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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模拟法庭总结报告范文(优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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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模拟法庭上,组内人员基本上能够正确适用刑法以及刑事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参与这次模拟法庭过程中,我对盗窃罪,区分主从犯,特别自首有了更深的认识。[1]姚建涛,杜庆贵.关于模拟法庭教学的若干问题.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3).

法律模拟法庭总结报告范文 第1篇

一、前期准备

1、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典型案例

我们选择是一个未成年人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案情涉及到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问题。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发性的案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被告是一初中毕业生,刚满十七周岁,毕业后他的一天,他们十一个同学在某酒店聚餐。喝了几瓶啤酒后,为了活跃气氛,有人提议“转勺子”喝啤酒。余水不胜酒力,当勺子第四次指向他时,他耍赖不喝,其他同学不乐意。此时有同学提出,不喝也可以,但是必须将啤酒倒进他衣服里。他忙起身躲避,同学们纷纷端起啤酒追赶。他随手拿起果盘中的一根十四厘米长的竹签,边挥舞边吓唬,“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要是)过来扎着了可了不得,别过来,我看谁敢过来”,边说边得意的笑,同学们也都不敢再往前凑。慌乱中,站在最前面的同学耿某军跌到了,再耿某军扑上来那一瞬间,竹签扎向耿某军胸部,顿时鲜血直流,同学们乱成一团。耿某军的伤情构成重伤。余水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法院。

2、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学生拿到材料后,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应进行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我们把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和辩护组等,被害人加入到控诉组。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这里我们注意不让所有的讨论均在各组间交流,分组进行指导,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前,要求学生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不止一种方案,以便在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为使整个模拟法庭开庭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我们要求审判组成员预先写好草稿,但应要求视具体审判过程作相应修改,如果时间来不及的话,可选择另行宣判。

二、正式开庭

在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小组成员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让模拟庭审过程尽量接近真实,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大家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我们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但在开庭过程老师都一再强调,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对这次活动的综合评价

辅导老师自始至终在旁听席上旁听,了解整个模拟审理过程。同时充分听取了学生对这次活动中的自我感受和评价,并从学生的自我评价中及时得到来自学生的真实能力和水平的反馈。

1、大家对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基本正确

(1)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在认知因素上,余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时他拿着竹签只是吓唬他们,同学们也都停下来没有靠近了,他没有考虑到耿某军会跌倒,如果他知道事情会发生,那么他肯定不会拿起竹签试图赖酒。

去其次,在意志因素上,余水不但没有放任结果的发生,相反,还一直试图避免发生任何伤害结果,因为他拿到竹签后,一直大喊“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实际上就是不希望发生伤人的后果。

因此,本案中,余水并不是间接故意的伤害,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2)重点是如何对被告进行量刑,在适用刑法时,对被告来说有哪些可疑或应当减轻的量刑情节。

被告是未成年人,已满十七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小,也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2、庭审中体现的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运用程度

在模拟法庭上,组内人员基本上能够正确适用刑法以及刑事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开庭的程序上,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然后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十分规范。

3、对今后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建议

(1) 要组织学生充分研究案情,查阅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 预习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在分组讨论时要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

(3) 模拟活动结束,要继续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性的讨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4) 要和法律实践基地经常保持联系,并使法律实践活动制度化,并使之不断完善,使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四、模拟法庭对实际教学的意义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觉得模拟法庭作为电大实践教学形式而言,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且具有比较显著的成效:

法律模拟法庭总结报告范文 第2篇

关键词: 模拟法庭 高职法律教育 实践教学

一、在高职院校开展模拟法庭的必要性

高职教育是以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等教育,是一种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专科教育,是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熟练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知识、较强实践能力、自学能力、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工作在职业岗位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因此,高职教育强调以“能力为本位”,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在高职院校开设法律课程,是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的主渠道,主要使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增强法制观念,做守法公民,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法律课的教学仍停留在以听教师讲授书本知识为主,采用的是“满堂灌”的教学,学生只是机械地“听”、“记”、“背”的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虽然也采用案例教学法,但选取的案例多是针对某个具体的知识点而设置的,其综合应用性与实践性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只是一个知识的接收器,是一种完全被动式的学习,甚至失去学习的兴趣,更谈不上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因此,教学必须突出“要精”、“要管用”的思想,精简理论教学,加强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就是通过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使学生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以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是增强教学实效性的有效途径。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具体实施

1.确定案例。

案例的选择是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成功的前提和关键。所选取的案例应当具有覆盖性、典型性和可辩性,这样的案例应能覆盖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范畴,代表重点难点知识,代表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类型的法律关系,同时又有可辩性。选择这样的案例,有利于学生在参与时把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通过质疑学会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提高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2.分派角色,准备诉讼文书。

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能力和个性特点,安排不同的岗位和角色,这样有利于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教师组织各组人员讨论、研究案情,并指导学生如何查阅资料、核实法律条文,撰写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以及如何搜集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制作诉讼文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找出应变措施。

3.开庭。

开庭是整个模拟法庭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何,课堂理论教学的效果如何,学生平时学习的效果如何,都会通过开庭得到检验。在开庭时要按照法庭正式的庭审程序进行,一定要注意庭审的程序的完整性、严肃性、规范性。所有过程都放手由学生自己完成,教师不参与、不干涉,即使遇到了问题或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问题,也由学生自己处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中断案件的审理。教师只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记录,在开庭后再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培养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以及保持审判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总结、评价。

在开庭审理后,应及时进行点评和总结,既可以请专业教师点评,又可以其他学生自由评价,最后由教师进行全面总结。教师对学生在庭审过程中对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理解和运用、在庭审中的言谈举止、协调能力等各个方面进行总结。教师既要肯定审判过程的成功之处和正确做法,对表现出色者予以表扬,又要指出不足之处,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特点及优势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其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1.可以促使学生由被动变为主动。

在传统的法律理论教学中,教师处于主动的地位,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教师站在讲台上当演员,学生坐在下边当听众。这种老师讲、学生听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使学生始终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学生觉得枯燥乏味,严重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直接影响教学效果,也不能完成高职教育的能力目标。而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充分认识到法律已不再是一堆僵硬的教条与抽象的规则,相反,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活的法律,学生变成了学习的主人,教师只是指导学生怎样去查阅有关的法律规范,怎样去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怎样去寻找事实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并让学生在法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将他们置于法官、律师等的角色位置,赋予学生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激励学生主动地、富有创造性地参与整个模拟法庭活动。

2.可以促使学生的综合能力的提高。

传统法律教学往往只重视知识的系统性与理论的深度,而忽略了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即使是案例分析与讨论的训练也只是局限于某一部门法的某一具体知识点上,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这种“重知识,轻技能”的模式特别是对于高职学生来说已不符合实际的需要。但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既可以接触到实体法,又可以运用到程序法;既涉及刑事、民事等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又涉及司法文书写作、法律逻辑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实现了知识的融合。模拟法庭要求学生从零散的案件材料入手,认定事实、查找、搜集证据,查找适用的法律规范,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这就培养了学生阅读、分析、归纳、整理事实材料的能力、运用法律的能力、调查取证的能力、对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制作司法文书的能力、记录能力、辩论能力等综合能力,这种综合素质的培养作用远非传统教学模式所能达到的。

3.可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团结协作意识。

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以学生听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教师向学生灌输具体法律的历史发展、意义、基本概念、原则、特征和具体规则等,教学脱离了实际,学生遇到具体问题时往往觉得无所适从,觉得所学知识不够用,也不知道如何用,很难将理论与实践统一起来。而实践中的案件是综合的,案件的处理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是只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必须把法律与社会生活现实联系起来。而模拟法庭正是给学生们提供了一个模拟的场所,使学生“身临其境”、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学生就能体会到只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学有所用,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司法程序并不是单独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它需要学生集体参与、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从而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意识。

4.可以促使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在传统教学中大多数教师习惯事先准备教案,按照教案教学,但模拟法庭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教师要组织好模拟法庭教学,必须深入钻研有关的法学理论,充分了解司法实践,熟悉法庭审判程序,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储备,而不仅仅是“备”教材内容。在整个模拟法庭训练过程中,教师要精心挑选或编写案例材料,引导学生思考、分析,指导学生编写剧本,对学生所扮演角色的把握提供指导性意见,等等,这就对教师的业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同时,教师在指导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又可以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以及理解、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发现自己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使讲授的内容真正成为学生所需要的知识,培养、训练的能力正是学生所需要掌握的技能。因此,以实践来指导教学有利于促进教师业务能力的提高。

四、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几点思考

1.要进一步提高教师业务能力。

教师要想组织好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自身应具备比较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法律事务纷繁复杂,教师弄不懂的法律案件不在少数,一知半解、似是而非的情况也有不少,因而在进行模拟训练时,教师切不可把自己都一知半解或人们认识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拿给学生模拟训练,否则没有能力让学生信服。因此,教师必须有清晰、明确的答案,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诉讼法,而且要懂得实体法的知识,更要掌握一些法庭工作技巧,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2.要对模拟法庭给予资金和硬件的支持。

模拟法庭的建设应当具有真实的场景,需要创造一个法制环境,体现特定的法制文化,配置服装、徽章和相关设施来营造一个法制的氛围。而很多在教学实践中建设的模拟法庭,只是将一个普通的教室临时“装扮”成为模拟法庭,很少能将模拟法庭体现出法律的内涵。在这样的条件下开展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不仅有失法庭的庄严与肃穆,而且教学效果会大打折扣。

3.要认真筛选、深入研究案例。

案例是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核心,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典型的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理论授课内容相符合的真实案例。但目前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案例,有的是以往的老案件,有的是教师根据课堂教学的内容编造的虚构的案例,还有的是直接从网上下载的案例。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学生也仅停留在对案件的表面分析上,没有进行认真理解、分析和挖掘。对案例不进行认真的选择和分析,这样的模拟法庭活动看起来热热闹闹,但实际上是走过场,老师与学生在表演、作秀,模拟法庭教学应有的教学目的,即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没有凸显出来。

4.要避免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

在模拟法庭活动中不能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和庭后总结环节,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模拟庭前准备工作会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要使模拟法庭教学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而且在模拟法庭活动之后,教师一定要组织学生对运用法律知识是否正确,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有哪些值得肯定的地方,有哪些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等进行总结,该肯定的方面加以肯定,该改进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对于旁听的学生来说,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识点未必都很清楚,需要教师对具体的知识点再做进一步讲解,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因此,模拟法庭教学要保证教学环节的完整,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姚建涛,杜庆贵.关于模拟法庭教学的若干问题.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3).

[2]武俊山.浅谈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运城学院学报,.

法律模拟法庭总结报告范文 第3篇

大学两年期间,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上两个星期,我们理工学院法学全体同学在冯哲老师的指导之下举办了模拟法庭。这次举办模拟法庭是按照学校法学法律实践报告的要求,规范而进行的。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全班都参加了,大家都很兴奋,不过不足之处是我们班的卷宗跟别人的不一样,卷宗里面除了口供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东西,这无疑给我们一个巨大的考验,但是经过我们全体同学和冯哲老师的共同努力,我们还是很功的完成了任务。

在这次模拟法庭当中,我担任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律师一直是我的梦想,所以第一次模拟自己梦想中的角色,除了兴奋还有忐忑。拿到卷宗的时候我就迫不及待的开始看,不仅看它的内容,还看它订卷的顺序,因为在这之前我从来都没有见过真正的卷宗,这给了我一次从理论到实践转变的机会。

本次模拟法庭的案件是“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案件事实是:四个被告人涉嫌共同盗窃五次铁路运输物资,一个被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通过整个庭审,我了解到整个庭审是由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当庭宣判组成的。庭审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庭辩论阶段,它让我了解到一个律师必须具备丰富的课外知识,言论技巧和超强的应变能力。例如:辩护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盘问证人,向告人发问的时候,这就需要技巧。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崇高与正义,也加强了我成为一名律师的决心。

在参与这次模拟法庭过程中,我对盗窃罪,区分主从犯,特别自首有了更深的认识。

经过模拟法庭,我对于盗窃罪中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区分和立案标准有很深刻的理解。所谓“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的数额在500元-XX元期间,“数额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5000元-2万元之间,“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公私财务3万元-10万元期间;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

对于从犯,根据《_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个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模拟法庭之前,我一直以为这没有什么好说的,主从犯在题目的案例中一眼就能看的出来,可是一旦接触到真正的案子,我才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在真实的案例当中,我们很难判断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所起的作用,除非是那中很简单的案例。在这一起“团伙盗窃”中,我就是从第二被告作案工具的来源,盗窃意图、销赃所得、在共同盗窃中具体分担的角色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的,最兴奋的是我的辩护意见被审判长所采纳。

模拟法庭快要的结束的时候,也就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对我的辩护发表意见的时候,提出我运用法条错误很是让我震惊,我一直都以为特别自首只是要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当公诉人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的规定是说向司法机关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种罪行才能构成特别自首,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我从来都没有发现过这个问题,也从来都没有认真仔细的扣过字眼,不过这为我以后的法律道路敲响了警钟,使我认识到法律是一个严肃认真的东西,以后我会加强对这方面的注意,我感谢模拟法庭中公诉人帮我指出我的错误。

法律模拟法庭总结报告范文 第4篇

这次模拟法庭教给了我太多平时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特别是是从宏观整体上对法律和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我总结了一些短小的却能表达很多意思的类似法谚的东西老表达。

一、在对待法律的时候,不能什么都想当然。

二、与别的学科相比较相比,法学更训练人的逻辑思维。

三、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属于法学的不可抛弃的本性。

四、一种纯粹似是而非的知识无论在哪个地方都不会比在法学上更可怕。

五、法律思维要求人们既着眼于具体的生活又反过来注意生活的抽象轮廓。

六、从事法律是一种理智的工作,是通过概念的条分缕析来调控混乱模糊的人际关系。

七、对我们习法者而言,最难做到的事情是:既要对我们的赖以生存的职业有所信仰,而同时又在我们的深层本质中一再地对此加以审问。

最后,模拟法庭的意义。

我认为,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总结了以下几条特点和意义:

二、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三、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四、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最后综述。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让学员们易于接受、领会、理解、消化。同时,熟悉庭审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实践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

同时,我对于法律的整体认知有了长足的进步,我懂得了: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不能说这是对立的:严肃者,法术,轻快者,艺术;也有些法律学术,它们本身也是轻快的艺术,是法学经典作家的法律节日之书,人们学习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和寻得乐趣。

一千个观众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当然也会用不同的眼光来审视法庭审判。生活在永远的进行,而笔却总应该停下来了,言有尽而意无穷。关于模拟法庭的感想,言尽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