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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项目宣传文案范文(实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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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三)在互联网环境下明确审判公开的限度有助于避免审判公开流于法制宣传

互联网项目宣传文案范文 第1篇

法制新闻是如今网民最喜欢的新闻类型之一,利用好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是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占领新兴阵地、引导网上舆论的具体体现。

一、互联网传播的优势

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互联网媒体具有海量的储存量,具备了大量储存、随时调阅、即时更新修正法律、法规条文的物理可能性。由于具备了空间的优势,也就具备了独立设置专业性较强频道、平台的条件;不受出版和播出时间的限制,可以及时、即时新闻,也允许适当的内容间断;可以大量刊发图片,还能刊发音频、视频新闻;还能充分实现视频、文字、图片多种形式辅助综合的结果,使内容更加充实。

网络在传播时间上具有明显的自由、快捷的特点,可以轻易做到即时滚动各类新闻。近年来,在国内外许多重大新闻,特别是突发性新闻报道上打响第一枪的,已经不再是电视、广播,更不是报纸,而是互联网站,甚至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比如当年由我全国首发的《_驾驶宝马车撞死农妇》这一新闻,在第一时间后随即进行实时滚动报道,在全国互联网新闻界引起广大关注。

传播空间上的无限性。网络媒体传播空间不分地域,没有疆界,可以说,全球互通互联的电子网络有多大,网络媒体的传播空间就有多大。比如说建一个法律法规库,它的容量任何其他形式的媒体都不容易承载,而对于互联网就变得很容易、很便捷,你想查一个关于法治文化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随时上网都可以轻松得到。另外,我们要开展一项法律法规的普法活动,对事件进行整体宣传,利用网络就可以进行较长时间的策划和推动,可以有很多单位一起参与,声势可以搞得很大,这样对网民学习法律知识很有帮助。而且网络上相对很自由,有什么案件,你有什么想法,在网络上都可以讨论,所取得的效应将是巨大的。

传播方式上的多样性。比之传统媒体,网络媒体更大的特性在于其传播方式的灵活多样性。这方面的变革可以说是革命性的,也是最具魅力的。主要有三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交互传播。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通常是单向的,编读双方无法随时随地进行双向沟通。而网络媒体既可以是单向传播,也可以双向(编读之间)甚至多向(编读之间、读读之间)传播。信息的传播具有很强的交互性,网民与网站之间、网民与网民之间可以利用聊天室、网络电话等工具即时沟通,实现互动。对新闻内容也可以随时展开讨论,还可以举行网络会议等等。二是多媒体传播。网络媒体可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于一体,是地地道道的多媒体。国内大多的网站已推出了视频节目。三是个性化传播。报纸和广播、电视毕竟是一般意义上的大众传播,你在上面所看到或听到的内容同其他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媒体所看到或听到的东西是一样的,报纸不可能为你单独出版,电台和电视台也不可能播送只供你一个人收听、收看的节目。然而,它们所做不到的这些,网络媒体却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到。如今在手机里,比如今日头条这个APP,你可以依己所好,订阅自己喜欢看的新闻类别。在一些法律为主题的微信公众账号里,甚至通过关键词查询《宪法》《治安管理条例》、《民法》、《婚姻法》等,以及各地方关于法治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里面的任何一个法律条款,可以方便得很,手到擒来。

二、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网络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

互联网项目宣传文案范文 第2篇

一、舆情的危害

1.互联网与手机结合,网络舆论更具杀伤力

有线载体(互联网)和无线终端(手机)结合,网友通过手机能够进行更为便捷的信息传播,而且不限于文字,还可以将现场拍摄图片、视频上传。特别是微博客,可通过手机或网页登陆,随时随地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一次不超过140字。由普通网民临时客串的“公民报道者”,可在微博客上对突发事件进行“现场直播”。例如,在石首骚乱中,一位匿名网民在饭否网上实时播报街头消息约200条。微博客有效地突破了某些信息屏障,赶在了传统媒体报道和政府新闻的前面,第一时间大量第一手的信息,成为杀伤力最强的舆论载体。

2.互联网和传统媒体相互借力放大

二、舆情传播途径

2.互联网成为新闻舆论独立源头。

3.微博为代表的社交网络拓宽了舆情生长的土壤。

三、网络的发展势头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千家万户,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2011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规模已突破3亿,依然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领跑全球互联网。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也已达到亿,占网民的46%,半年内增长了,增速十分迅猛。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发表言论、表达诉求、宣泄情绪的渠道的同时,也由此形成了社会舆论,通过网络,民众言论的高度自由性、开放性和交互性,使网络舆论在快速传达民情民意、促进沟通的同时,也对民众正确看待网络舆论事件和言论产生了影响。可以说,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渠道,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有个形象的比喻——“每个人面前都有一个麦克风”。

四、负面舆情的冲击力

当今中国,事实上存在两块舆论场:一块是官方主流媒体舆论场,包括党报、国家电视台,受文宣口径节制,中规中矩;第二块是民间舆论场,没有网络之前主要是口头舆论,今天主要是网络社区,包括BBS、博客、微博客、Q Q群等。在很多突发事件或政策讨论中,官方的声音在第二块舆论场中经常受到质疑和批评。有时候感觉官方主流媒体的宣传,在网络社区处于一种“裸奔”的状态。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从2011年通过实例分析和负面舆情的危害可以看出,负面舆情对企业发展的冲击力不容忽视,尤其是,作为央企,更要高度重视舆情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作用。

五、舆情的应对

针对日益复杂的网络舆论环境,为加强网评舆情监管工作,积极适应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牢牢掌握网上舆论工作的主动权,为企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舆情风险。

1.完善制度,从源头实施管控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办法》、《外宣工作实施办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等管理办法,确定了新闻宣传工作指导思想、明确了新闻报道与管理、记者采访、信息收集与传递等相关规定。

2.建立网评员队伍

以网络网评员工作为抓手,不断探索网评舆情监管工作的新模式,按照网评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建立起了一支政治素质过硬、敏锐度高、责任心强、业务本领好热爱网络宣传工作,熟悉网言网语的网络评论员队伍,为每一名网评员建立个人档案,并统一跟踪管理,明确网评员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和工作任务,举办培训班,提高网评员业务水平。

3.加大正面宣传力度

新闻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主动、及时、准确地宣传企业决策部署、生产经营新亮点和两个文明建设成果,做到创新思路,彰显特色,寻求突破,并精心组织了多次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凝聚人心,鼓舞斗志,提升了宣传工作效能,真正发挥宣传工作软实力的作用,为企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加强对舆情的监测和研究判断

舆论生成发生是有规律性的,一般都是:传统媒体报道/网友爆料——网友讨论(跟帖/论坛)——形成舆论压力(“意见领袖”作用)——传统媒体跟进,挖掘新的事实(新老媒体互动)——应对(失当)——走向高潮——解决问题/官员问责——网友注意力转移——网络舆论消解。所以,企业要对舆情进行科学有效的研究和判断,掌握其生成和发生的规律,从容应对。

互联网项目宣传文案范文 第3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_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_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_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_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_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_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_,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_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_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_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靖州两二家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接受约谈立行立改)3月29日,靖州生活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靖州飞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分别向县网络宣传与监督管理中心递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整改报告。

互联网项目宣传文案范文 第4篇

【关键词】网络宣传 互联_色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媒体的种类和形式也越来越多,传统媒体不断发展,新兴媒体日益强大。每逢重大事件发生,更是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手机等新旧媒体一齐上阵。在形式纷繁、角度各异的宣传报道中,怎样让网络宣传夺人耳目、凸显自身价值呢?笔者认为,在主题内容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媒体自身的个性越强,这种媒体宣传存在的价值就越大。具体到网络宣传来说,在舆论导向正确、宣传内容真实的前提下,互联网的特色彰显得越充分,该网络宣传也就越精彩。

作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科技进步成果,互联网带来了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深刻变化,有着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一些特色和优势,如即时、快捷、海量、互动、多媒体、无国界、虚拟化、天然落地等等,已成为时下最快捷、最有效的传播方式,成为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巨大力量。《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亿,首次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同时,我国的宽带网民数和国家域名数也是全球首位。这三项重大突破举世瞩目,并初显我国互联网大国规模。报告还显示,网络新闻使用率达,在网络应用中排名跃升至第二位,互联网已经成为新闻传播领域中影响巨大、最具发展潜力的主流媒体。①我们应该仔细研究互联网的特质,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

一、新闻时效的“快捷”

“时效”是新闻宣传的一个重要元素,而快捷、即时、同步正是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在网络宣传中,我们格外要充分张扬这一特色,利用信息快速刷新、图文直播、视频直播等方式第一时间将最新信息、进展乃至现场实况告诉广大网友,让他们及时知晓情况、分享快乐、化解恐慌、消除疑虑。

今年的“北京奥运会”是体现网络宣传快捷即时的一个最好的案例。作为北京奥运会官方互联网及大陆和澳门地区唯一新媒体持权转播机构,为了确保奥运转播的时效,央视网在奥运期间推出了一系列特别的服务内容:“24小时播不停”资讯频道综合利用图文、视频和网民评论等手段在一天24小时中不停地最新信息并随着事件发展不断刷新;“即时赛事信息频道”基于IDF数据,以图文为主要方式实时播报赛事全方位信息、尤其是比分信息;②央视网还与知名国际网络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共同搭建了“网络视频直播”平台,完美呈现了17天、3800个小时的奥运赛事直播。所有以上服务让网民第一时间知晓了赛事情况、相关新闻或实时观看到比赛的精彩战况,守着电脑就可以全面、快捷甚至同步地了解或观看奥运会的最新进展,这种体验是传统媒体难以提供的。

今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后,最早传播地震信息的,不是传统媒体,而是网络。据网民反映,震后6分钟,他们就从QQ群或论坛上获取了地震的消息;震后15分钟,一些网站的首页或新闻频道已相继开始正式地震的新闻了,如此惊人的速度在没有互联网的年代或区域是不可想象的。

二、 表现手段的“多媒体”

如果说,广播电视是时间媒体,报纸杂志是空间媒体,则网络就是将二者充分结合起来所形成的一种多维组合的媒介方式。表现手段的“多媒体”是网络区别于传统媒体的重要标志。凭借互联网传播的这个巨大优势,网络宣传要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动漫、图表等多种表现手段,充分挖掘博客、论坛、播客、电子报刊、在线网聊、网络直播、视频点播、投票、邮箱、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业务的潜力,让网络宣传图文并茂、声色交织,兼具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在传播上的优势,为网民提供一种全景式、立体化的报道。

在安徽电视网今年的抗震救灾专题中,不仅有大量的来自国内权威新闻媒体以及安徽电视台(网)的相关新闻和图片,还有募得亿的安徽省大型赈灾义演“与爱同行共建家园”的网络直播和视频点播、安徽电视网参与省内灾后首场广场募捐活动“爱涌巴蜀情动江淮”的图文和视频、安徽电视台著名主持人饱蘸着对灾区同胞深情厚爱、引发大量网友跟帖回复的“名嘴名博”、网友们在论坛上寄托对灾区同胞哀思的“_”、安徽电视台广告客户爱心捐赠榜“情系巴蜀爱传万家”等等,这些宣传网络特质非常浓郁,充分展示了互联网的多媒体性。

搜狐电视频道的广告词是“100家电视台实时直播,900档精品栏目,1000部精彩剧集,搜狐电视,应有尽有。看电视,上搜狐。”③现在很多大的网站都在积极发展网络电视,由此可见,网络的多媒体性具有极大的开发潜力和价值。

三、多种方式的“互动”

时代,新闻传播不再是媒体的专利,任何接触新闻事件的人员都能以自己的视角来观察和报道事件,网络媒体逐渐成为个性化传播平台,④博客、论坛、播客、新闻跟帖、嘉宾网聊等等传达着网民的心声。而且,从发展的趋势看,互联网正从提供信息服务向提供平台服务延伸,以博客、播客等为代表的服务模式使互联网的平台功能更加突出,网民不仅是信息的消费者,也是信息的提供者和创造者。

今年奥运会期间,很多网站都推出了以奥运会为主题的博客、论坛、播客、社区、评论、留言等互动内容,有些网站网民的参与热情非常高涨。在腾讯网上,中国首金得主陈燮霞独家博客的回复留言超过18万条;刘翔退赛新闻的评论数超过60万条;为中国51金制作的金牌专题的评论数近22万条;由可口可乐主办、腾讯提供技术支持的“火炬在线传递”活动更是别具特色,参与人数突破6209万,创造了中国互联网历史上单一活动参与人数最多的纪录,也是各门户所推出的各类奥运互动活动中最成功的一个,⑤无论对媒体还是对赞助商都是非常成功的互动营销案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网友主动参与宣传报道是时代的要求,是新闻“三贴近”的具体表现,丰富了网络宣传的内容,增加了网络媒体的吸引力。加强网络的宣传创新,吸引网民对媒介本身的关注和对相关报道的参与是网络宣传的重要内容。但是,网民参与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的开放性带来了网友参与内容的不确定性,媒体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放

在新闻宣传工作的首位,在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热点问题上把好关、把好度。

四、信息内容的“海量”

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是一种高科技的载体和平台,其中能够“装载”和“陈列”网络原创、网民上传以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所有内容,既能横向集纳各方新闻,又能纵向保存历史资讯,实现信息内容的海量。互联网所以能拥有海量信息,主要原因是:

1、由于没有时间空间和存储容量的制约并且具有多媒体性,网络的信息以及与其他媒体合作非常便捷。

由于有着快捷的时效和多媒体的表现手段,网络非常容易在第一时间、以最合适的方式信息;同时,网络与新旧媒体之间非常便利的横向合作也大大促成了网络信息的海量。

为了增强信息的传播,网络媒体之间经常进行横向的合作,例如我省“与爱同行共建家园”大型赈灾义演,安徽电视网联手新浪、搜狐、悠视、网易等全国知名网站对义演进行网络宣传和视频直播,当晚通过网络收看义演直播的达10万人次,极大地拓展和延伸了电视空间,也增加了相关网络的信息量。网站之间的相互链接、相互传播更是非常方便。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有着丰富的内容资源,网络媒体应加强与传统媒体的合作,第一时间获取并快速整合各类信息及相关资源。新浪、搜狐等知名门户网站纷纷寻找机会与传统媒体合作或与传统媒体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借此增加自己的信息量、权威性和影响力,新浪、搜狐都已与安徽电视台签定了合作协议,是安徽电视台很多重大活动的合作伙伴。搜狐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30年十大流行语”大型评选活动就是联合全国12个省市12家主流报媒共同举办的。⑥

传统媒体的网站更要充分吸纳母体资源,加强台网联动、报网联动,如安徽电视网是安徽电视台唯一的官方网站,拥有安徽电视台品牌、节目、视频、人才、广告、公关、明星等社会资源在网络上的延伸,做好台网联动、用足母体优势将为安徽电视网注入取之不尽的资源。

近来,很多网站开始运做多媒体报刊、电子杂志、网络电视、网络广播,完全充当了传统媒体高科技的承载平台,这些传统媒体网络版的介入大大增加了网站的信息量。

2、由于具有极强的互动性,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是双向的。

互联网项目宣传文案范文 第5篇

要开展网上营销,首先要上网,否则网上营销无从谈起。上网有两种方式:一是上网寻找别人放在网上的信息和电子邮件通信;二是同时将自己的信息放到网络上去,让别人来调阅。应该说,使用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都可以开展网上营销。但是,前一种方式没有自己的网站,在展示商务信息的力度和深度方面都大大弱于后者,是一种不够全面的方式。所以我们下面所谈的网上营销,主要立足于后一种方式。

立足于网站的网上营销主要涉及两大领域:即网上营销传播和网址宣传。

互联网的营销特性

将互联网视为传播媒介已是不争的事实,其跨时空、覆盖全球、以多媒体形式双向传送信息和信息实时更新等特点,是其他媒介所无法比拟的。作为媒介,就一定具有广告功能,这正是网上营销者所追求的特质。

借助互联网,商家可以将产品的属性及价值信息传递给目标消费者。把握互联网的虚拟市场特性,调用一切在网上可行的营销手段促销并实现网上销售,这个过程就是网上营销传播。

在进行网上营销的策划时,营销人员要认识到互联网与营销有关的几个特点:

由于互联网是媒体,所以开展网上营销首先要将网站作为媒体来经营。也就是说,首先要靠网站中的信息将访问者吸引住,使之成为回头客,_藏_在站点中的广告才能产生持续的作用。互联网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交互性,在设计和策划营销时,要充分地考虑到这个特点。

放在互联网上的信息是可以实时更新的,所以利用互联网配合时效性很强的营销活动有很大的优势,而且可以随时配合整体营销计划的调整。与传统媒体相比较,互联网上存储信息的容量非常大,只要结构安排合理,设计精彩,就有充足的空间可让你自由地腾挪。

互联网能够帮你实现很多需求,但它不是万能的。因此,商家对互联网的利用程度和营销诉求的定位要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无论人们上网做什么,都要预先知道对方的地址,这个特点决定了一个新的站点诞生后,要有一定的宣传期和经营期才会逐渐产生效果。互联网跨时空和地域的特点,为企业加入到国际经济体系提供了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的快捷而经济的途径。这一特点要求企业的营销策划人员在规划信息内容时,不仅要考虑到语言的因素,更要考虑到地域间文化和消费的特点,尤其是不同国家的网民的文化和消费行为的特点。

网上营销传播

在对互联网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后,营销人员就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来制订网上营销传播的计划。营销人员应注意的是:在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特点的基础上,很多传统营销理念都可以应用到互联网中,特别是目前流行的整合营销传播理论。

整合营销传播要实现的第一个目标是刺激反应,即想方设法将消费者、潜在顾客、使用者甚至非潜在顾客的反馈收集上来。互联网的实时交互性,为收集反馈提供了最好的方法。在互联网上怎样做出特色,使访问者做出适当的反应,需要策划者具备相当的想像力和创造力。这些想像力和创造力在互联网上最终都要由网页的形式来体现。因此,网页的设计与制作其实是网上营销传播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受整体营销方案所制约的。

在营销传播的过程中,商家欲导引的受众就是其传播目标。这个目标一旦确定,任何营销手法的策划都不能离开这个目标,否则传播将会因为_药不对症_而导致效力的减弱。在互联网上开展营销同样不能离开预先设定的传播目标这个核心。

开展网上营销实际上是一个循环的过程:传播计划执行了一个时间段后,会激发出消费者的回应;商家根据这些回应调整原来的计划再执行。如此循环往复,将营销转化为传播,传播转化为营销,商家与消费者在传播的作用下有机地交融在一起,从而达到双赢的境界。

网址宣传

作为传播媒介,互联网站本身也存在着再宣传的问题,这是由上网要预知地址的运作机制所决定的。当一个新站点诞生后,没有人来看,再好的内容也无人知晓,传播无法到达受众,网上营销就无从谈起。所以,宣传网址是开展网上营销的重要前提。

宣传网址的方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

传统媒体广播、报纸、电视都是很好的方法。现在很多在传统媒体中的商家广告就是以网址为广告内容的主体。此外,商家所有的印刷品,包括名片,都是宣传网址的良好介质。

利用互联网本身的方法诸如导航台、新闻组、电子邮件群组、图标广告、分类广告等等。

网上营销管理

在开展网上营销传播的同时,需要网址宣传的配合,二者之间是互动的。例如导航台注册时要求对站点内容进行描述,此时的描述就必须符合整体营销方案中规定的定位和诉求。而在什么时候,调用哪个手段,同样需要统筹规划,这就是网上营销管理,即对网上营销传播和网址宣传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

互联网项目宣传文案范文 第6篇

档案宣传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向人们传播档案以及和档案工作有关的信息和思想,从而影响人们行为的过程。通过确定档案宣传活动的主题,明确档案宣传活动的对象,选择档案宣传活动的形式,确定档案宣传活动的时机和地点,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档案宣传活动,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使人们了解和熟悉档案工作,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关注和参与档案工作,从而为档案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档案宣传工作发展概况

我国档案宣传工作,起步虽然比较晚,但发展很快,己成为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档案事业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对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的一种手段。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档案宣传的方式逐渐地丰富起来。各级档案部门不断加强档案宣传工作力度,积极探索档案宣传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增加了档案宣传的渠道。博客、微博、手机等新媒体形式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档案宣传工作的新领域,扩大了档案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档案宣传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档案宣传工作是向人们传递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的信息、思想和观念,从而影响人们行为的过程,是有关档案、档案工作以及整个档案事业的宣传、传播工作。

二、档案宣传工作的意义

档案宣传工作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众档案意识,增强档案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档,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档案宣传工作是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经济建设跨越发展服务的首要措施,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档案价值的认识程度。有利于促进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档案资源,是指保障一个国家或社会档案事业发展和档案工作开展的各种社会条件以及由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自身对社会产生的各种作用和影响因素的总和。有助于发挥档案的社会教育功能,档案是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它翔实记录了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艰辛过程,也反映了国家民族所遭受的危难和灾害以及与邪恶势力进行艰苦斗争的过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三、新媒体背景下档案宣传途径的拓展

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媒体渠道发生巨大的变化,媒体形态不再只局限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领域,大批新兴媒体开始涌现,成为开展档案宣传工作的新媒介,如档案网站、博客、微博、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

1、档案网站

2、档案博客与微博

博客,又译为网络日、部落格或部落阁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博客上的文章通常根据张贴时间,以倒序方式由新到旧排列。许多博客专注在特定的课题上提供评论或新闻,其他则被作为比较个人的日记。一个典型的博客结合了文字、图像、其他博客或网站的链接及其它与主题相关的媒体,能够让读者以互动的方式留下意见,是许多博客的重要要素。

档案博客是指探讨有关档案学专业内容的学术博客,其内容记录了有关档案学和档案工作的一些知识,包括档案学基础理论,档案实践工作、档案教育等等。其形式不拘一格,文章既有介绍性,也有评价性,篇幅亦有大有小,内容丰富多彩。

互联网项目宣传文案范文 第7篇

关键词:审判公开的限度;互联网;法制宣传;审判信息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6004504

传统的审判公开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1]。不过,在现如今的网络时代,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将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的活动向社会公开,媒体的报道力度也将会随之加大,关注案件审判情况的人也不会仅仅局限于法庭上的旁听人员。另外,审判公开已经呈现出由原来单纯的庭审活动的公开扩展到整个审判工作管理信息的审务公开[2]的趋势,即如今的审判应当公开的是审判过程中的各种实质性审判信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对于互联网的运用越发频繁,诉讼主体和非诉讼主体受到互联网上公开的审判信息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从互联网的角度对审判公开的限度进行重新审视。

一、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的新形式

根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普通民众对获得案件审判信息量的详尽程度的要求之不同,从保护个人隐私和履行办案过程中的保密职责的要求出发,再结合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可将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的新形式分为以下两类。

(一)法院与当事人的互动系统

当事人指就某一特定事实之存在或不存在,及由此事实应否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互有争执,而请求法院判断之人[3]。此类系统有当事人诉讼服务平台、案件查询系统等。相关人员需要输入案号或者证件号码等特定信息便可查询到相关审判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基于互联网或在法院的专门场所申请查阅庭审录像和执行活动录像,相关案件电子卷宗,以及远程审查立案、诉讼费收退、审理安排、公告、文书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庭审、听证、庭审直播、查询审理进程和相关文档等。这是一类半开放式的案件查询系统,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为代表。

这样的互动系统对方便群众、公正司法具有积极意义。当事人、律师等可以较为便捷地查询到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审判信息,以便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展开。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长期依赖这些平台获得各类诉讼信息,一旦系统中的信息更新滞后或者网站因各种原因欠缺维护致使无法正常进入系统查询信息的话,这明显不利于诉讼进程的推进。更何况实践中仍有许多当事人没有条件或者不会使用这些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系统。另外,法院内部的办案系统能否与当事人服务平台有效对接仍是个关键问题,因为它关乎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负荷以及办案过程中的保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

(二)向不特定对象(1)审判信息的网络平台

庭审直播系统、裁判文书系统、法院网站、法院手机APP,以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都是向不特定对象审判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普通民众,都可以较为容易地了解到在这些网络平台上的相关审判信息。还有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司法公开指数评价系统等,都为诉讼活动更好地开展提供了新的渠道。所以这是一类开放式的审判信息公开平台。

它的优点是信息量大且查询方便,拓宽了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渠道,方便进行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律常识的学习;缺点是它并不会公开所有案件的所有信息,审判信息与新闻报道混杂在一起不利于有针对性的查找,而且容易侵犯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另外,对于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他们在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之前如果受到这些网络平台所的审判信息的影响,他们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的证明力有被降低的可能,这也明显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二、明确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的限度的必要性与意义

审判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将相关的审判信息公开,既可以排除法官的恣意又可以保留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余地,保证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主动接受了普通民众的监督。这样,法官对事实做出的审慎、周全的衡量而形成的有强制力的裁判就更具说服力和权威性[4]。这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积极作用。然而正如上文所述,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审判信息公开虽然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明确在互联网上审判信息公开的限度。原因如下:

(一)在互联网环境下明确审判公开的限度是保护隐私权的必然要求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并没有“隐私”的概念。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被大量泄露并且给个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人们才逐渐对“隐私”重视起来,于是涉及独立的隐私权的诉讼也就常常出现[5]。基于“新闻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要求,加上出于吸引读者的考虑,媒体常常有意无意地报道许多涉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的新闻。这些新闻也常令被报道者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以至于对其本人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当大众受到媒体的报道而对被害人、当事人等产生了过度的同情或者不满时,“舆论压力”产生了“舆论审判”的危险。同时,互联网加速了信息的传播,有更多的网民可以更快地接收到消息。一旦涉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他们所受到的负面影响将会被数倍放大。因此,在互联网环境下,审判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时应更加重视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保护。审判公开的负面影响中隐私权首当其冲,所以协调二者关系的方法之一便是要明确审判公开的限度。审判信息在一定限度内公开不仅可以发挥审判公开制度的督促、约束和教育等功能,还能有效地避免对隐私权的侵犯,尤其是避免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受到的更为严重的冲击。

(二)在互联网环境下明确审判公开的限度有助于实现有效的舆情管理

媒体监督是保障实现公民知情权、批评权和言论自由的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形式,有利于促进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必要时发挥它的纠错功能。但是媒体对审判公开的负面影响也不能回避:媒体的不当报道会侵犯当事人隐私权,从而违背审判公开的初衷;“媒体审判”干预了法官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扭曲了审判公开的目的,降低了司法公信力……[6]当媒体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将案件大力宣传,这种负面的影响将会加倍放大。

虽然媒体报道和审判活动都追求公平正义,但二者在具体的操作上明显不同。媒体报道倾向于从人情的角度评论案件,用煽情的语言吸引读者,最后做出“合乎常理”的主观判断;而审判活动则要求裁判者严格按照专业的法律思维,根据法律的规定查明案件事实,然后做出相应的客观判断。基于二者本质上的不同,因此不能偏废其一而是要实现二者的平衡。在域外法的经验中,媒体与审判公开的和谐是促进整个社会法治意识提高以及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社会风气的重要因素[7],所以审判机关应当在尊重“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注重舆情管理,从而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如今,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审判机关应当主动利用审判公开这个制度引导舆论,开发并利用诸如法院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各类平台公开相应的审判信息,并针对特定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民众进行有效的法理说明,及时回应和化解网络上的质疑,尤其是对于社会高度关注、具有一定敏感性的案件,更应该及时做好审判公开而不应因噎废食,努力实现在保障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促使全社会呈现尊重司法、尊重裁判、积极运用法治思维理解案件的局面,努力实现保障民众知情权和提高裁判水平的双赢,从微观的个案实践场景当中体现法治的要求[8]。

可以看出,有效舆情管理的关键是做好审判公开工作,公开必要的、限制公开不必要的审判信息,不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又保护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本身的权利,这就需要明确审判公开的限度。

(三)在互联网环境下明确审判公开的限度有助于避免审判公开流于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承担着启蒙群众的任务,从而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权利意识,培养法律意识,建立对法律的信心[9]。将审判公开与法治宣传对比发现,两者的目的截然不同。前者是审判机关针对特定的主体解决各类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后者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普及法律常识。审判公开固然具有舆论监督和法制宣传两大作用,但很明显这并不是审判公开的最终目的。审判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可以让更多的民众了解司法运作、学习法律知识,但法制宣传却不一定能够实现预期。以庭审直播为例,整个审判过程在互联网上公开,广大民众可以容易地找到并观看。他们可以了解整个开庭的流程、了解案情,也能够通过庭审学习到一些法律知识。但每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都比较零碎,专业的庭审活动也常常令非专业人士一头雾水,况且观看庭审时又不能与庭上人员展开互动,所以普通民众并不能够系统全面地学习法律常识,法制宣传的效果明显大打折扣。审判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得越广泛,当事人、证人等的隐私也就暴露得越多,严重的甚至会影响最终的裁判,这也是审判公开的弊端之一。而且民众并不会关注所有的审判信息,这样一来在互联网公开过多的审判信息反而会加大审判机关的工作量。

因此,法制宣传不能够依赖于审判公开,审判公开也不是法制宣传的必然要求。法制宣传不是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刻意去做的事情。所以说社会公众所需要知晓的审判信息不必和当事人完全对称,甚至有些审判信息如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也不适合广泛。由此,明确审判信息公开的限度――公开必要的,有助于将其与法制宣传区分开来,以满足不同人群的权利需求。

综上所述,审判公开毫无疑问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倘若能够较为科学合理地运用好互联网这个工具,审判公开的效果将会事半功倍。然而,审判公开意味着所有的审判信息必然要向所有人公开吗?

注重隐私的保护,意味着有些审判信息不适宜向民众广泛公开;为了有效地实现舆情管理,公开必要的审判信息是关键,而必要的审判信息则意味着有所取舍;审判公开不等于法制宣传,因为二者的对象获取信息的需求是不同的。所以审判公开不需要向所有人公开所有的审判信息,审判信息的公开应当有限度。从审判信息的公开应具有针对性这个角度来讲,考虑到互联网的开放性、快捷性等特点,结合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对审判信息的需求量之不同,应当对审判信息按照不同对象进行体系化、层次化的公开。

三、审判信息应当按照不同对象体系化、层次化地在互联网上公开

审判机关是当然的审判公开主体[10]。根据审判公开的各类对象的特点,可以将审判信息分别向当事人和现场外旁听人员两个体系进行公开。由于这两类对象所获取的审判信息的完整性不需要等同,因此在遵守绝对不公开审理和相对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需要将审判信息有层次地公开。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诉讼构造当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是诉讼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当事人当然地有权利要求审判机关向其公开所有的审判信息。审判机关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职责,例如在案件受理回执上写明“在网站上查询”。当事人可以通过当事人服务平台查询从立案到宣判直至执行的所有诉讼环节的证据、生效法律文书、录音录像以及当事人、人等的身份信息。另外,法院的办案系统应当在保证一定程度上既可以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又可以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的前提下,与当事人查询系统有效对接,实现诸如举证期限、开庭时间等程序性信息的共享,从而更好地实现审判信息的实质性公开。

(二)现场外旁听人员

现场外旁听人员一般是因为某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才有可能去关注审判活动,诉讼结果通常不会对他们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对这类人所公开的审判信息应当质高量少。涉案人员姓名、案件所处的阶段、庭审过程、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是审判机关向社会公布的最主要内容。借助互联网技术向社会公开,可以较好地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按照庭审直播的方式分类,庭审直播可分为图文直播和视频直播两种方式。庭审直播方式应由法院决定。为了保障法院能够独立审判并且控制整个庭审过程,有效实现舆情管理,避免“舆论审判”,法院可以选择可控性较强的图文直播方式。如果案件被“舆论审判”的可能性很低,但又能起到教育作用,则可以选择视频直播。微博直播属于图文直播的范畴,为方便公众及当事人随时查阅,微博直播应当与网站上的图文直播同时进行。以此来避免因有些案件在微博上直播有些案件在网站上直播所出现的混乱情况[11]。进行图文直播时在保证庭审信息的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隐去涉及隐私的内容以及特殊证人的作证情况。视频直播时,也要在保证整个庭审活动完整直播的前提下在必要的地方打马赛克,对关键证人和特殊证据的屏蔽应当加以说明。另外,向社会公布的裁判文书也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在保证裁判文书完整性的前提下隐去不必要的信息。

至于对案件的解读,最好在裁判生效之后进行。经授权的新闻媒体在进行庭审直播或进行新闻报道时常常会邀请一些法律评论员为民众“答疑解惑”,法律评论员应当恪守客观的评论者之角色,在专业范围内发表客观评论,否则很有可能成为阻碍审判公开的绊脚石[12]。此外,还应当加紧制定并出台相应的违反庭审直播规定的制裁措施。

注释:

(1)这里的“不特定对象”包括除审判机关之外的所有诉讼主体和普通民众。

参考文献:

[1]刘玫.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0.

[2]龙宗智.“内忧外患”中的审判公开――主要从刑事诉讼的视角分析[J].当代法学.2013,(6):3-12.

[3]陈健民.刑事诉讼法要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74.

[4]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8,86.

[5]徐爱国.论媒体与司法的内在规则与外在效果[J].政法论丛.2014,(1):46-56.

[6]陈杰.新时期下我国民事审判公开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7]See Moon,Ronald TY. Together,courts and media can improve public knowledge of the justice system[J]. Judicature,2003(87):205.

[8]于浩.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J].北方法学.2014,(5):107-116.

[9]王永杰.从独语到对话――论当代中国法制宣传的转型[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124-132.

[10]冀放.司法公开的审查和限制――以法官和媒体在审判公开中的角色为视角[J].求是学刊.2014,(7):8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