因,从根本上分析和研究,只是为工作而工作,理论学习的时间少了,作应付表面工作的时候多了,以致于工作总是浮在表面。

2、对待工作的热情和耐心不够,综合科的工作繁杂而琐碎,尤其我们的工作是为两个执行业务庭服务,加强业务的监督和指导是我们的工作重点,这势必与两个执行业务庭快速结案的工作要求有冲突,有时在工作上缺乏与两个业务庭的沟通和交流,有时业务庭有的执行人员态度不冷静时,我缺乏耐心的说明。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3篇

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工作中也很琐碎,比较敏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在工作中要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在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再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会白费。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4篇

今天,宇宙法庭的审判长太阳。将处理一件麻烦的案子,原来是地球来控告人类。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法庭中,地球十分苦恼地向太阳抱怨道:“近几年来,由于人类的不断地从我身上夺走资源,导致了我现在已经没有了头发——树木,现在我头上已经是大片大片的沙地了。”太阳法官走到地球面前,惊讶地说:“呀!地球,你的头怎么是灰色的呢?”地球回答道:“都是那些可恶的人类,在我头上建了一个个工厂,把黑烟喷到天空,将污水乱排到河里,最终变成了现在这个样子。”太阳听后,十分生气。便质问人类:“你们有什么要说的吗?”人类的代表说:“这也怪不了我们,地球上有那么多东西,拿一点又没关系。要不是地球时不时来几个地震、山洪、暴雨、龙卷风的东西,我们也不需要加强建筑的强度,不需要做工厂来制造材料了呀!”

法院进入了暂时的休庭。

第二天,审判又开始了。这一次,地球带来了许多证人:各种各样的动物。

小鸟说:“都怪你们人类,要不是你们把我们的家园给破坏了,我们才不用来到乌烟瘴气的城市,还要被你们用石子来打。”说完,小鸟看了看自己受伤的翅膀,沉默不语。

大象说:“可恶的人类,把我同胞的牙齿给拔了,让我们吃不了东西,害得许多大象都饿死了。你们害死了我的同胞。甚至,还把我们的皮给剥了下来。”

森林之王——老虎以及草原之王——狮子一起控诉:“要不是你们这些人类,我们现在还在我们自己的家园里享福呢!哪会让你们人类捉进动物园里,让你们参观。”

人类无言以对,惭愧的低下了头。

庭审结束,审判长太阳宣布:“由于人类的不断破坏,使地球的生态平衡遭到了破坏。我决定,从今往后,人类不许再破坏或污染环境,并且还要植树造林,绿化环境,使地球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否则,我将处以严厉的处罚。”

许多年后,地球又恢复到了原来的美丽,山清水秀,鸟语花香。动物们也有了家。可惜,一些动物已经彻底灭绝了。

五年级:余小童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5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亓宗宝院长的委托,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会报告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刑事审判担负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科学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维护稳定为第一责任,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深入贯彻刑事法律政策,积极推动平安临沂建设。两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4176件18811人,其中中院审结1381件2336人,刑事案件数量占全省的六分之一。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共审判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3256件4195人,醉驾、飙车、交通肇事等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769件3917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涉枪涉暴犯罪以及集团犯罪的首犯、主犯,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坚决依法严惩,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6369名罪犯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2187人,占。付安礼等11名被告人制造_16000余克,是建国以来我市发生的最大涉毒案件,三名主犯被一审判处死刑。以马绿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抽逃出资、保险诈骗等犯罪,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办公秩序,马绿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同案其他20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严厉惩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共审判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金融诈骗、虚_、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655件932人,追缴非法所得3108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亿元,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刘双锤虚开3万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涉案金额亿元,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高度关注民生权益保护,协同公安机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审判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案件235件369人。杨金华等5名被告人炼制、销售110余吨“地沟油”,两名主犯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王洛聪销售病死猪肉,涉案金额180余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三)依法严惩各类职务犯罪。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共审判贪污、贿赂、渎职、重大责任事故等职务犯罪案件431件,判处犯罪分子47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7人,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兖矿集团原总会计师陈长春(副厅级),收受贿赂207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沂水县政府原副县长张传才(副县级),索贿受贿210万余元,贪污公款42万余元,滥用职权,擅自扩大征地拆迁补偿范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44万元,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兰山区清泉庄居委原会计朱效靖、原出纳卢秀荣挪用资金2300万元,非法获利44万余元,贪污土地拆迁补偿款52万元,非法侵占社区资金29万余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水平

(一)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理解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刻内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全面发挥刑罚的惩治、教育、改造、震慑功能。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有计划、有预谋进行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等,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对于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的一般犯罪案件,本着刑罚的谦抑原则,适度从宽,以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罪犯。去年以来,共对8160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缓刑率为,与全国、全省持平。

(二)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主要是细化刑罚适用情形,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为搞好这项改革,我们于去年在蒙阴县法院召开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现场会,并组织了专题培训、庭审观摩等活动,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确保了量刑规范化的全面实施。通过推行这一改革,统一了量刑的方法步骤和量刑情节适用标准,较好地实现了不同法官、不同法院之间的量刑均衡。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刑事案件一审、二审服判息诉率分别达到和。

(三)全面加强监督指导工作。依法履行审级监督职能,两年来中院共审理二审刑事案件1060件,其中依法改判254件。制定了缓刑适用、财产刑适用、减刑假释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统一了司法尺度。通过规范案件请示、开展庭审与裁判文书“两评查”、编发案例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制定了层级管理规定,明确了审委会、院长、庭长、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的审判管理权限和程序,并采取“一表、两查、三把关、四通过”的办案流程,在证据认定、定罪量刑、文书制作等环节层层审查把关,确保了办案质量效率。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刑事案件裁判正确率达到,死刑案件核准率达100%。

三、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追求最佳办案效果

(一)完善少审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全面维权”的少审司法理念,按照专门化管辖、专业化审判的要求,中院建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改革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模式,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推行“圆桌审判”、“前科封存”等制度,为失足少年撑起一片蓝天。20以来,共审理未成年犯罪360人,其中对225人依法适用了非监禁刑,占。中院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开展了“法院开放日”活动,定期组织青少年前来接受教育。郯城法院与妇联、共青团、学校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跟踪帮教联动机制,受到省法院周玉华院长的批示肯定。

(二)加强特殊人群帮教。建立犯罪心理矫正机制,将刑罚矫正功能前移,贯穿于庭审全过程,注重心理疏导、法制宣传和励志教育,感化教育被告人。积极参与社区矫正,通过回访帮教等方式,加强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犯的管教、帮扶,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实行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制度,加强对在押服刑人员的回访帮教,协助做好监禁矫正工作,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去年以来,共对3532名罪犯依法办理了减刑、假释。今年3月21日,中院在临沂_公开开庭审理了乔某等三名残疾罪犯假释案件,并当庭宣布假释,百余名在押服刑人员参加旁听,《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

(三)积极倡导恢复性司法。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努力做好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通过经济赔偿抚慰受害人,弥合社会关系,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防止形成积怨,影响社会稳定。去年以来,全市法院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达到。与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已先后为9名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金20余万元,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社会管理、消除社会风险的司法建议16条。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讲法等方式,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四、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刑事司法能力

(一)加强审判机构建设。中院设立了三个刑事审判庭,分别负责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犯罪案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权利和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多数县区法院设立了两个刑事审判庭,兰山、郯城等法院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审法庭,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法官遴选、公开招考等方式,为刑事审判引进了一批高素质人才。目前,全市法院共有刑事法官111人,占一线法官总数的;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94人,占85%;硕士以上学位的8人,占7%。在临沂看守所建设了1000平方米的刑事审判专用审判庭,并建立了固定刑场,确保了刑事司法安全。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严格履行押解、值庭、执行死刑职能,保障了刑事审判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大力弘扬沂蒙精神,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群众观点统揽刑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等活动,努力改进审判作风。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等规定,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廉政谈话、风险防范、司法巡查等机制,努力培养具有“明如镜、清如水、坚如石、重如山”司法品格的刑事法官队伍。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孙叶梅,参与审理案件七百多件,判处犯罪分子近千人,先后荣获“市十大杰出女性”、“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并光荣当选市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成为沂蒙刑事法官群体的优秀代表。

(三)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实行周六集中业务学习制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曹全来等刑事专家作学术报告,组织法官深入学习领会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举办了《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学术讨论会,推出了几十项在全国和全省有影响的优秀调研成果,造就了一批学习型、研究型、专家型刑事法官。去年,各县区法院一线刑事法官人均办案80件,居全省之首,高于全省法院件平均值,其中罗庄区法院刑事法官人均办案达到113件。

五、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优化刑事司法环境

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全市法院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宪法意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重要部署、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办理人大督办案件,去年以来中院共办理各级督办的刑事案件38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旁听庭审,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与检察、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配合搞好各项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及时发布消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热点、敏感案件进行事前评估,以正确把握审判时机和裁判方法,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影响司法公正。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刑事审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与形势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从社会管理形势看,临沂是人口大市、商业城市,严重刑事犯罪、侵财型犯罪、流动人员犯罪相对突出,刑事案件总体上一直在高位徘徊;新型案件不断出现,犯罪的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从法院自身看,新刑诉法实施后,二审工作量将增加倍,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有的法官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影响了办案效果;有的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司法水平有待提高。从司法环境看,社会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有的案件受害人通过越级上访、堵法院大门、打标语等方式施加压力,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党的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也对刑事审判在内的法院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审判体现国家意志,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甚至是生命权利,责任尤为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精神,正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过硬的司法能力,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突出抓好以下四点:

一要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按照“五位一体”的工作总布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与保护职能,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延伸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继续强化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和虚拟社会管理。

三要依法履行司法职责。牢固树立“司法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突出抓好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努力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刑事审判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与困难。高度重视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审判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司法公正、作风优良的刑事法官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市人大会专门就刑事审判工作听取市法院汇报,是对全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和审议意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大临沂、新临沂”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6篇

法庭辩论的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法庭辩论的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法庭辩论应注意的要点

一、庭审前一定要吃透案情,提炼双方可能争执的焦点。围绕焦点结合双方证据拟出辩论提纲。

二、对方答辩时一定要记录下对方答辩的要点。

三、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时一定要详细记录,不要有遗漏。

四、在举证质证阶段,要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对方答辩意见对己方证据证明目的予以说明阐述,适时反驳对方的答辩的观点。

五、法庭辩论。有的案件在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争议焦点,也有可能事实没有争议,双方只是对法律关系的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本文只论述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争议的复杂情形。首先,用自己的语言归纳本案争执的焦点。争议焦点有多个时,应注意各个争议焦点的有机排列,原则上将事实争议焦点放在前面,法律适用方面争议的焦点放在后面。也可以就每个事实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后,紧接着就法律适用方面发表意见,最后就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综合意见。具体如何做,应灵活掌握。就案件事实部分发表意见时应结合双方所举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进行,在分析己方的证据,证实己方所主张的事实同时,分析对方相关证据的缺陷,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在事实方面发表争议焦点以后,应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做出判断,然后阐述法律适用意见。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7篇

下一阶段,我县将全面建设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实行“三网”并进。

一是内网系统建设。

按照省市统一规划,分步骤、分阶段的推进内部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公文处理电子化、业务管理智能化、信息管理网络化,并且在系统内统一标准,统一编码,逐步集中存储,建设共享的信息资源库。

二是专网系统建设。

专网是连接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办公业务资源网,是政府系统的主干网络,计划今年基本简称县专网平台,通过光纤宽带接入网络,高速横向连接县直部门,纵向连接各镇政府。

三是外网系统建设。

计划分三步走:第一步,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建立政府公共信息网web站点,进行简单的主要是静态的信息发布,如重大公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手续等,对外实现电子邮件沟通。

第二步,建设基于大型数据库的信息发布平台和信息发布机制,上网的政府机构实现部分电子化办公,通过网络发布的实时的动态信息。同时建立自动化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更好的受理公众服务需求、处理反馈意见。

第三步,建立网上行政服务窗口,达到网上受理服务的要求。

(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取得较好成效。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安排,开展了第五届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化检察室评定工作。加强派驻检察室队伍建设,结合员额制改革,在人员配置上予以倾斜,促进队伍结构优化;狠抓业务建设,借助执检子系统对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全部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归档、全程留痕。狠抓信息化建设,加大派驻检察室“两网一线”建设,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监控、信息系统的“双联”。经评定,驻银川_检察室、驻宁夏女子_检察室被高检院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驻银川市看守所检察室被区检院评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力度不断加大。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积极转变工作思路,请示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将银川地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统一由我院归口办理。同时,纳入全市基层检察院目标绩效考核,加强考核激励和宣传力度。全年共发放《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101份,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1件,同比增加237%;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采纳88件,采纳率,办案数量和采纳率均居全区第一。工作经验在全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予以推介。

(三)“两个专项检察”活动成效明显。为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开展了清理看守所未移交返还在押人员合法财物专项检察活动,重点对2013年以来看守所未及时返还在押人员合法财物等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清理出未返还合法财物的在押人员534人,涉及金额万元,现已监督清理返还万元。主动开展了纠正扣押罪犯非涉案款物专项检察活动,帮助9名服刑人员追回非涉案现金8285元,手机、银行卡等物品14件。两个专项活动受到了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半来年,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上级控申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以高检院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三个配套文件”为抓手,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监督制约职能,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全面履行控告检察工作职责,强化控告检察队伍建设,促进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一、半年来控告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半年来,XX县人民检察院接待来信来访26件108人次。受理各类来信3件,经审查分流本院侦查监督科办理1件,分流本院反贪污贿赂局办理2件;接待群众来访23件108人次,分别由检察长、分管领导、业务部门作了解释和答复工作;检察长带案下访9件26人次;

主要特点是:

1.举报信件少;

2.来访群众以法律咨询为主。

二、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访责任。院党组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并注重抓好“三个结合”:即排查问题与稳控工作相结合,排查矛盾与化解矛盾相结合,排查情况与风险预警相结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二)涉检信访工作的基本形势。上半年来,XX县人民检察院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来访人员的解释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XX县人民检察院着眼于防患,从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着手,以从源头上化解涉检信访案件为目标,把排查、评估、预警工作作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涉检信访工作。一是院领导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二是以办理案件为根本,注重化解涉检信访矛盾隐患,健全办案质量监督机制;三是全面疏导,建立涉检信访问题排查的长效机制,坚持不间断排查的工作机制,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做到反复排查、动态排查,办案部门层层排查,层层负责;四是切实履行控申职能,全力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五是健全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理体系和涉检信访信息收集机制、信息互通交流机制,严格执行信访接待工作细则要求,落实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采取多种措施,搭建便民服务平台

为有效推动群众信访工作的开展,XX县人民院控申部门从多方面入手,整合力量,全方位、多角度搭建便民服务平台。针对近年来群众来检察院咨询法律等逐步增多情况,院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便民接访制度,积极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

一是认真落实检察长、党组成员接待日。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检察长、党组成员接待日,并将检察长接访日程工作安排表上挂在接待室墙上最显眼处,让来访者一目了然,为群众来访搭建便民服务平台。

二是印制《党组成员便民联系卡》。为了使检察工作在阳光下工作,使检察工作亲近于民,特将我院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以及所有党组成员的姓名、职务、电话印制成便民联系卡,通过接待室、案管办、办案干警、领导下访、领导到联系乡、领导到灾后重建工作现场等形式进行宣传、发放。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半年来的控告检察工作小结,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走出去的时间少、联系基层不够;

二是发动群众举报的能力不足;

三是控告、举报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手段有待丰富。

在下半年工作中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和务实的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化解矛盾为重点,切实履行好控告检察工作职责,针对问题找措施,推动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上台阶。

(一)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完成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大部制改革,将14名员额检察官分配到6个业务科室,直接办案人员和辅助办案人员占总人数的87%。制定检察官权责清单,让检察官成为有权有责、权责并重的办案主体。实行办案月通报制度,院领导带头办理案件636件,人均办案127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同比下降。全力配合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转隶检察人员11名,向转隶干警赠送了纪检监察书籍。

(二)全力提升办案质效。加强对执检子系统统计巡查力度,共审核案卡档案6268张,审核案卡变更信息1916条;发布案件运行情况分析报告5份。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注重案件办理和精品案件打磨,全年评查案卷219卷,提出整改意见13条,优秀率同比上升20%。修改制定了《银川市上前城检察院检委会议事规则》《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办法》等5项制度,受理检委会会议议题137件,有效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

一年来,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执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院党组的要求,立足本岗,兢兢业业,踏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_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_员先进性教育。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_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渎检科工作实际需要,我学习了《》及高检院、高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学习中我注意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注意理论学习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注意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所学理论,尽量避免失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注意从实践中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从身边每一件事中学习。一年里,领导和同志们教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二、清廉从检,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一年来,我认真履行与院里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状的要求,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政法委的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教育干警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以提高干警的廉政意识。

三、尽心尽责、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当好科长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科长抓好科内的各项检察工作。只要院党组决定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官,带头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挥表率作用,并教育全科同志增强集体荣誉感,使全科同志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院党组保持一致。使全科在科长的领导下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工作中,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识大体,顾大局,出满勤,干满点,和同志们一道加班加点从没有怨言。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及时发放两个须知。在协助科长完成科内工作的同时,积极查找案源,努力办案。对调查的每一件线索都做到认真负责,渎检工作干扰大,阻力大,风险大,不同于反贪。春节刚过,我就和科里的同志们一起排查案件线索,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中。在调查某房管局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的线索时,为了不给发案单位造成影响,我们利用周六、周日的公休日在档案室查阅了近1000份房屋档案,而后,又查询了银行、拆迁办等相关单位的档案,经过大家的努力,最后一举立案1件3人,取得了开门红,受到了市院的表扬。截至目前,我科已立案2件5人,已经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办案指标。

总的来说,一年来我问心无愧。因为我觉得自己过的很充实,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但这只是自己的开头,以后的路将会更长、更艰巨。不管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克服,并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为检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天津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个人总结,如有不妥请指正。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8篇

我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对法律条文掌握不够,今后工作中要继续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这是我今后的前进方向;庭审中记录的概括程度不够,语言不够精简,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改进;打字速度离自我要求的每分钟120个字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也是今后需要提高的地方,对待当事人语言不够精简,打字速度不够快,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学习,努力改进,为推动我庭工作步上新的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张传伟

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

(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②刑事诉讼法、_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_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_。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_、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_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从此,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下,21世纪的中国刑罚制度又增加了社区矫正的新鲜血液,给暮气沉沉的中国刑罚执行界带来了一缕春风。

我国刑罚刑罚现状,今天,我们主要就_监禁行刑现状和社区矫正现状展开讨论。其余的刑罚执行,如死刑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执行等,限于时间关系,我们不予讨论。

(二)我国_监禁行刑的现状

总体来讲,目前中国的_行刑属于极端封闭模式。当前我国的_行刑模式仍属于传统的_管理方式,_行刑手段的特点是封闭性、粗放性、简单化。传统_管理方式的特点是人治色彩浓厚,法治化不足。就_布局和设施来说,大多数_地处偏僻,而且有高度隔离的封闭设施,高墙电网、武警岗哨、戒备深严。这种高度警戒、高度隔离的模式,①② 赵喜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论纲》,载《英才高职论坛》2006年第4期。周静:《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中国法院网2007-07-19。既不利于罪犯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刑罚经济原则。①

1、中国_结构现状

中国_组织罪犯执行刑罚的手段最主要的是劳动改造。其主要内容是组织罪犯在_内劳动场所进行生产劳动。_生产活动的传统运行模式是,_通过自身经营活动,把_劳动产品转化为社会需要的商品,从而实现其市场价值,而经营所得则直接用于弥补_经费的缺口。因此,几乎所有中国_都兼备_职能和企业职能,形成了一个组织两类职能的情况。这堪称中国_的特色。以使用罪犯劳动力为主的企业,称之为“_企业”。需要说明的是,现在_内的企业不仅包括上述的“_企业”,还包括不使用罪犯劳动力的所谓“工人企业”。这些企业涉及行业广泛,包括农业、采掘、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纺织、食品等国民经济的多数行业。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以“来料加工”为内容的_生产方式,即为_体系外的企业提供罪犯劳动力进行来料加工。这样,现行_的资金来源就有四种主要渠道,即国家拨款、经营_企业、经营工人企业和进行来料加工。

许多_因远离大中城市内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许多_承担了诸如_警察、职工及其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治安等社会服务。因此,目前_的职能包括了行刑职能、社会职能、企业职能三类职能。_中人员成分也非常复杂,除了警察(公务员)和罪犯之外,既包括生产、生活在_内的工人(非公务员),也包括生活在_内的家属,还包括到_打零工的外来人员,甚至还有刑满释放但滞留_的人员。其中,警察和罪犯是_永恒的主题和决定_职能的主要力量,但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对_职能的影响。

2、我国_刑罚执行的工作手段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主要依靠三大手段。一是监管手段,主要通过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强制罪犯遵守_规则,从而发挥_的威慑作用,强化罪犯的规则意识,维护_的安全与稳定。二是教育改造手段,通过教育让罪犯获得更多的知识,全面提高其文化思想素质。从20世纪80年代,潍坊_在全国率先成立潍坊特殊学校,后来_作为特殊学校迅速在全国推广,成为刮遍中国_的一道风景。三是劳动手段,通过劳动改进其思想素质,提高其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三种手段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互相渗透,互相支持的,某些时候还可以互相替代。

然而,在关于如何让罪犯劳动的问题上,却有针锋相对的争执。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不能创造价值,罪犯劳动只能是一种习艺性的,或者消耗精力的劳动。通过劳动可以让罪犯获得谋生的技能,有利于出狱后适应社会。还可以消耗其精力,防止罪犯在_内制造事端,重新犯罪。当然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_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剔除其企业职能,国家应当对_的各项经费给予足够保证,不能从(_)企业的经营中获得补充(经费)。另一部分观点认为,罪犯的劳动应当创造价值,只有创造价值的劳动才能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即认为罪犯应当从事创造价值的劳动。

3、现行_的体制矛盾

以“罪犯劳动改造”为宗旨的_制度设计奠定了我国_体系的现状:我国绝大多数_兼备_职能和企业职能。_的企业职能既为罪犯的劳动改造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_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这种_运行模式由解放初延续至今。同一个_组织内_职能与企业职能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_体系的特色之一。在_体系外的人看来,_既有国家经费支持,又可使用罪犯劳动,还享受国家税收和投资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_应该资金充裕、效益上乘。然而,除少数_之外,事实并不如此。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现行_运行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像所有现代社会问题一样,以资金问题为中心集中表现出来,就是所谓_运行资金紧张。

① 周静:《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中国法院网2007-07-19。首先,把现行的_职能和企业职能进一步细分为四项具体职能,即监管职能、教育职能、生产职能和经营职能。生产职能对于_来说是一项具体职能,对企业来说是履行经营职能的前提和基础,生产职能是_职能和企业职能的交集。

其次,现行_效率低下的症结在于_职能和企业职能在同一组织内处于并重地位或者企业职能还略占上风。国家一方面对_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另一方面又要求_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并将生产经营所得补充_经费不足。在实际工作中,_资源和企业资源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互补和替代。_工作的特点是避免经营风险的,企业经营的特点是偏好风险的,至少不能回避风险。在_职能和企业职能并重的情况下,由于普遍存在的经营风险的作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种资源的配置重点在两种职能之间摇摆。现行_的_职能将因为不得不承受企业职能所带来的风险而降低效率,增加成本,国家不得不承担逐步增长的_经费;企业职能将因为_职能的掣肘而不能充分接受不确定性的挑战,难以把握市场机遇,降低企业的效率。_职能和企业职能就如同跷跷板的两端,在经营风险的作用下此起彼落,两种职能的效率都维持在不理想的水平上。

4、_行刑内部管理一直处于僵化状态。比如除减刑、假释外,监禁刑的变更执行基本上取决于受刑人的个人综合能力,而不是他的悔改程度,加上人们对假释适用的保守态度,以及减刑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导致其整个行刑法处于低水平运行。具体结果是短期徒刑犯的重犯率高居不降,长刑犯的增多导致行刑成本的急剧上升,受刑人重新犯罪率与社会犯罪率呈现超常规的正增长现象。以减刑比例问题为例。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减刑工作中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各地法院或_机关规定了对_在押罪犯的减刑比例,而且各地规定的减刑比例还不一致,如每年某_的罪犯减刑比例控制在18%或者20%以内,不能突破此规定的减刑比例。这种减刑比例制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科学根据,而且有失公平。每年限定一个比例,受比例所限,既可能使具备减刑条件的罪犯得不到减刑,也可能使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锉子里拔将军”凑数。比例制可能在操作上是简便的,但它显然不符合刑罚目的,不符合矫正工作的规律。

5、对_中罪犯与警察角色心理的关注不够 _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与警察的角色的认识和研究较少,对其内在心理的关注和认识程度远远不够。1971年,美国心理学家Haney、Banks和Zimbazdo进行了著名的斯坦福_实验。这是一个模拟_实验,其目的是想了解_环境对人心理的影响。实验通过心理测验挑选了一组人格和心智健全的大学生作为被测验对象,并被随机分配到“犯人组”与“看守组”。“犯人”经历了与真正犯人类似的程序:“犯人”被“逮捕”后,替察给“犯人”戴上手铐,带到“警察局”,签字画押、验明正身之后,“犯人”被蒙上两眼,带到斯坦福大学地下室的一个模拟_里。“犯人”也经历了真正犯人才会碰到的种种事情,如戴脚镣、手铐,全身喷消毒剂、脱去平常穿的衣服、换上_里统一制作的“布袋服”,“犯人”不再有姓名,只有一个数字代号。_内每班有三个“看守”负责监视“犯人”的行动。研究者用闭路电视与录音装置观察“犯人”与“看守”的反应,并定时与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在实验过程中,被测试者都清楚这只是一个模拟实验,并可以随时退出。①九名受试者是从大量的学生志愿者中挑选出来的,他们经过面试和心理测验,被确认为是“遵纪守法、情绪稳定、身体健康的普普通通的平常人”。他们通过随机掷硬币的方式被分配担任囚犯或者看守的角色,囚犯整天呆在_里,看守则8小时轮值上班。这些学生接受了随机分派给他们的角色之后,发生了什么情况呢?处于看守角色时,原本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得盛气凌人,有时甚至残酷成性。作为囚犯,原本心理稳定的大学生很快就行为怪异,表现出严重郁抑、情绪失控或者思维紊乱。这个实验是社会心理学的一大发现,这种角色模拟很大程度上再现了真实_可能发生的情形,使人们对于社会角色的互动有了新的认识。人们惊奇地发现,① 朱新秤、舒莹:《_环境的心理负效应—斯坦福_实验的启示》,载《政法学刊》,2001年第4期。普通的志愿者一旦进入特定的角色,性格和行为判若两人——看守的专横、敌意以及权力欲望,与囚犯的消极抵抗、屈从乃至丧失自主,形成鲜明的对比。平常遵纪守法、心理健康的大学生,为什么穿上看守的制服之后,就咄咄逼人、专横残酷呢?看守的这些行为与其本身的道德品质似乎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受试者都是随机产生的。社会心理学家给出的解释就是角色和规则的作用。不同的社会情境,需要不同的角色。而规则(rule)则是以外显或者内隐的方式传达给行为人的一套规范和准则。这些规则是社会对角色行为的期望。在该实验中,九名被测试者从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成了专横的看守或者消极的囚犯,这种角色的差异主要在于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角色认同不一样,看守被认为是这样一类人,他们限制囚犯的自由,管理囚犯的行为,以权力限制囚犯的反抗;而囚犯被认为是失去自由、服从管制、丧失自主性的一类人,他们没有任何权势。因此,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社会期望也不一样,人们通常希望前者能控制和管理囚犯的行为,维持_的秩序。希望后者能老老实实呆着,不要企图做任何反抗。志愿者们显然自我认同了这些期望。①

斯坦福_实验,向我们展示了模拟条件下的相对真实_中的警察和罪犯角色的形成过程。我们没有警察和罪犯经历的研究者和政策、法律的制定者往往根据正常人的想像来判断_的行刑状况,却很少有站在长期从事_管理的警察的角度和长期被剥夺自由的罪犯的角度来制定规则,往往很难接近真实。我国的刑罚执行法律的制定者、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者应更多地走进行刑机关,考察真实的_现状,了解警察和罪犯的心理变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刑法律制度,促进现代_向文明、人道、民主的法治化方向发展。

(三)我国社区刑罚的执行现状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进行首批试点;到2005年试点扩大到18个省市区。通知规定: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适用率低,城市乡村适用不均衡,农村举步为艰

2001年,我国在社会上的缓刑犯和假释犯有25万人左右,而同一时期被监禁的罪犯有150万左右,监禁罪犯占缓刑犯和假释犯的600%左右。而在美国,被监禁的罪犯总数不到社会区矫正罪犯总数的1/3。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我国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率极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上述行刑观念和立法上的因素以外,还有社区矫正刑罚适用机制不畅的因素。对此,以假释制度实际运行中_、法院、公安、检察机关间的互动关系与心态为例可以窥见一斑。许多_在向法院建议假释时,都要求直接管教罪犯的监区干警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分析结论和保证,这使得许多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可能被提请假释。法院在接到_的《假释建议书》后一般要征求罪犯户籍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而基层公安机关出于警力紧张、辖区内治安形势不乐观等考虑,一般不愿意再接纳从_放出的假释犯。基层公安机关的这种态度又影响到法院假释决定权的行使,法院一再限制假释的比例或附加更严格的假释条件。一旦假释犯被发现重新违法犯罪,有关领导就要求检察机关对假释犯的假释过程及所涉及的_改造、法院裁判、公安执行等环节逐一重新审查,这又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于是,_、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不乐意适用假释,法定的假释制度就这样在每个环节上被限制得近乎消失。② ①② 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孟晓燕:《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与法治完善》,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3期。农村社区矫正举步维艰。众所周知,我国农村有近2亿的剩余劳动力(据亚洲银行统计的数据)自寻出路,医疗与养老保险得不到基本保障,子女义务教育名不副实„„。另一方面,城乡差距在扩大,一个城镇居民的年收人水平相当于三个多农民的年收人,并且农民的年收人的20%要用来扩大再生产的支出。据世界银行资料显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人之比为,而我国的城乡收人之比的实际值则达到了5:1甚至6:1。对于具有几千年“平均主义”传统的中国人来说,大多还持有“不患赛,而患不均”的意识理念。历史上的“均贫富”口号,在现代中国仍然具有一定的感召力。因此,对于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其难度可想而知。

2、中国社会尚未完全接受“矫正犯罪人是社会的责任”的理念

由于社区矫正需要将犯罪人放在开放的社会中, 尤其需要社会和公众的支持。没有社会的支持,社区矫正的发展必然受到制约。我国社会生活水平平均程度不高, 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发展迟缓, 推行社区矫正显得尤其困难。我国具有浓厚的重刑主义思想传统。在重刑主义思想的熏陶下,社会公众对待犯罪和犯罪人表现出浓厚的报应情感,杀人偿命、犯罪坐牢被看做是毋庸置疑的天然公理。在公众眼里, 甚至在很多司法执行人员的眼中, 真正的刑罚就是将犯罪人关进_, 让他们为自己的犯罪而受失去自由、感受痛苦;而社区矫正把犯罪人放在_外面, 放在社会上, 人们心目中这不是刑罚。尤其当社会治安形势紧张的时候, 公众会对社区矫正很担心, 认为罪犯失去管束、处罚太轻, 会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并进而对社会治安好转失去信心。对于公众的宣传, 树立公众的信心, 推广社区矫正, 是政府迫急的任务。关键的问题是立法者和执法者最需要首先以正确的理念武装自己, 引导更多的普通百姓认识到这些, 并使他们从中受益。尽管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充分准备好去全面接受并以实际行动普遍支持社区矫正, 但有必要通过强大的宣传攻势, 使越来越多的中国公众认识、接受并支持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适用率过低

我国在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呈微弱的增长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_管理局的统计,我国法院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明显偏低。一是管制适用率低得可怜。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人数为646431人,其中被判管制刑的有7822人,占罪犯总人数的;2001年被判刑罚罪犯总人数为751146人,其中被判管制刑的948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二是缓刑适用率低。1999年我国的缓刑适用率为,2000年为,2001年为。有一些法院几乎不适用缓刑这种刑罚方法。三是假释率过低。2000年全国假释23550人,假释率为,比亚太一些国家和地区低很多(见下表);2002年全国假释罪犯20781人,2003年全国假释罪犯22178人,基本保持了大体相当的比率。四是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数量太少。2001年全国_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占押犯总数的,2002年和2003年也基本保持了大致比率。

作为社区矫正体系重要制度的假释虽然在我国刑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与亚太地区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假释率显然太低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缓慢与无奈,同时反映和我国的司法机关和行刑机关对行刑制度的基本态度,说明了我国的行刑理念与世界行刑趋势相比还相当落后。

对现有非监禁刑增加公益劳动的执行内容很有必要。理由是:我国当前非监禁刑的惩罚性不足,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之间在轻重衔接过渡中出现断层,无法实现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的“软着陆”,致使法院在判决中很少适用非监禁刑,而且在很大一部分社会公众眼里,被判缓刑和被判无罪并没有本质差别,这种观念对缓刑等非监禁刑来说是致命的。因此,必须加强非监禁刑的惩罚力度,这也是为了非监禁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存在和发展的长远考虑。①

① 邢文杰:《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如何规范》,载《中国社会导刊》2007年第14期。

我国刑罚执行前瞻

(一)前瞻之一:改革刑罚结构,使轻重刑趋于均衡,刑罚执行由分散走向集约

1、轻重刑均衡化。中国目前的刑罚属于重刑结构,以死刑、无期徒刑和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比重较大,而以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和资格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地位偏低,死刑、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严重失调。在西方国家流行“结构刑”,讲究不同的刑罚与不同犯罪和罪犯的适宜性。大家的共识是,死刑仅仅适用于谋杀,监禁多数情况下适用于暴力犯罪,中间刑罚或者社区刑罚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中国应该从西方国家的许多成功做法中得到启示。我们应当将死刑和监禁适用于罪行严重的暴力犯罪,至于非暴力犯罪或者没有引起死亡的案件,严格禁止死刑和长期监禁刑的适用。修改刑法时,科学地设计刑罚结构,扩展非监禁刑的内容,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为法官提供更多的量刑选择,增加了刑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①

在中国,法官不愿意选择适用非监禁刑的的最主要原因是没有专门的机构实施法院的判决。按照法律,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和执行,真实情况却是公安机关由于忙于治安事务和侦查事务,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履行这项法律职责。结果是这些罪犯释放后没有任何监督,形同不判,社会效果很坏。基于以上理由,建议改革我国非监禁刑的执行体制,把非监禁刑执行的职责从公安机关转移给司法行政部门,授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自上而下执行非监禁刑,积累实践经验并为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实现刑罚的目的。

2、根据行刑一体化的改革思路,明确规定行刑(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的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统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②在权力分散的情况下,行刑部门的内部体制调整,的确无法根本解决我国刑罚执行中的整体板结现象,统一行刑权则可以把行刑视为一个整体,这显然是调集现有权力资源,提高行刑整体效益的一种方式。因为形成能够控制各类刑事执行起关键作用的权力,及时反馈和完善行刑法的薄弱面,实现刑种、刑罚与非刑罚方式之间的联动,对带活整个刑事法机制的运行,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客观地说,目前行刑一体化只是一个初具轮廓的大思路,它距离制度性实践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行刑一体化的理论主张中,有关行刑法与制度发展的具体设计存在着较大差异,这表明对各种现实方案还存在一个具体辨析、论证的过程。并且,我们在行刑实践中发现,行刑权作为刑事法的后位性权力,有一定的被动性,它的启动来自于裁判权的行使。集中统一后的行刑权要发挥出效率,仍然要以刑事法已经完善为假设基础,这显然是不现实的。③

(二)前瞻之二:借鉴国外经验,对目前我国的_运行机制进行革新

1、_应分类型与类别。在英格兰和威尔士_系统内,现在关押着10种不同类型的犯人,分别涉及暴力犯罪、谋杀、性侵犯、入室盗窃、抢劫、行窃和销赃、诈骗和造假、_犯罪、不支付罚款和其他罪行。根据犯人的年龄或性别,将_分为成年男性_、成年女性_和青少年罪犯机构;根据犯人安全风险的差别,将_分为高戒备等级_、当地_(即羁押审前未决犯)和培训_等。成年男性_根据戒备等级又分为A、B、C、D四个类别,分别关押不同安全要求及风险的犯人。成年女性_和青少年罪犯机构分为封闭式、开放式、戒备等级A三种类型。我国_目前仅作了成年男犯、成年女犯和未成年管教所的区分,没有再将成年男犯_再进行戒备等级的划分,而这却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因此我国有必要将成年男犯_按照关押不同类型的犯人划分戒备等级不同的_。

2、_监督制度需要法治原则进行创设。英国_监督机构制定了明确的检查和评估 ①②陈超:《中国和美国的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中国法院网2004-07-09。转引自宋新国:《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以刑罚执行为视角》,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7期。③标准,他们称之为“健康_”的四项测试,包括罪犯的处境是否安全,他们所受到的待遇是否有损于他们的人格尊严,他们是否能够从事有目的性的活动以及他们是否已准备好重返社区等。根据以上四项标准对每所_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英国_的监督机构有内部监督部门和外部监督机构之分。内部监督部门有_总局审计部门、_专职监察人员等,外部监督机构有_和缓刑特别巡视专员、_督察院、_监察专员等。_和缓刑特别巡视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委员会成员都为志愿者,来自社区,不拿薪酬。委员可以到所有的_及非法移民拘留中心巡视,可自由出入_,与任何犯人谈话,并有权查看_所有资料。对_存在的问题,他们有权提出责令整改的意见。巡视专员主要对被关押人员处遇状况进行监督,有权对囚犯死亡个案进行独立调查。英国_督察院是国家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和_管理总局。该机构人员均是熟悉_工作的专家。他们主要负责对_条件和囚犯待遇以国际人权标准进行评估,提交专门报告,监督的内容主要有罪犯人权、处遇、人格尊严、管理目标等四个方面。所有督察员都配有_的钥匙,以便能够随时进入_的任何地方进行独立检查。英国_监察专员制度是1990年曼彻斯特_发生暴动以后设立的,暴动的起因是犯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监察专员主要职责是接受调查_罪犯的投诉,调查_、移民拘留中心发生的人员死亡事件。罪犯在向监察专员投诉之前首先要向狱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_管理部门不接受、不改正,才可向监察专员投诉。①很显然,我国目前没有上述制度,由于_的封闭性,_的行刑监督由驻狱检察室进行,基本上形同虚设。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不受_制约的,甚至不受司法行政机关制约的独立监督体系,将_行刑活动纳入到阳光下,促进_行刑制度的完善和对人权的保障。

(三)前瞻之三:行刑方式由机构行刑向社会化行刑的合理转向

1、对立行刑前及行刑过程中的人格调查制度。首先改善犯罪人分类技术,科学地对罪犯进行分类是对罪犯进行个别化处遇的基础,在西方被称为“人格调查”;我国在罪犯分类方面仅停留在按性别、年龄等简单的分类层面上,罪犯分类工作处于较低的工作水平,直接制约着行刑改造的质量,因此要加快完善分类制度,向人员专业化、调查科学化、分类细密化方向发展,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分类工作,尽可能将分类标准量化,提高操作性和准确度。其次要发展心理矫治,通过设置心理门诊、建立心理矫正工作室,使心理矫正成为一种新的改造犯罪的手段;第三要重视罪犯的情商培养,提高其自我调控能力和对社会的理解度与宽容度。最后科学运用亲情教育手段,运用亲情的力量感召和激励犯人。②

2、扩大社会化行刑的功利性作用在于减少_的人数,避免狱内拥挤。犯罪数量不可能在近期减少,所以_接受犯人的数量不断增加。这可以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大报告中得到证实,该报告说在1998到2003年的5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理了2830000宗刑事案件,判处3220000名罪犯,分别比前5年上升16%和18%。可以预测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犯罪率还会继续上升,如何利用有限的_资源容纳不断上升的犯人数量,是_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必须认真对待。从美国的经验教训看,光靠扩大_规模来处理_拥挤问题,是不明智的做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才是一条现实的解决途径。③

3、重视经济制裁的作用。经济制裁是让罪犯背上经济负担的一种惩罚方法,罚金是最常用的形式。罚金之所以没有充分运用,部分原因是罚金这种惩罚方式的结构问题。一般来说,法官判处罚金刑时,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关税制罚金,一定的犯罪被课以事先设定好的一定数量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犯罪人的经济情况如何,罚金额是一样的,因此关税罚金对罪犯说来,要么定得太高,要么定得太低。经济差的罪犯不能交纳所判罚金,而经 ①② 《英国_管理理念在转变》,载《检察日报》,2007年11月5日。周静:《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中国法院网2007-07-19。③陈超:《中国和美国的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中国法院网2004-07-09。济富裕的罪犯,罚金额显得太低,不能发挥罚金的惩罚目的。另一种是估计罚金制,是指法官要获得有关信息对罪犯经济能力进行估推,譬如罪犯居住区在哪里,是否有工作,要支付几个辩护人的费用等等,然后相应课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这种罚金制和关税罚金制一样,存在着罚金额高低不平衡的现象,难以实现刑罚目的。而且,这种估推定罚金的方法经常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同等境遇的罪犯被课处的罚金额相差很大。为了避免罚金量刑不公和高低失度的问题,美国的少数司法区向欧洲国家学习,采用日罚金制,因而大大扩展了罚金这一刑事制裁的潜力。日罚金的计算分两步走。首先,要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与其相适应的日罚金天数,然后量刑法官根据具体犯罪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确定每天应交纳罚金的数额。

另一种常用的经济制裁的方式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中国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院在裁定赔偿时面临的挑战是不能影响被告人的改造。如果赔偿额超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就会招致引诱犯罪人不择手段,拆东墙补西墙。考虑到这些问题,许多赔偿法案要求法官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和需要做判决。近些年来,美国又增加了一些新型经济制裁措施。其中一个是否决某类罪犯享有政府权益。政府权益是指政府机构或者基金会提供的赠与、契约、贷款、专业执照或者商业执照。在中国,经济刑罚是非常敏感的话题,因为公众总是埋怨法官对被告人以罚代刑。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逐渐从心理上接受了经济刑罚的概念,罚金的使用频率也随之增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使用比以前广泛得多,但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与监禁附加适用,很少单独适用。这就导致愈来愈多的判决没有办法执行,因为法官在量刑时明知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甚至根本没有财产,也不得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课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另外,刑事立法也不够科学和精细,非常原则,难以把握。我国应该考虑采用“日罚金”结构,避免量刑不公,量刑失衡,发挥罚金的有效性。①

①陈超:《中国和美国的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中国法院网2004-07-09。

(一)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320件。纠正刑事执行活动违法12件,纠正提请“减假暂”不当和裁定不当62件,同比增加675%,居全区第一。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核查出银川_、宁夏女子_十八大以来法院生效裁判涉及财产刑职务犯罪罪犯26人万元。

(二)加强刑事执行强制措施监督。坚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催办公安、法院诉讼阶段即将到期案件310件。继续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清理出未交付执行罪犯27人,监督收监执行19人。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过程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交付执行、安康医院监管医疗活动等的同步监督,共办理强制医疗监督案件2件2人;监督强制医疗所收治地方精神病院被强制医疗人员6人。

(三)强化监管活动监督。强化日常监督,重点对监管场所“三大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防范检察,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口头纠正建议20余次,书面检察建议10份,配合和督促监管场所开展安全防范检察48次,及时消除监管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有效防范了监管安全事故。

(五)加强司法办案力度。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件3人,提起公诉并作出判决3件3人。监督银川_对李某某脱逃未遂案立案侦查,李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件,初查终结2件。立案查办了王某涉嫌行贿案,涉案金额18万元,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实现了全区刑事执行检察自侦案件查办“零”突破。开展执法人员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宣讲12次。组织区市“两代表一委员”、国企职工等2100余人到监管场所接受了警示教育。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_令第98号

颁布日期:20080229 实施日期:20080701 颁布单位:_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五节 释放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五章 附则

经2008年2月14日_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_刑事诉讼法》、《__法》、《_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臵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八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九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对于发现余罪的罪犯,需要将其羁押到立案地看守所的,立案地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收押。对于人民法院异地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异地看守所凭提起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提审手续收押。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一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二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三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律师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设臵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五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六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七条 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 3 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送交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将罪犯收监。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一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四条 执行地公安机关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假释建议的,应当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材料。看守所接到相关建议和材料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时,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三十日前,将拟释放的罪犯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罪犯数量少的,可以集中关押。

第四十四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适用分级处遇,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结果确定,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在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分别实施相应的处遇。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八条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第五十一条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会见、通讯。

第五十二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五十四条 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由办案机关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

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

第五十七条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五十八条 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

第五十九条 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第六十条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六十一条 罪犯伙食按照_财政部门、_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罪犯应当着囚服。

第六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第六十四条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第六十五条 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第六十六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情况为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

(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九条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七十条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第七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第七十二条 看守所对被禁闭的罪犯,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帮助。对确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禁闭。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四条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十五条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第七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结合时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适时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

第七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七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配合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看守所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七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

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第八十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八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第八十二条 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情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罪犯在看守所内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侦查;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属公安机关侦查。

第八十六条 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八十七条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臵集中关押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看守所。

第八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一、收监的含义

收监是指_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收入_开始执行刑罚的活动。

1、收监本身就是一个刑事执法活动。

审判和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两个前后相连的阶段,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在_内执行刑罚的罪犯,要转至_服刑,这是国家法律赋予_的一项执法任务,而其他国家机关是没有这种权力的,对罪犯的收监,本身就是在执行国家法律。

2、收监是审判与执行的关连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将该服刑人员安全、准确地送交指定的_执行刑罚。

3、被收监的罪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二、收监的对象

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由我们_予以收监,执行刑罚,实施惩罚改造,如果罪犯在两年之内没有再故意犯罪,两年之后则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2.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是介于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3.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在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但从拘捕羁押开始计算刑期,如果在判决时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三、收监的条件

1.刑事判决必须发生法律效力

A: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B: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法律文书齐备,记载无误

_对罪犯予以收监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是提供齐全的记载无误的法律文书。具体是;

人民检查院的起诉书副本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的结案登记表。

3.罪犯的身体状况适宜收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监。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收监的程序

(一)检验法律文书

这是收监的第一步,_在收监罪犯时,首先要检验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无误。

(二)身体检查

对被收监的罪犯,_要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并详细填写《罪犯健康检查表》,进行身体检查的目的:

第一、防止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在_服刑的罪犯收押入监,根据《_法》第17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重点是保外就医的几种情况: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

第二、有利于对罪犯预防、治疗疾病。第三、有利于对罪犯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

(三)人身和物品检查

罪犯补收监时,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1.检查的目的:

A;防止把危险品带入监内,发生行凶、逃跑、自杀、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B;防止把违禁品带入监内进行反改造活动 2.检查的内容: A危险品。B违禁品。

C非日常生活必须品。3.物品的处理:

对检查出来的物品,有区别处理方法,日常生活必需品,交由罪犯自己使用;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_保管或经罪犯同意退回家属,赃款、脏物、交由检查院处理。

4.注意事项:

对罪犯的人身物品检查要求干警亲自检查,女犯要由女警进行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四)收监登记

罪犯收监后,_干警要及时填《罪犯入监登记表》 对入监登记的要求:

要按表中的要求逐项填写,不要遗漏,填写时不要简单照抄《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要进行认真的核实调查,防止罪犯伪造姓名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情况。

(五)入监谈话及服刑指导

入监谈话主要是询问一些情况,是否认罪,是否中诉,是否有重大线索举报等等,是否有特殊情况。简单介绍本_。

(六)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收监之日5日内发出。

第二节

减 刑

减刑:减刑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具备了法定条件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变更制度。

一、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减刑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和《_法》规定,减刑可分为“可以减 刑”和“应当减刑”二种。

“可以减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进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事迹的“应当减刑”的条件:根据《刑法》和《_法》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检举_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有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的; D: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F: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限度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必须服刑的二年以后,才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服刑二年以后的限制。

减刑幅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到(18——20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3——18年)

减刑限度:根据《刑法》8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原判

时计算。

有期徒刑

起始时间:被判处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具备减刑条件,才可以减刑。

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后,具备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有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

A: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不超过1年。

B: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2年。

C: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3年。

减刑限度:根据《刑法》78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原判开始计算。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就不再执行死刑,而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三节

监外执行

(一)监外执行的概念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因符合法定条件,司法机关准其在_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简单说就是变更了对罪犯的执行的场所,由_内改成_外。

1.范围:监外执行是有范围的,从概念中我们得知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审批相关是司法机关

(1)收监前的监外执行:即罪犯在交付_收监时,人民法院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所批准决定的监外执行

(2)收监后的监外执行:是指罪犯收监后,在服刑改造期间,如果符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由_机关批准决定的监外执行。

(3)是一种特别执行方法:

(二)监外执行条件

根据《_法》第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有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许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习惯上叫保外就医,这也是在监外执行当中适用最多的情况,(保外就医)那么什么样的疾病算是严重疾病呢?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_1990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以下 几种情况属于严重疾病,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患病严重,短期内避孕药死亡危险的。(2)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外执行的又一种条件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1)一种情况是身体残疾,这一条关键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2)另一种情况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

(三)不准保外就医的条件

1、判处死缓的罪犯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尚未改为有期徒刑之前。

2、自伤自残的罪犯

3、罪行严重、民愤极大

4、有社会危害的。

(四)监外执行的程序

1、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要经过以下审批步骤:(1)初审:对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首先由罪犯所在监区研究通过,报_狱政科初审,初审要请驻_机关的检查人员参加。

(2)病残的鉴定,初审通过后,属于保外就医这种监外执行的,要由_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做出鉴定结论。

(3)取保: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有关_要填写《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采取发函或派干警前行两种方法征求罪犯家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家庭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和家属同意,是具备管束和教育能力然后在《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由取保人和被取保人在《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签字或盖章,如不同意,则不能办理。

(4)审批:以上程序完事后,由_填写《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病残证明等,报_管理局审批,_管理局批准后,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_管理局,_管理局要重新复核。

2、实施:罪犯监外执行,经_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罪犯所在_要为其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监外执行证明书》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将有关材料交给公安机关,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家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到,在规定时间没到公安机关报到的,公安机关要通知_负责寻找。

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罪犯,回原居住地,监外执行的有关_可将其档

案材料转给居住地_管理局,具体由居住地管理办理,当其监外执行条件不具备时,由所指定_办理收监执行。

(五)监外执行的监督和考察

根据《_法》27条的规定: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的监督,_每年应派人或者发函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身体和服刑表现。

(六)监外执行的事物处理

1、监外执行的刑期计算:

罪犯监外执行的时间,计入在执行的刑期,但下列情况不应当计入:(1)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离开居住地)

2、监外执行减刑、假释

监外执行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将情况介绍给罪犯所在的_,由所在_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3、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原则上由家属负责,但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_可酌情绐予补助。因公致残,或意外致伤致残的罪犯,由_负责治疗,可参照国家劳动法。

4、监外执行的刑满释放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由其所在_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5、监外执行的撤销

(1)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消失(2)采用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3)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时间的(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节

刑罚执行的终结

_的执行刑罚的终结,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_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的结束,导致执行刑罚的终结,主要有这样几种法律事实,罪犯服刑期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以及罪犯被依法特赦等。

一、释放的事物处理

(一)释放的概念

是指_依法解除服刑罪犯的拘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活动。

1、释放的主体

从_执行刑罚的角度讲,释放的主体只能是被_关押改造的罪犯,没有被关押改造的罪犯不能成为被释放的主体

2、必须依法释放

释放必须依法进行,依法释放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释放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必须是刑期已满的,假释的,人民法院裁定的释放或者是国家特赦的,除此之外是不能释放

另一方面:释放活动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也就是必须严格执行释放的规定和要求,处理好罪犯释放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再有:释放是罪犯被依法解除监禁状态,恢复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释放和收监两者是一首一尾,收监是刑罚的开始,而释放是刑罚的结束,释放标志着罪犯在_已经执行完刑罚,由罪犯身份恢复为普通公民,被关押改造的罪犯,只有通过释放的法律程度,才能被解除监禁,恢复人身自由,它同样也是一项执行活动,也是狱政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释放的对象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我国_对罪犯的释放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刑期已满的就是说罪犯在_已服满所判处的刑罚期限或已经服满裁定减刑后的刑期

2、假释的经有关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假释和刑满释放虽然都属于释放的范畴,都是被解除监禁状态,从_释放到社会,但它们之间有原则的区别,就是假释符一条件是考验期,而刑满释放则没有

3、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指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由于发现原判决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做出新的裁定或判决而被释放的,例如有理申诉。

4、特赦的特赦就是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与刑的一种法律制度。(1)特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

(2)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罪犯为对象,不适用于个别罪犯,对某一个罪犯不适用特赦。

(3)必须是经过一定时间关押改造,确有悔改恶习从善表现的罪犯(4)特赦不是免除罪犯的全部刑罚只是免除其原判刑罚的剩余部分,提前恢复人身自由。

(三)释放前的准备

_在罪犯即将释放前,要做好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做好出监鉴定

罪犯刑满前,首先由罪犯对自己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实事求是的做出 “自我鉴定”。

然后,就该罪犯所在的监区的罪犯为其做出“民主鉴定”,在罪犯刑满释放前,所在分监区干部要为其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做出出监鉴定,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对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限的改造表现,做出全面的、客观的、准确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2、审查批准

罪犯的出监鉴定表由监区上报_审查批准,鉴定表在罪犯释放时,连同《刑事判决书》一起报送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3、集中进行出监管理和教育

罪犯在刑满释放出监前:要把他们集中到出监队(1——3月)集中教育

(四)释放工作

罪犯刑期届满时,要及时向本人宣布,予以释放,同时发给《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分为正本、副本和存根,正本发给本人,副本移送公安机关,存根留存。

罪犯在服刑满时,如果没有又犯罪或者发现重大余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_必须按期释放,不得无故或者借故不按期办理释放手续,当然也不允许非法提前释放。

罪犯在刑期届满时,又犯新罪或发现重大余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也要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经裁定判决后,才能不予释放。

参加、文化、技术教育通过考试合格者,在释放时,要发给“文化学历证”和“技术考核”等级证。

由_负责保管的刑释人员的物品、现金,在释放时要如数返还。同时发给回家路费及途中伙食费。

二、罪犯服刑期间死亡的处理

(一)罪犯死亡处理的含义:

是指_机关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罪犯处理的程序,规定和要求。

罪犯在服刑期间,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都意味着刑罚执行的自然终结,因此法律关系的一方已经消亡了。

(二)罪犯死亡的种类 按罪犯死亡的原因为

1、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亦称“自然死亡”指非外力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死亡。(1)生理性死亡(2)病理性死亡

2、非正常死亡

非自然死亡,外因性死亡,意外残废等,指外力作用于人体而引起的死亡。非正常死亡按其性质又分为:(1)因公死亡

指在生产中或工作中发生的死亡,或者在同天灾人祸事件做斗争中而死亡。罪犯的因公死亡,参照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可靠证明的可按因公死亡处理。

A、从事_安排的劳动或活动,非罪犯本人原因造成的死亡。

B、在抢险救灾、救人等紧急情况下,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活动而造成的死亡。C、在_内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死亡。D、_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等。

E、因干警违法乱纪,包括虐待、折磨、殴打致死,而造成的死亡。(2)非因公死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非因公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情况也比较复杂常见以下几种:

A、自杀:指罪犯自己施用外力作用于自己的身体而造成的死亡,自杀是罪犯非正常死亡比较常见的一种。

B虐待折磨致死:前面讲如果是_警察所折磨致死,属于因公死亡,如果是罪犯之间虐待折磨致死,不能算因公死亡。

C、行凶报复致死:一些罪犯对揭发、检举、批语过自己的罪犯或因其他原因与自己有矛盾的罪犯,心中不满,实施暴力报复行为使其他罪犯致死。

D、殴斗致死:团伙之间或个人之间,因某种原因发生殴斗而致死。E、被击毙而死亡:一种罪犯强行逃跑,在追捕中被干警击毙,另一种情况是罪犯行凶、破坏,暴动等情况,在使用其他方法,如鸣枪警告,使用警棍等制

止无效,非开枪不能制止时,而被干警击毙。

(三)对罪犯犯死亡的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根据《_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做出死亡鉴定

罪犯死亡后,首先要查清死亡的原因,准确区分其死亡的性质,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是因公死亡还是非因公死亡。

2、发病危或死亡通知书

罪犯因伤或因病生命垂危时,_在安排好抢救治疗的同时,要填写《罪犯病危通知书》通知其家属前来探望,特殊情况可拍电报或用电话通知,向其家属说明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在思想上有准备。

死亡的罪犯做出鉴定后,_要立即发出《罪犯死亡通知书》通知家属来_共同研究处理善后事宜。

3、尸体处理

罪犯死亡后,凡有火化条件的都应当进行火化,骨灰可由家属领回。对少数民族罪犯死亡后的尸体处理可按其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处理。罪犯的尸体不允许交给科研单位或医院使用(除本人有遗嘱)

4、遗物处理

罪犯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物,_应认真进行清理,由其家属领回或由_代为寄回如果逾期一年仍不来领取的,又无投寄的,又由信托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作价处理,其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二节

一、减刑概述

减刑,一般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适用的根据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适用的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死刑犯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

减刑适用的根据 1.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保护申诉权;未成年罪犯标准放宽;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注重悔罪表现;假释犯一般不得减刑 2.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_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适用的限度

减刑的适用必须以原判刑罚为基础 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前的被羁押时间应当计入实际服刑的刑期内

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计算在13年刑期之内 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减刑不是改判,而只是把原判刑期减轻,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只要将应减的刑期从原判刑期中减去即可,原判决确定的刑期的计算方法并不因减刑而受影响,只是刑满日期提前。如果多次减刑,只要依次将所减刑期从原判刑期中扣除即可,都不用重新计算刑期。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曾经减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减刑能否适用于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的犯罪分子? 刑法只规定减刑适用的对象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对于执行方式并未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也是在执行刑罚。而且这些方式也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察。所以,这几种方式都可以适用减刑。

第三节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各国刑法几乎都规定了假释制度 假释和缓刑一样,是近代学派大力倡导的结果。缓刑是为了纠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假释则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

长期自由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罪犯因为被长期关押、和社会彻底隔离,出狱之后将很难重新适应社会,由于无法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很多人不得不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假释使犯罪人获得了一个适应社会的缓冲阶段、过度阶段,有利于其再社会化。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才可以假释。

罪犯洪某、万某,某日,洪某伙同本村村民万某窜到某市火车站,持刀抢劫了因专车而暂时在车站逗留的旅客文某。案发后,洪某及万某分别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被押送到_之前,二人扬言,过不了几年就可以假释出来,那时自己又是一条好汉。洪某、万某能被假释吗? 洪某不可以,万某有可能 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这是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和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5年的,可以假释

经过减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的确定应以原判刑罚为标准,而不能以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 执行与实际执行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前者因为是有期徒刑,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而折抵的日期在内;后者因为是无期徒刑,不存在折抵问题,所以是“实际执行”。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是无期徒刑,实行执行13年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二)对假释犯的考验

1.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院假释徐某的裁定有何错误?

徐某,男,56岁,汉族,原系浙江省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工程科科长。1992年3月27日,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罪犯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后被送到浙江省十里丰_执行刑罚。1992年12月26日,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以“徐某对该电站建设和管理有一定的经验”,电站“工程技术人员紧缺”,要徐犯“出来做些技术工作”为由,向浙江省_局、司法厅和十里丰_等单位写了《关于保释徐某的报告》。丽水地区水电局和遂昌县公安局也签署了同意电站保释徐某的请求的意见。1993年6月9日,浙江省_局狱政处在电站保释报告上签署了“请十里丰_按法律规定、现实表现和当地实际需要予以考虑”的意见。十里丰_经研究后,于1993年6月24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12日裁定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徐某原判刑期十年,截至被裁定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只有二年零七个月,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的规定,也不具备“特殊情况”,遂于1994年4月22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4年9月2日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罪犯徐某假释的刑事裁定并无不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足”为由,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罪犯徐某被违法假释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特别是在得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后,遂昌县、衢州市两级_会分别于1994年10月、11月向浙江省_会专题报告,请求对该案进行专题调查或责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纠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于1994年12月13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罪犯徐某被违法假释一案提请抗诉的理由成立。

首先,法院的裁定书中认定罪犯徐某具有“特殊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遂昌县成屏一级电站的保释理由不实,保释徐犯并非“原单位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

(二)罪犯徐某被假释出狱后,电站并未及时安排其工作,造成徐犯脱管达三个月之久,直到检察机关追查时才被安排做一般工作。

(三)电站关于要求假释罪犯徐某的报告是该电站个别领导应徐犯之妻的请求起草并由徐犯之妻寄发的。遂昌县公安局、丽水地区水电局虽签署了意见,但这两个单位只是一般地履行手续,均未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也未进行过专门研究。因此,罪犯徐某不具备假释的“特殊情节”。

其次,罪犯徐某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但从被羁押之日起至被裁定假释之日止,罪犯只被羁押了二年零七个月,未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不符合刑法有关假释条件的规定。

据此可以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定罪犯徐某假释的理由不能成立。

1995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某假释一案重新进行审理,若假释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刑期实际执行尚不足二分之一,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节”,应予纠正,遂裁定:撤销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徐某予以假释的裁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裁定,将罪犯徐某收监执行刑罚。

被告人丁某,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农民。1992年8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7年9月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5月2日止。因涉嫌犯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某于1998年6月至2001年4月期间,携带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先后在10余处村庄,骑摩托车或自行车于夜间翻墙入院,持匕首拨开门栓,或破门、窗入室,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入户强奸作案近40起,对代某某、倪某某、姜某某等32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21人,强奸未遂11人。在入户强奸作案的同时,被告人丁某还抢劫作案5起,盗窃作案1起,劫得金耳环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70余元;窃得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丁某于1999年4月至2001年7月期间,携带匕首、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或自行车先后在10余处村庄,采取翻墙入院、破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14起。盗窃王某某、郭某某、吕某某等14人的摩托车、电视机、酒、花生油等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6600余元。案发后共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8800余元,其余被其挥霍。法院判决有无错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有部分行为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还有部分行为系在假释考验期满后重新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青刑执释字第1019号对被告人丁某准予假释的刑事裁定。

2.被告人丁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犯强奸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 被告人丁某在假释考验期间、期满后大肆进行强奸作案,且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亦不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累犯不当,应予纠正。核准被告人丁某死刑。

罪犯游某,男,28岁。1987年9月29日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96年12月_以游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同年12月16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游某于1997年1月17日被假释出狱。1998年4月10日,某市公安局认定罪犯游某在假释期间于1998年3月31日夜盗开他人吉普车一辆,行驶途中将一辆出租轿车撞坏,后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触犯了刑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该局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请求依法撤销对罪犯游某的假释,将其收监执行。该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5日裁定撤销假释,将罪犯游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罪犯游某撤销假释后,需服刑到何时止?

1997年1月17日—1998年3月31日日共1年2个月零14天,这个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对从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到1998年4月15日作出撤销假释的刑事裁定这段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因原刑期至2001年6月23日止,加上1年2个月零14天,因此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应当到2002年9月6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98.29.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哪一机关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 A._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B.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C._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D

98.6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 A.犯新罪

B.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C.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D.有违反__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ABCD

1999.23.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D

2000.67.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ABCD

2003.40.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BC

.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ABC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BCD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D .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CD .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ABC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B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B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B 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997]6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犯罪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二条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第三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第十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第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十三条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六条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第十七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性质的减刑,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不同,必须依照刑法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的减刑、假释和对累犯的减刑,应当严格掌握。对确属应当减刑、假释的,主要根据其改造的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9篇

1、树立大局意识,处理好个人工作与全局工作的关系。

没有个人工作的发展,就没有全局工作的发展,但个人工作必须服从全局工作,围绕全局工作来开展。必须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坚决果断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科的决定,切实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做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科长及局领导反映,同时坚持实事求是,自己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力克服和解决,尽可能为院领导和局领导分忧解难,形成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机制。处理好自己与科里其他同志的工作关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2、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无论做什么工作,人的思想因素是第一位的。我们综合科做为执行的“窗口单位”,一定要树立“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使当事人满意”的思想意识。人民法官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任何人不能以人民赋予的权利谋私利,要设身处地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综合科是执行工作改革的产物,是执行裁判权的行使者,这就要求综合科干警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不但要熟练掌握执行程序中的法律知识,并且应掌握审判方面相关法律知识。今年,我科每周要拿出相应时间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通过学习促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同时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执行工作的开端,也是窗口。审查人员的精神面貌、言行举止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执行局的看法和认识。因此,在工作中我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格按章办事,认真处理每一起案件,热心为群众服务,让当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4、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科长带好队伍。

认真学习院里、局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实处。通过学习规章制度提高自律意识,克服厌烦浮燥情绪,端正思想意识,踏踏实实、全心全意的干好本职工作,确保自己的工作不给综合科的工作、执行局工作拖后腿,不出问题。并配合科长带好队伍,首先管好自己,配合科长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这一年来,虽然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在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有不足之处。如工作中开创性,主动性精神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纠正。希望在明年,各方面工作都能上一个新的台阶。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_、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公安机关、_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 __执行死刑活动的临场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为了加强我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根据区_会工作要点安排,区_会调研组,先后到区 __、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区看守所对我区20**年以来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方针,为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和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成效 1.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检查法院 __、执行通知书和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档案等方式,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20**年以来,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中的各类违法案件**件,其中,纠正法院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6件,未生效判决违法交付执行1件,纠正看守所违规留所服刑5件。

2.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通过复核申报材料、列席评审会、找服刑人员谈话、与监管干警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20**年以来,共列席评审会议5次,审查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案件1件,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帮教中心联络室”,每周由监外执行检察官派驻1-2天,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情况,及时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促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有效。20**年以来,共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检察17次,巡视抽查22次,清理出社区矫正罪犯脱漏管32人次,对在社区矫正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被裁定撤销缓刑罪犯,同步监督收监8人。

4.加强对新增监督职能探索力度。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对 __刑事判决罚金执行进行了专项检察,共发现的判决未生效收取罚金、__未明确规定执行时限等违规问题5件,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了整改。

(二)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成效

1.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检察。始终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评查和重大节日、敏感时段全程同步监督检查“四查制”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深入监管场所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制度,从细处着眼、小事入手,防微杜渐,努力将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20**年以来,开展安全大检查68次,开展专项检查30余次,召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7次,提出整改意见11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监管部门严肃处理“牢头狱霸”和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7人。

2.积极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对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相关办案机关严格遵守“一证通”制度,监督看守所执行羁押期满前7天向办案单位催办工作,对经催办后仍未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单位,依职发出书面监督函,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一证通”前置换押。20**年以来,监督纠正因不及时换押造成的假性超期羁押15件,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期限检察监督函,依法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查处。坚持把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措施,监所检察部门立足职责,主动学习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技巧,积极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20**年以来,共受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线索4件,初查4件。

(三)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的成效

1.开展羁押审查工作。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扩大案件、建立配套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减少了不当羁押。20**年以来,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件,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10件,皆被办案单位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实行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进监舍制度,严格落实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规定,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监管活动中滥用戒具、超时禁闭等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26人次。3.妥善处理控告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20**年以来,共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亲属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件,定人员、定时限调查复核后,全部妥善处理,无不办、漏办案件,无涉检信访案件。

多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在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刑罚执行观念有待更进一步更新、刑罚执行重点有待更进一步突出、刑罚执行机制有待更进一步健全、刑罚执行宣传有待更进一步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基础有待更进一步打牢、刑罚执行队伍有待更进一步加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更新工作观念,切实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观念,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强化 __意识,探索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深入查找自身司法不严、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效果

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等问题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和又犯罪的监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同时,要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平台建设;要健全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机制,争取在查办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新的进展。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要研究制定刑罚执行监督业务规范机制、高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要加强与政法各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程序衔接的工作制度。要完善外部宣传和监督制约机制,注重运用新闻媒体,增强执法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增进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对于重大检察工作部署、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人大报告。

(四)要加大保障力度,强化刑罚执行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支持,及时更新监控设备,配齐配强技术装备、执法特种交通车辆等,以保障刑罚执行安全。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加强系统性业务培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刑事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内容仅供参考

刑罚执行岗位职责

市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汇报

_年终工作总结

_财务工作总结

_医院工作总结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五节 释放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_刑事诉讼法》、《__法》、《_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七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罪犯符合《_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第二十一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二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将男性和女性罪犯、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分别关押和管理。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适用分级处遇,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结果确定,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在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分别实施相应的处遇。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八条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看守所会见,经其申请,看守所可以安排视频会见。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会见、通讯。

第五十一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五十二条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

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

第五十六条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五十七条 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五十八条 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第五十九条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六十条 罪犯伙食按照_财政部门、_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罪犯应当着囚服。

第六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第六十三条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第六十四条 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第六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情况为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

(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八条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六十九条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第七十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盗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第七十一条 看守所对被禁闭的罪犯,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帮助。对确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禁闭。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二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三条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十四条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第七十五条 看守所应当结合时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适时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

第七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七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配合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看守所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七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

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第七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八十条 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第八十一条 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罪犯在看守所内又犯新罪的,由所属公安机关侦查。

第八十五条 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八十六条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关押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看守所。

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2008年2月29日发布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_令第98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刑罚执行第一节收监一、收监的含义收监是指_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收入_开始执行刑罚的活动。1、收监本身就是一个刑事执法活动。审判和执行......

第1篇: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_、看守所、社区矫正机......

第1篇:刑罚执行第五章刑罚执行第一节收监一、收监的含义收监是指_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收入_开始执行刑罚的活动。1、收监本身就是一个刑事执法活动......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二节减刑一、减刑概述减刑,一般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

第1篇:_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关于_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调查时间:2019年3月 调查人员:XXX 调查地点:XX_调查内容:XX_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

关于_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9年3月 调查人员:XXX 调查地点:XX_

调查内容:XX_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

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_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_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_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_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_的基本情况

兵团XXX_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_,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_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_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_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_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_,增大了_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_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_设施及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三)押犯构成复杂

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重刑犯将长期缓慢累加,增加了_监管改造工作的难度

除了今后犯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的犯人都将成为重刑犯外,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期提高到了10年以上。例如,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又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等。这无疑将增加重刑犯的人数。此外,扩大了限制减刑、假释的范围,延长了部分重刑犯法定服刑期限,增加了对罪犯假释的审批条件。众所周知,较一般轻刑犯而言,监管改造重刑犯具有更高的风险,更大的难度。而导致监管改造工作难度增加的因素不仅仅是重刑犯的不断累加,“不得假释”、“限制减刑”及相关法规在压缩限制了刑罚执行部门空间的同时,也使相当一部分重刑犯向前改造看不到希望,回头找不到岸”。在此情况下,要让这样一些罪犯树立起改造信心,积极投身改造,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由于缺少法律的激励因素就变得更加困难。

三、原因分析

(一)_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刑罚执行规章制度不规范,有时导致相同刑期的罪犯_改造,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法效果,影响_执法公信力。

(二)《_法》的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疏漏较多,且至今未出台实施细则,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未明确执行程序,留下了随意执法的空间,难以避免不规范执法行为发生,给_执行刑罚带来很大难度。

(三)关于刑罚执行部门与其他司法部门间相互衔接和配合的问题。_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规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刑法执行工作就无法形成有机、协调、完整的执法链条。一是上级文件和国家法律对重病罪犯收监执行的规定不一致,法院、看守所、_对此类罪犯的处理存在分歧;二是罪犯刑满释放后无人接受,特别是老病残和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得不到有效接收安置的问题非常突出。

四、思考及对策

在新时期对_刑罚执行挑战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即涉及到法治理念,又涉及到社会综合治理;既涉及到_具体执法管理模式,又涉及到权威的司法解释;既涉及到民警执法素质的提高,又涉及到罪犯服刑心态行为的变化。因此,在相应的对策措施方面,必须站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角度,研究相应对策。

(一)形成科学的刑罚执行工作的思想基础

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_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树立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首任,在依法刑罚执行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刑理念。科学的刑罚执行,必须以开放的姿态,加强刑罚执行工作宣传,主动面向社会、走进社会、融入社会,在满足社会 “知情权”的同时,树立和强化_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建立长期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

要做好绩效考核与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工作之间的联系,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假释等问题做好考核,消除绩效考核与多项实务难点问题之间的矛盾。将绩效考核与减刑、假释等罪犯的出狱改造情形进行联系,更好的完善_刑罚执行实务的工作机制。

(三)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

狠抓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进一步深化刑罚执行标准化管理,从执法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排查风险,严密执法程序,细化刑罚执行标准,以完善刑罚执行实施细则和考核指标为重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操作性强的刑罚执行规范化管理体系。

(四)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健全刑罚执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过硬的专业化执法队伍 针对当前_刑罚执行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完善的现状,作为基层执法单位,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实践探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试点探索,积累执法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强理论调研,承接上级部署的调研课题、立法意见征求等工作,通过理论呼吁、提出立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为立法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法律、规章和文件提供参考,为健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贡献智慧和实践经验。另外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配备合理、相对稳定的要求,建立一支从局机关到基层监区的刑罚执行民警执法队伍,确保全局刑罚执行工作的高质高效、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司法部要求配齐配强执法队伍。针对当前执法责任终身追究的高要求和高标准,各级刑罚执行民警队伍必须要集中精力办理好罪犯减、假、暂案件,加强执法监督。

我正式作为一名速录员进入法院工作,至今已经半个年头了。在我刚进入法院工作时,对书记员工作根本就不了解,通过庭里前辈们的带领下让我很快了解到这份工作的性质及内容,现将我这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10篇

刑事审判中维护青少年权益经验交流

昭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上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在本院党组的重视下,在维护青少年维权益的工作中,通过不断的总结和实践,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取得了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领导重视。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废,则国废。青少年的成长、教育,事关其兴废,是关乎我区繁荣、我国强盛的大计。一直以来,昭阳区人民法院党组,把青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放在全区、全国的战略高度来看待,非常重视青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一直强调对青少年权益的特别维护。为了开展好青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选派了人品优秀,业务精通,经验丰富且具备耐心、细心特点的审判员担任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开展青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分管的院领导还经常专门组织全庭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旨在全面提高全庭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青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维护活动夯实基础;同时,刑二庭团结一心,积极开展好青少年刑事审判工作,自觉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业务学习、案例探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二、审教结合。

严格依照工作流程和审判程序,全面做好青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把握好青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花更多的心思在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和挽救上,全面提升审判效果,从而维护青少年得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上,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不断探索创新,做好庭前的调查、庭中教育分析、庭后帮教关爱等工作。全面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立案后,及时通知被告人监护人出庭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确保每一个未成年人被告人都有律师为其辩护。庭前执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制度,了解其成长经历及表现情况,分析少年犯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找准司法教育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切入点,为准确判刑及庭审教育及延伸帮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全面推行陪审制度,邀请有耐心、热心、爱心的陪审员参与庭审,融法入理、融情入法,情法交融,加强法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法庭教育的质量与效果。以庭审教育为中心,扎实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在法庭上通过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互相配合对少年犯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少年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鼓励其悔过自新,树立重返社会的信心。延伸帮教为手段,进一步巩固裁判效果。利用宣判再次对少年犯法制进行道德教育。以案讲法,讲明处罚的理由,使其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提高认识,认罪服判。对缓刑少年犯加强回访,了解少年犯的改造表现,及时进行帮教,了解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提高对他们权益的维护。

三、宽严相济。

(一)该宽即宽。

如被告人王x(17岁)、张x(14岁),在昭阳区一网吧骗出二小学生轻微殴打后抢走现金4元,后又威逼二人次日带30元到网吧,二被告人在取钱时被公安干警现场抓获。该案在公诉机关起诉后,刑二庭庭审查后认为,二被告人属未成年人,在抢劫时暴力轻微,未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损伤,只索要了少量钱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被公诉机关采纳,撤回了对二被告人的公诉。在该案中,对二被告人的这种行为不认为是犯罪,采用其他教育,亦完全能够对二人起到惩戒的作用,甚至可能比刑事处罚更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该案的处理,是刑二庭维护青少年权益意识和工作的最好体现。

在对其他一些构成犯罪的青少年案件处理时,刑二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在量刑时注意区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的区别,该减轻就减轻,该从宽处缓刑就宣告缓刑。使很多失足青少年及时得到挽救,重归家庭和社会。在刑二庭对他们的回访考察中,他们都表示了对刑二们的感激之情,并通过实践向我们说明了他们是可以挽救的,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比如李x盗伐林木一案,通过庭前调查,得知李x父亲已故,家庭贫困,无前科,是初犯,平时表现较好,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而且村委会的干部也书面要求法庭对其教育后从宽发落,庭审后在法律的前提下,考虑到李x是未成年人,并结合一些酌定情节,合议庭当庭对其宣告了缓刑。通过家长、村民反映,我们的处理很得当,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双向维权。

把握好惩罚犯罪与维护权益的平衡。青少年刑事审判,既要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也要把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作为维权的重点,依法严惩_幼女、暴力抢劫未成年被害人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的犯罪,对于受害人和被告人均未成年的案件,在庭审教育时引导被告人设身处在被害人的角度体会,让其有更贴切的感受,使其真正能够从内心得到触动,从而达到深刻的教育效果;在处罚时,一般坚持在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从轻量刑。这样既能体现刑法的严肃性,又能教育被告人正确认识自身行为,也能充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该严即严。

在对那些其是成年人而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刑二庭站在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角度,对他们该严即严,该从重即从重,对他们的犯罪行为的打击从另一个方面就是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回访考察

回访考察,是刑二庭的一项长期工作,延伸庭审后的帮教触角,切实巩固维权成果。对适用缓刑的少年犯,帮教工作贯穿整个缓刑考验期,落实具体帮教责任人,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监督,要求书面的回访

考察记录,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和矫正帮教方案,关注其思想变化,鼓励其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义务工作,并切实帮助解决好其学习、就业困难,让少年犯通过社区矫正、社区校正后能以健康的心态迅速融入社会。

五、庭审下乡。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11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会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形势任务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是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日益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加之人流、物流、信息流大量涌入,我区治安形势愈加复杂,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持续高发,成为危害我区社会治安的主要犯罪;“黄、赌、毒”和危险驾驶犯罪增量明显,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和要求愈来愈高。不仅要求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还期待充分有效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还期待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依法审判刑事案件,还期待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不仅要求公开定罪量刑结果,还期待审理过程和裁判理由公开透明;不仅要求案件审判正当合法,还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不断进步的正义观念。面对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区人民法院审时度势,把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依法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开展了刑事审判工作。20__年至今年6月份,共受理刑事案件1486件,审结1458件,判处被告人2469人,其中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57人,占 ,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主要做法

(一)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区人民法院认真领会刑事立法精神,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既依法惩罚犯罪,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又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强化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提升社会效果。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强化打击力度,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严打什么,什么犯罪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就严打什么”的指导思想,重点打击四类犯罪。一是团伙犯罪、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犯罪,以及杀人、绑架、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20__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32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判处被告人741人。二是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共审理此类案件354件,占,判处被告人648人。三是“黄、赌、毒”犯罪。此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依法应予严惩。共审理此类案件95件,判处被告人173人。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犯罪。此类犯罪涉及面广、危害巨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将其列为打击重点。共审理此类案件27件,判处被告人56人。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天津龙华环保净化有限公司、天_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德芳故意杀人案,洪瑞元、袁春海诈骗案等在全区有广泛影响的案件;依法严惩了流窜盗窃136起、犯罪金额达370余万元的陈洪顺、赵辉,在生猪交易市场强行收取交易费达7年之久的程学广,多次倾倒除锈剂废液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宋国辉等一批犯罪分子,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增强了群众安全感,营造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20__年以来,共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822人,占被判处被告人总数的。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大力推进专业化审判模式,于20__年5月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配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邀请从事妇联、团委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将心理干预贯穿于案件审判全过程,认真落实圆桌审判、卷宗封存、指定辩护人等制度,尽最大努力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共审理此类案件121件,判处169人,均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定期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跟踪回访,了解其思想表现及改造情况,并建立档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组织法院开放日、法制宣讲会、模拟法庭等形式,深入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本着“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指导思想,注重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切实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近几年,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刑事收案总数的15%-20%,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两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上访,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区人民法院注重加强调解工作,突出调解技巧和方法,坚持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尽量减少当事人间的仇恨心理,缓解彼此对立情绪,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大大提高了调解率。20__年以来,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37件,其中,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结案206件,调解率达,取得了当事人无申诉、无上访、无矛盾激化的良好效果。

(二)自觉遵循法定诉讼程序和制度,确保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以公正为主线,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严格执行回避、公开审判等重要法律制度,积极推行被害人、证人出庭等举措,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诉权,保证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开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除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审判,特别是今年以来,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1】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今年区人民法院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旨在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为切入点,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形式公开为实质性公开,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开化水平,使宝坻法院司法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1】建设,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将符合上网条件的刑事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在本院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审判信息,有效推进了“阳光司法”。认真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施量刑公正和均衡,减少同罪不同罚的情形;坚持落实法定审限制度,建立健全刑事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刑事审判人员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刑事案件等做法,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20__年以来,在审结的1458件刑事案件中,无一案件超审限,生效案件无一再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2天。

(三)坚持公正廉洁文明司法,切实深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深化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法官宣誓、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等多种形式,增强群众观点,深化宗旨意识,强化纪律观念,改进司法作风。刑事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明显提高,纪律作风明显改进。二是切实深化司法能力建设。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方向,通过鼓励法官钻研业务理论,组织专业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开展岗位练兵、庭审观摩、法官教法官活动等措施,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司法技能。目前,我院刑事审判人员共14人,全部取得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1人为硕士研究生学历,5人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队伍的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三是切实深化反腐倡廉建设。以治理“六难三案”[【2】 “六难”是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三案”是指: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为重点,以促进岗位廉洁、提升司法公信为目标,组织开展廉洁司法和司法作风专项教育活动,通过采取集中整顿、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完善法官廉政档案、加强对干警遵规守纪情况的日常督查等措施,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反腐倡廉意识,确保廉政隐患归零。20__年以来,刑事审判队伍中无一人违法违纪,无一人因不廉洁问题而受到当事人投诉和举报。

三、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回顾过去的几年,区人民法院围绕中心,发挥职能,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日显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也呈增多趋势,刑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3】 ,新收刑事案件571件1024人;20__年,新收589件989人;20__年,新收594件1033人;20__年1-6月份,新收303件536人。]【3】,且疑难、复杂案件多发、频发,刑事审判法官工作负荷越来越重,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二是司法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刑事审判法官队伍年龄断层[【4】 目前,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队伍中,40-49岁的法官8人,30岁以下的法官2人。]【4】,年长的法官虽有审判经验,但有的难以胜任高强度、大批量案件的审判任务;年轻法官虽专业知识比较扎实,但审判经验不足。有的大局意识不强,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有的驾驭庭审、证据认定、裁判说理能力不强;有的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罪量刑方面把握不准,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刑事审判职能还需进一步延伸。司法实践中,虽然开展了一些法治宣讲、送法入校等活动,但方式单一、内容不够丰富,促进公民知法守法的效果还不明显;同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还没有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助推美丽宝坻建设。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打造桥头堡、先行区,建设美丽宝坻”战略部署,找准刑事审判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同时,从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出发,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公正意识,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建立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四级把关机制,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裁判质量;完善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健全刑事审判人员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通过开展“两评查、三评选”[【5】 “两评查”是指:庭审评查、案件质量评查;“三评选”是指:办案能手评选、精品案件评选、优秀裁判文书评选。]【5】活动,促进刑事审判质量提升;继续深化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构建“网、电、人、窗、庭”[【6】 “网”,是指宝坻法院网(包括宝坻法院官方微博);“电”,是指12368电话语音服务、电子触摸屏和电子大屏幕;“人”,是指12368人工在线值守;“窗”,是指立案信访窗口、诉讼服务窗口和审务公开橱窗;“庭”,是指科技法庭和直播法庭。]【6】五位一体的司法公开平台,增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强化形象意识,打造人民满意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治理“六难三案”为重点,继续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观念和群众观点;认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研讨、法官帮教、庭审观摩等活动,着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切实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准则》、《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和《仪表风纪管理办法》的落实,引导法官自觉培育司法良知、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审判法官公道正派、正直善良的人格魅力和良好形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将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会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下,锐意进取,求实创新,努力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水平,为打造桥头堡、先行区,建设美丽宝坻再做新贡献!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范文 第12篇

我院在各组织的领导下,上下齐心,团结一致,扎实工作,开拓创新,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狠发力,本着以人为本为学生服务的理念,以社会实践、素质拓展活动为统揽,紧扣时代脉搏,保持原来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脚踏实地地做好每项工作。

回望2014年,我们始终坚持不变的刑司精神,以新的思路寻求新突破,认真抓好院的建设,在此让我们为2014年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也为即将到来的2014年扬起新的航帆。

现将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院分团委在校团委和院党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_、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团的_、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开展纪念_胜利六十五周年的一系列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系列活动,继续努力推进团的建设大踏步前进。牢牢把握青年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核心,通过专题讲座、主题团日活动、交流会、培训会、社会实践等活动形式,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为广大团员青年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多彩的学习的平台。

二,我院学生会在团委和指导下,开展一系列的活动。我院学生会先后承办了各类学术讲座,旨在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培养专业精神。如: 2014年10月11日,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在我校文泰模拟法庭做了以“刑法修正案(草案)热点问题的观察和思考”为主题的讲座,同月28日,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刑事法学会理事、台湾刑法修正委员、台湾刑事诉讼法修正咨询委员、台湾修正刑法适用咨询委员柯耀程教授的“台湾刑法中的死刑问题”学术讲座,11月5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关于“中国严宽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的 刑法学术讲座,11月6日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博士生导师高铭暄教授的“单位犯罪的几个问题”学术讲座等一系列讲座。

同时,还不定期举行一系列的学术研会,开展了“砺剑杯”,“希贤杯”,新生风采大赛等各种活动,而这些活动都是由大量本科生,

研究生等参与进来的大型活动。涉及人数多,影响大。

另外,学生会新成立了调研服务部,对口专门委员会。定期收集广大同学的相关建议,整理提案、为学院建设献言献策,及时反馈给专门委员会,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更有效地发挥起作用,做好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桥梁。

三,我院志协通过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发挥平台作用;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充实服务内容;发展志愿者队伍,壮大服务力量;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志愿服务理念传播,营造良好氛围将我院的志愿服务长效机制进行完善。一年来进行了“文明导乘”“爱心捐赠”“文明清扫”“图书导架”“社区调查”等各种志愿活动,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无偿服务,各个志愿活动都得到充分表扬和肯定,受到服务对象的感激和赞许。

这些活动体现了刑司学子的奉献精神和良好风貌。

四,我院新闻网络中心在各项工作中发挥网站导向作用

我院网站作为重要的网络信息交流窗口,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反映我院共青团工作的各项最新成果,及时报道我院团学新志组织的工作动态,反映团学工作的新成就、新资讯,对宣传我院共青团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院新闻网络中心加强了与文澜网络、校团委网站及校报的联系,中心设新闻宣传联络员,及时提供新闻资讯,将院内发生的各大事件及时对外宣传。本学年发表“系列学术研讨” “军训系列报道”“砺剑杯系列报道”“运动会系列报道”等,至今在文澜网络发表我院新闻20篇。同时,校外坚持和外媒体联系,积极提供新闻线索,我院主办的“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获得法制日报、楚天都市报、长江日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并在在“中新网”“中国日报网”“中国大学生在线”等外媒发表,获得了很好的正面曝光率。

总之,我院在过去的一年方方面面都有可喜进步,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努力,相信在新的一年能创造新的辉煌,扬我刑司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