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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税收稽查决定书范文(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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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三)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对你上述应补缴的印花税元,依法予以追缴。(四)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18元。(1)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2份,套开金额1,488,元(含税),调增增值税收入1,444,元,查补增

超市税收稽查决定书范文 第1篇

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盛集团”)成立于19xx年5月27日。经营范围是:针纺织品、印染定型整理、浆纱、服装生产、加工;对外实业投资、纺织印染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经营方式为加工、制造、进出口。

绍兴百成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百成”)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企业,系诚盛集团公司中的一个独立法人,经营高档织物面料印染后整理加工及服装生产。

20xx年3月9日至7月26日,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绍兴国税”)对诚盛集团和绍兴百成于2004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认为诚盛集团和绍兴百成在20xx年至2004年间将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资格借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由他人挂靠外贸出口业务。诚盛集团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元(其中2003年元,2004年元),违规免抵税额元,(其中2003年元,2004年4842,元);绍兴百成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元,免抵税额元,合计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_《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xx)014号)第五条第二款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绍兴国税作出绍县国稽处(20xx)第0100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追缴诚盛集团2003年至2004年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元及免抵税额元,共计元;同时,作出绍县国税稽处(20xx)第0097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追缴百成公司20xx年至20xx年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元及免抵税额元,共计元。

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诚盛集团及绍兴百成均不服,向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xx年1月10日,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绍县国稽处(20xx)第0100号及绍县国税稽处(20xx)第0097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诚盛集团及绍兴百成均不服上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5日同时作出两份判决,判决撤销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绍县国稽处(20xx)第0100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判决撤销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于20xx年9月7日作出的绍县国税稽处(20xx)第0097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超市税收稽查决定书范文 第2篇

武汉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xx年9月19日至20xx年9月19日对你(单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偷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增值税检查情况:

根据发票专项整治小组提供的20xx-20xx年度电子信息,显示为比对不符的条数为196条,其中有170条信息显示为发票套开,涉案金额为9,342,元(含税),20xx年和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共计1,139, 元。

(1)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2份,套开金额1,488,元(含税),调增增值税收入1,444,元,查补增值税43,元;

(2)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8份,套开金额7,853,元(含税),调增增值税收入6,757,元,查补增值税1,096,元。

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20xx年查补增值税43,元,20xx年查补增值税1,096,元。

企业所得税:

20xx年度:

根据20xx年增值税套开发票违法事实,根据《_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20xx年调增增值税收入1,444,元,因当年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故20xx年查补企业所得税14, 元。

20xx年度:

根据20xx年度增值税套开发票违法事实,因账外经营,部分进货发票未入账,根据《_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及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20xx年调增增值税收入6,757,元,核定本期可予确认结转成本的金额为5,679, 元,当年应补企业所得税 273, 元(含当年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补所得税4,元)。

二、处理决定

1.(1)限期追缴20xx年度增值税 43,元,其中:20xx年1月应查补增值税2,元;20xx年2月应查补增值税3,元;20xx年3月应查补增值税4,元;20xx年4月应查补增值税9,元; 20xx年6月应查补增值税2,元;20xx年7月应查补增值税元。20xx年8月应查补增值税2,元;20xx年9月应查补增值税8,元;20xx年10月应查补增值税1,元;20xx年11月应查补增值税2,元;20xx年12月应查补增值税4,元。

(2)限期追缴20xx增值税1,096,元,其中:20xx年1月应查补增值税7,元;20xx年2月应查补增值税4,元;20xx年3月应查补增值税63,元;20xx年4月应查补增值税135,元;20xx年5月应查补增值税270,元;20xx年6月应查补增值税66,元;20xx年7月应查补增值税249,元; 20xx年8月应查补增值税148,元;20xx年9月应查补增值税60,元;20xx年10月应查补增值税31,元;20xx年11月应查补增值税28,元;20xx年12月应查补增值税31,元。

(3)限期追缴20xx年企业所得税 14,元;企业得税273,元,以上(1)至(3)项,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应对检查问题进行调账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xx年十月十四日

超市税收稽查决定书范文 第3篇

xx公司:

我局于20xx年5月7日至20xx年5月30日,对你20xx年4月29日股权转让的地方各税申报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20xx年4月29日,经安徽xx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同意李靖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5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你和周柯江(另案处理),于xx、周柯江同意受让部分股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总价格为1092万元,其中:你受让了李靖所持有的股权,转让价款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元。

(二)个人所得税

你受让李靖所持有的安徽xx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受让价款为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李靖个人所得税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_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2小项、第三条、第十条,《_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你上述第(一)项税收违法事实,应补缴印花税元。

(二)根据国家_《关于贯彻<_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第47号)第二条第三款、《_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小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及根据《_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国家_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xx〕28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你上述第(二)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的违法事实,责令你补扣或补收,同时,我局也将依法向纳税人追缴。

(三)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对你上述应补缴的印花税元,依法予以追缴。

(四)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1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xx年八月二十八日

超市税收稽查决定书范文 第4篇

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224700240566):

经我局于20xx年03月28日至20xx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单位20xx年4月30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160000000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冲抵你单位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20xx年5月31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26413855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应由你单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共计186413855元,造成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

(二)经查你单位检查纳税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共计183张在开发成本中列支,金额合计317173200元,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鉴定,伪造发票35张,金额130000000元,无开具数据发票8张,金额56000000元;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伪造发票及领购单位与发票上加盖印章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共140张,金额131173200元。经检查组外调核实,上述发票票面印章单位与你单位没有业务发生和相关经济往来,没有为你单位开具过发票,业务不真实,造成少缴纳20xx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_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在帐簿上不列收入及多列支出,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偷税税额元处以一倍罚款计元(其中:营业税偷税额罚款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罚款元、企业所得税偷税额罚款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入库(帐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_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