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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第七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并监督区规划分局的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四)个人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房建监理规划范文下载网站 第1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城乡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

年,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600套,其中廉租住房500套、公共租赁住房100套;改造农村危房1800户,其中拆除重建1000户、修缮加固800户。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柯街、卡斯等乡镇组织实施中小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职工周转房300套;在县城达丙保障房安居小区由县佳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城司”)承建后政府回购3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套、公租房100套。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任务分解情况详见附表)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一)强化财政支持。争取国家和省、市专项补助资金3064万元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建设方面,国家和省、市按68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面,争取上级2万元/套的专项资金补助;农村危房改造方面,拆除重建按1万元/户、修缮加固按万元/户标准予以补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危房的,每户增加补助万元(资金由残联系统另行安排下达)。县人民政府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同时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和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完善融资机制。搭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完善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县城司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运营中的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融资和还款责任,通过运营划拨资产和最大限度争取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积极吸引和整合社会资金投入,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筹资问题。

(三)加强用地保障。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实行单列,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结合“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科学编制用地规划,一是要在县城规划区储备和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二是各乡镇要根据建设任务,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址、优先供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享受成本地价,一般实行划拨供应,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四)落实税费减免。严格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安营业税等税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采用有偿出让方式出让的,不计提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等资金,以降低建设成本。

(五)完善审批程序。开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审批部门要明确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涉及多部门审核、审批的,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联合办公的方式,统一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已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特事特办,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确保8月底开工建设。

四、完善建管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为便于建设和管理,县城规划区内的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并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保障性住房小区可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二)多种方式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

(三)实施分类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分配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一是逐步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强化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二是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公安、乡镇协作配合的审核机制,加强运营监管,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要提高分配效率,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建成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一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确保发挥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是分类分级定租。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管理,分类分级定租,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廉租住房按我县确定的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管理办法,租金以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格的80%为原则,确定分级租金。

(四)完善退出机制。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及时进行调整或给予退出。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五、严格建设标准

(一)优化户型设计。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适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配置、民族风俗习惯等因素,科学合理选址,完善配套设施,营造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规划设计工作由县建设局牵头,设计不同的户型以供租户选择。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拆除重建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内。

(二)严控工程造价。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加强项目策划和组织专家论证,着力优化项目设计。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地选用施工队伍。严密组织,加强管理,科学施工,严格控制工期、质量和造价,降低建设成本。加强项目管理,审计、_门要提前介入,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确保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三)强化质量监督。要尽快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办法,切实加强全程监管,在规划设计、建材选购、组织施工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要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安全性能要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四)规范项目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精心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五)严格资金监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账,实行独立建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各业主单位要健全内部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内部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六、强化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继续完善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制。调整充实县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大资金投入,制定落实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能,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要协助做好任务下达、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督办考核等工作。县建设局要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并组织做好施工图的设计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提前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按时开工建设。县教育局、县卫生局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系统职工周转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发改、财政、残联、环保、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形成相互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加强协调,推进工程建设。县城司要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县城廉租住房建设的主要责任,做好项目融资、土地储备、建设管理等工作。

(二)确保建设进度。各建设业主要高度重视,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月报制度,明确专人按时上报工程施工进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务必于年8月15日前履行完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并确保8月底全面开工,年内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的60%以上,竣工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35%以上。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要及时开工建设,年12月底前全部竣工,并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力争提前完成任务。

房建监理规划范文下载网站 第2篇

关键词:营房建设;工程财务;经费管理

四总部《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现代营房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按照集中部署、集成建设、集约保障、科学管理的思路,加快建设功能完备、安全防护、信息智能、生态节约、军营文化特色鲜明的现代营房,以实现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目标。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营房工程建设经费保障效益,是营房建设与管理人员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追求建设规模集中效应,推行营房工程区域统建代建

1.区域统建、代建的内涵。所谓代建制,就是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由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对投标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竣工后交付业主使用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区域统建、代建,是指在军队工程建设中,按军兵种系统或大军区分管地域,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代建制相关要求,对所属单位工程建设统一管理、统一代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行为。

2.区域统建、代建的意义。一是能够高标准地落实关于建设现代营房的指示要求,加快推进营房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促进营房建设的区域平衡发展。二是能够有效遏制“面子工程”、“政绩工程”,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搞工程建设。三是能够促进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集约化、规范化,进而提高工程建设经费使用效益。

3.区域统建、代建的组织。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可以在总部设立一个总的代建制管理机构,在各军区设立代建制实施机构,直属总部,负责本区工程建设统建、代建及管理。二是明确机构职责和代建项目范围。代建机构负责工程立项论证、设计、招标、建设、结算、移交等全过程。军队各单位只负责提出营房建设申请和竣工接收。三是制定相关法规政策。主要是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对区域统建、代建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包括规范工程统建、代建组织实施流程,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形成总部主管机构监督、军队需求单位监督、工程监理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体系。

二、追求单位财力集约效应,加强营房建设经费统筹统管

1.加强营房工程建设党委统管。在区域统建、代建未实施之前,由于军队工程建设是多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权力分散,组织协调难度大,容易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因此,必须加大党委统管力度。一是工程项目统管。无论单位的项目还是部门的项目,都应纳入单位党委统一决策。二是工程建设经费统管。不论上级下达的工程建设经费,还是本级自筹的工程建设资金,都要做好归口核算,统一管理。三是工程建设机构统管。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各参与部门齐心协力,分工负责地搞好单位工程建设。

2.大力提升单位营房建设总体规划水平。目前,营房建设总体规划还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更存在不按营区规划搞建设的现象。有的今天建、明天拆,上一任主官建、下一任主官拆。改变当前这种现状,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提高营区规划水平。营房部门要切实领会建设现代营房的精神主旨,充分结合本单位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加强研究论证,统筹谋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总部要求搞好营区规划。二是提高营区规划审批权限。目前营区规划都是由本单位提出规划方案,报上级备案。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单位规划水平不平衡,提交的规划方案质量上没保障。其次是备案起不到指导把关的作用。所以,应适当提高营区规划的审批权限,对规划结果不理想的不予审批,要求重新规划。三是实行营区规划统管。由大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规划机构,对所属部队营区建设统一规划,从根本上提升军队营区建设总体规划水平。

3.切实强化营房工程财务管理。一方面做好工程建设经费投向投量控制。要立足经费总盘子,本着“一保战备、二保生活”的原则,优先考虑战备急需,然后再改善生活住用,有计划地搞好各项建设,切记盲目上项目,乱铺摊子。另一方面加强工程建设经费核算管理。要严格按要求使用“工程建设费管理系统”,按照工程项目分别组织核算,并按规定设置明细科目,真实反映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度款付款等详细情况。同时,要注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为工程决算审计打好基础。

三、追求单项工程投资效应,强化营房工程财务流程管理

1.积极参与工程立项论证和预算编制。按照党委理财规定,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财经事项,应先由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财务部门对经费可能、预期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与职能部门共同提出建议方案。因此,营房和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立项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要根据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按要求编制工程项目概算,并根据上级批复的项目概算,依据军队预算编制规定,立足经费总量和建设需要,主动与工程部门协调,认真编制工程建设预算,确保工程项目预算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

2.严密组织工程建设招标和工程监理。营房部门要严密组织工程建设招标,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一要坚持原则,不循私情,真正把具有建设资质、技术力强、施工水平高、建设信誉好的单位邀请进来,通过公平、公开招标参与工程建设。二要杜绝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严格按招标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标工作,坚决抵制领导定调、少数人说了算的不良行为。要切实落实工程监理审查。选择监理应查验资质,落实规避制度,杜绝建设单位自我监理的现象。工程建设变更应严格落实监理认定签字制度。同时,为提升监理积极性,也可实施相应的激励制度。

3.严格执行工程经费预算和竣工结算。工程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调整时,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对不按预算开支的项目,或违反建设计划,擅自改变开支用途的,应坚决不予保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经费预算的严肃性。工程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经费拨款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开支审批手续,适时拨付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计划拨付款项要及时,根据工程需要拨付款项要手续完备。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和审计。财务、审计部门要主动深入工程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整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工程建设资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负责的态度,把好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

四、追求经费边际保障效应,加大营房工程财务监察监督力度

1. 建立健全全方位综合监督体制。针对工程建设多部门参与的特点,要建立起建设、施工、监理相互监督制约,纪检、财务、审计全程监督的综合监督体制。重点监督工程概预算是否以上级批准的项目、任务、标准、定额为依据,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规定和工程进度,工程结算是否报经有权审计单位审查。同时还要考核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责任心和执行财经纪律的自觉性。

房建监理规划范文下载网站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_城乡规划法》、《_土地管理法》和_《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_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区、区及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的区域。

重点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内的路等主、次干道沿线区域。

一般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范围内除重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区、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重点地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一般地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初审工作以及规划区以内建设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区规划分局应当制止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活动。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并监督区规划分局的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严禁一户两个或两个以上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房户,必须到_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禁止持城市户口的居民(含户口已迁出原籍的城市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个人住宅。禁止城市居民(含农村居民)在重点地区建个人住宅。

(三)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供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在重点地区确定的主干道沿线两侧各300米、次干道沿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按危房等级可实施维修;一般地区的危房则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审批重建。

(五)严格控制审批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对确需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低收入标准家庭的城市居民,应向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列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计划。

(六)独立建设的个人住宅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城市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由市_门遵循_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出让_的原则,编制居民点小区规划或改造居民点,其土地采取招、挂、拍方式供地。严禁个人利用住宅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九条申请办理个人住宅规划许可、房屋登记手续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并填写《市个人建房规划申报表》;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规划区内还应征得街办(乡、镇)、区政府审查意见。

3、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关的图件。

(二)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由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属重点地区内的居民危房维修,一般地区居民危房重建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规划区内建设区以外个人住宅由区规划分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居民建设规划要求的易地新建、进入居民点小区的个人建房,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实施维修的核发《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的有关许可图件审批前须在所在村(居)委会和_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_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附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属新征宅基地(新建、扩建、易地新建)的个人建房,先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市_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凭用地批准书到市城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申请个人建房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并经区规划分局现场放线核位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个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180天内,建房者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区规划分局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规划、城建_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个人建房者持市规划、国土部门、_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到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红线图,申请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造型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确需更改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限期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审批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章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_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五条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凡个人新建的住宅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应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特征。

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个人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管理,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

第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超过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擅自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单位)应相互配合,各自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城建_门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等部门(单位)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房建监理规划范文下载网站 第4篇

(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村庄建设规划要认真落实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防台、防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实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制度。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围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术措施,确保安全。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已划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住房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_城市规划法》、《_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实施〈_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一证”或“一书两证”和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凡是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

(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农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选用_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_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

(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农房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农村建房户应与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书。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建房户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农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建房质量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确有难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三、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会同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切实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加强对农房建设各个环节的控制,规范农房建设行为。

(二)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要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充分发挥其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应根据村镇规划实施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

四、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特别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经费。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措施到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农房规划建设许可实施办、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和相关示范文本。

房建监理规划范文下载网站 第5篇

为贯彻《_办公厅转发_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按法定程序审定、备案,并按照_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在已完成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经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确需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必须报_批准,并附住房状况分析和市场预测报告。

二、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对于*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妥善处理。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并在调整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规划等许可内容,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当前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设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擅自更改设计、预留空间,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监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7号文件明确要求,_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_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程序,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