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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电厂干部调动公示范文(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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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为7—15天。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公示人选的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提名)职务。

河津电厂干部调动公示范文 第1篇

关键词:任前公示制事前监督干部制度改革

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前提下,扩大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增强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选拔任用工作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它进一步扩大了群众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有助于增强群众对提任干部的认同感,有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它把干部监督的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有助于全面考察干部,避免和减少用人的失察和失误,有助于防止干部选用中的不正之风,有助于干部增强宗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激发工作热情,对在广大干部中形成干事创业的正确导向将起到积极作用。但从当前试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实践来看,由于对“公示”重要性认识得不够,理解得不全面以及宣传引导不到位等诸多原因,干部任前公示制在实际推行中存在一些误区,影响了“公示”的质量和效果,有的甚至偏离了“公示”的目的,使其难以发挥作用。那么,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如何才能顺利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有效发挥其事前监督的积极作用呢?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公示工作的领导

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它集中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推行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各级党委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任前公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把试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列入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之中,要站在为党的事业选贤任能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并在推行公示制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探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干部任前公示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对干部任前公示要有正确的理解和科学的导向

干部任前公示,就组织部门来讲是对干部考察的延伸,也是对任用干部决策的一种检验,其目的就是通过对拟任职干部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拟任职位的公开,进一步扩大考察范围,增强对干部本人的了解,为组织全面掌握情况、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因此,必须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公示”,科学评价干部,明确“公示”的落脚点不仅是在公示对象是否有问题上,而且更应是在公示对象是否有与拟任职务相符的素质、能力上。要引导群众本着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评价拟任干部的德才和实绩。不能只一味地注重评价其“德”,而忽视评价其“才”,对公示对象的评价仅仅停留在或者主要停留在对其本人“问题”的反映上,或者说仅仅是在“挑毛病”,而应与干部任职条件进行全面对照,既注重对干部的道德作风问题、经济问题等违纪情况进行检举、监督,同时,还应对公示对象的能力和素质进行评价,看其素质和能力是否与拟任职务相符,是否能够胜任拟任职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选拔的干部真正“德”、“才”兼备,才能保证“公示”的质量,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干部任前公示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群众的积极参与,是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必要前提,是公示工作取得实效的基础。因此,必须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首先,宣传工作要到位。在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过程中,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了解公示制,关注干部任前公示,并积极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使他们能够以对组织、对拟任干部本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问题,为组织上选准用好干部提供可靠依据;使他们切实增强主人翁意识,牢固树立“人民公仆人民选”的观念,进而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干部监督氛围。

其次,公示的内容要全面。进行干部任前公示,就要把党的干部标准交给群众,把岗位对拟任干部的要求告诉群众,把拟任干部人选的拟任职务和基本情况公布于众,让群众明确监督的内容,明明白白参与监督。一是要公示拟任干部的自然情况,让群众监督拟任干部是否符合年龄、知识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公示拟任干部的德才,让群众监督拟任干部是否符合党的干部标准,是否遵守党纪政纪,是否具有相应的素质和能力,是否能够胜任拟任的职务。三是公示拟任干部的实绩,充分体现凭实绩用人的正确用人导向,让群众监督拟任干部是否搞浮夸、走形式、爱做表面文章,防止“数字出领导,领导出数字”的不良现象发生,同时,对那些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干部也可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公示的方式要得当。任前公示的方式要根据公示的范围及公示对象的具体特点选择。需向社会公示的,可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公示;需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张贴公告、发公示通知、召开会议进行通报等方式予以公示。无论采取那种方式,都要本着有利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目的,能够使公示范围内的干部群众广泛了解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确保公示不走过场。

第四、公示的纪律要严明。在推行公示制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明纪律,解除群众参与监督的后顾之忧。要将任前公示的有关工作纪律向群众作广泛、深入的宣传。要向群众明确党委是组织干部任前公示的主体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为实施公示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随意组织干部任前公示。同时,所有参与公示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处理问题,不得跑风漏气。要注意调查核实的方式、方法,在保证问题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尽量控制知情范围,防止引发和激化矛盾。调查核实工作,既要注意支持和保护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防止在有正式结论前将问题扩散,对举报人和干部本人造成不良影响。对那些用心不良,借机整人,蓄意捏造、污蔑、诽谤、诬陷公示对象的人和公示对象打击报复反映情况者,以及搞非组织活动,干扰或影响公示工作开展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河津电厂干部调动公示范文 第2篇

在3月14日—3月24日“三送”工作强入轨阶段,工业园区按照县委“三送办”要求,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强入轨阶段结束后,园区认真进行自查整改,现将“回头看”自查整改及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干部责任

园区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三送”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4名干部负责园区“三送办”日常工作;各村成立了由支部书记任组长、工作队队长任副组长的村级“三送”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要求,园区“三送”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县纪委、监察局46名下派干部和园区43名下派干部,第一时间下到村组,在强入轨阶段,园区1733户农户均钉挂了联系牌、发放了连心卡(册)、填写了户情卡。园区还在每个村组钉挂了分片包组公示牌,将分片包组“三送”干部、村干部姓名、联系方式及承诺进行公开公示,方便农户联系,接受农户监督。

二、加大宣传,浓厚“三送”氛围

一是及时组织召开“三送”工作动员会、宣讲会、户主会、党员会,宣传“三送”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深入农户家中,了解农户所想所需,让“三送”入心入脑到每家农户;三是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宣传“三送”,力争将“三送”的阳光洒向园区的每个角落。园区在交通要道和各村共悬挂了9条横幅标语,印刷了6条墙体标语,制作更新了12块宣传栏、黑板报,张贴了39块联系服务牌,

三、严肃纪律,落实各项工作。

一是坚持在岗在位,严格请销假制度。县纪委下派的12名工作队干部和其他干部,均能坚持在岗在位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二是深入走访调查,收集处理问题、诉求。目前共收集群众问题诉求116条,为民办好事实事18件。三是接受群众监督,做好公开承诺。各工作队及“三送”干部包村联户情况、值日安排情况、问题处理情况等均制作公示牌、宣传牌进行了公示;四是落实上传下达,积极报送信息。园区将市、县要求第一时间传达到各村、工作队,同时要求各工作队将工作开展情况、问题诉求收集处理情况以民情日记或一天一报、一周一报的形式进行报送。园区、各工作队还定时召开工作布置会、问题交办会,上传下达畅通有效。

河津电厂干部调动公示范文 第3篇

一、公示对象

拟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以及拟平级转任新的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也实行任前公示。

特殊岗位和在换届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不进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范围及方式

拟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党政工作部门正副职领导职务的,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任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务的,在其所在工作部门(单位)或工作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拟易地交流提拔任用的,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

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提名)职务。

四、公示时间

一般为7—15天。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公示人选的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

五、公示的基本程序

(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公示通知或公告;

(2)公示时应即通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干部本人;

(3)受理群众反映;

(4)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并向署名反映人反馈;

(5)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6)公示结束后,由党委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找干部本人谈话。

六、对反映情况者的要求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

七、对反映情况的处理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分类处理。对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已掌握的,不再重复调查。对不掌握的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虽匿名反映但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线索清楚,也要列入调查范围,认真核实。

(2)对群众无反映和所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或按法律程序提请任命;经查有不适合担任拟任职务要求的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所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并作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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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电厂干部调动公示范文 第4篇

关键词:淮安;财产公示;顶层设计;价值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尽管在国际上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但在我国,步履维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2年7月10日,_江苏淮安市委组织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并在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淮安市、县两级拟提拔乡(科)级以上干部全部实行财产申报公示。把颇为敏感的财产公示引入干部选拔之中,引起全国媒体和民众的高度关注。虽然淮安不是全国第一个推出财产公示制度的地方,但是淮安《关于同步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的暂行办法》所表现出来的一些创新思维和创新做法,以及后续平稳实施,淮安干部财产公示依然被许多专家、媒体称之为具有“破冰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淮安在全国率先迎来“阳光法案”。

一、迎难而上,凸显淮安政治勇气

1.缺乏顶层设计是当前干部财产公示最大的障碍和困难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方面的顶层设计,既可以是一部专门的财产申报公示法,也可以含在其他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法)中。总之,它必须是经过国家或省级立法机构制定出台的,用以规范全国或省级范围的财产申报公示做法。有了这一指导和强制性的法律,地方的财产公示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如果一些地方不公示或者公示不合规范,公众从而也可依法监督,甚至提讼。

从世界范围来看,只有通过法律的效力确定和保证的财产申报制度,才能在实践过程中发挥明显作用。例如,1883年,英国通过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颁布《政府行为道德法》,在此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从而建立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明确规定在一定职薪级别及以上的政府官员,必须申报本人、配偶及子女的家庭财产状况。1998年,法国制定了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专门法律——《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法》,法国议会办公厅或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申报者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份报告,并将其公布在《政府公报》上。1993年,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确立了财产申报制度。2002年,墨西哥颁布《信息公开法》,让普通的墨西哥公民能监督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状况,达到杜绝腐败现象的目的,尊重并保护墨西哥公民的监督权。

我国当前推进干部财产公示遇到的最大障碍和困难就是缺乏顶层制度设计。根据我们的立法规定,县级及以下的基层政府无立法权,即便基层政府也会制定一些相关文件和规定,但其层级毕竟太低。另外,基层政府的财产申报和公示更多依赖主政者或主推者的意愿,当主政者或主推者因某种原因而改变看法时,财产申报公示极可能半途而废。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一些曾经被认为是财产公示破冰或地方探索样本的试点地方,像新疆阿勒泰、四川高县、湖南浏阳、浙江慈溪、宁夏银川,如今也因各种因素“人走政息”或“偃旗息鼓”。

2.政治勇气是淮安强势推进官员财产公示的根本

当前中国推进干部财产公示,一方面,面临缺乏顶层设计的巨大障碍;另一方面,在官员内部也存在着巨大的阻力。建立和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不可避免地会触动一部分政府官员和政府部门的既得利益,来源于官员群体内部的阻力是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最大障碍所在,这也是导致财产申报的立法工作迟迟无法取得进展的原因。

因此,在财产公示问题上,我们首先需要的政治勇气和政治决断,即要不要建立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淮安在这个问题上既没等,也没靠,当机立断强势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凸显淮安决策层的政治勇气,同时,这也是淮安能够率先迎来“阳光法案”的最根本原因。

二、渐进改革,彰显淮安政治智慧

政府官员财产申报虽然是一剂反腐良药,但能否取得良好的效果,还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制度设计或政策制定方面,是否坚持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要素;二是在实施策略方面,能否做到既成功推开,又有效地防控了风险。因此,在建立干部财产公示制度的路径模式选择问题上,必须坚持科学的策略原则,坚持渐进改革的原则,稳步推进、注重探索、逐步完善。

事实上,自2008年新疆阿勒泰地区首开官员财产公示先河,各地不乏效仿、试水者。时至今日,某个地方搞官员财产申报,已不再是新闻,更难激发出舆论的热度和热情。淮安市官员财产公示却得到了全国媒体、专家、公众的高度关注和欢呼,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淮安“阳光法案”在制度设计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高度的政治智慧。

与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江西黎川等一批先前试点干部财产公示的地方相比,淮安的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一是在申报种类上选择了阻力相对较小的初任申报。公示对象限定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拟提拔的乡(科)级以上干部,从而明确将官员财产公示与干部任职挂钩。在官员财产公示问题上,之所以一些地方的试点做法无法推行下去或者无法在全国推广开来,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担忧官员反对。从新提拔官员开始推进财产公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于,既然他们的目标是追求政治进步,也就更有动力接受财产公开。

二是在公示财产的范围方面,规定既详细,又宽泛,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淮安规定公示财产的范围基本上囊括了公示者所有能涉及的财产状况,杜绝了可能的遗漏之处。公示的财产不仅包括房产、车辆、投资、存款、债务等五类财产情况,而且还设定了“其他需要说明的财产情况”作为“兜底条款”。此外,除了本人的财产情况,拟任干部配偶、子女投资或注册企业、公司的情况也在必须公示之列。另一方面,这样宽泛规定的在操作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谁如果有不当收入和财产,可以很清楚地得到反映;谁想隐瞒收入和财产,也很困难。

三是提出了惩罚措施。淮安对拟提拔人选的公示情况不仅被录入廉政档案和信用管理系统,如在公示期间或提拔后,有隐瞒重大财产情况的,将取消其任职资格;而且还规定,对不按要求进行财产申报公示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这就杜绝了公示中可能存在的人情因素,促使单位和领导不敢不重视公示工作。

因此,淮安的官员干部的财产公示,一方面,敢于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敢于触碰财产中的“敏感点”,敢于使用开放程度更高的网络进行公示,敢于把财产申报与干部提拔直接挂钩。这无疑提高了财产申报的监督性、财产公示的透明度、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淮安以“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为突破口,意在缓冲社会阻力而得以有效推行,减少改革成本,为以后的分步实施积累能量和经验。实现了财产公示的软着陆。精巧的制度设计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是淮安决策层的政治智慧。

三、财产公示,拓展淮安制度反腐的新空间

淮安的财产公示制度,不可避免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如何有效核实拟任官员申报的财产?如何让核查的过程始终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如何在面临权力干预的时候不为所动?如何让改革在深度和广度上具有不断突围的能力?这对淮安来说,考验才刚刚开始。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淮安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进必将对淮安的政治生态产生极大影响,同时,我们也非常乐观地想见,淮安财产公示制度必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制度本身就具有自身的成长特点和成长规律。

1.强化公务人员自我约束

建立和完善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强化公务人员的自我约束:一是公务人员通过财产申报,一方面从中受到道德教育,另一方面也促使和提醒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的冲突。二是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可以使公务人员违反公共利益取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时,将会面临如实申报可能会带来某种麻烦,若不申报又可能承担某种责任的两难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吓公务人员逾越道德界限的鸿沟。

2.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透明政府建设

透明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政府活动应该公开化,办事具有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因此,政府必须回应来自社会和民众的要求并采取行动加以满足。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被称为“阳光”法案,就是因为它反映并积极回应了现代民主政治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阳光化、透明化的民主诉求,并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来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推动政府透明建设。

财产公示制度作为一项终端反腐的制度安排,公开是其基本特征和最重要原则。只有通过对公务人员设定法定义务,强制公开其个人或与之相关人员的财产状况,才有可能使其接受公众的监督,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3.发展民主政治,增强政府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