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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鉴定书格式范文(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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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可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五、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都给予了答复与妥善处理,没有起诉至法院情况。

房屋质量鉴定书格式范文 第1篇

发包人(甲方):_____梁建设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_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户主梁建设在跑马岗村建造的私有住房___签定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质量保证条款明细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如下:

⒈ 保证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⒉ 保证屋面具有防水能力,房间楼层和外墙面及洗手间等具防渗漏性能.

⒊ 保证整体楼层具有抗风防水抗震能力.

⒋ 保证楼层有加高再建承受能力;

⒌ 保证房屋各楼层建筑高度达到发包方要求;

⒍ 保证房屋建筑格局适用于甲方需求.

⒎ 其他项目保证条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证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如未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负责维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建,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当地安全建筑管理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房屋倒塌、裂缝、倾斜等因素,乙方负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大自然灾害.)

第四条 保修费用

因建筑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其它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质量鉴定书格式范文 第2篇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9楼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2月21日

房屋质量鉴定书格式范文 第3篇

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条款,我公司都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综旨。以下是执行情况报告:

一、工程质量保修程序用户保修物业公司受理物业公司查看现场物业公司告知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维修验收。

二、公司在向住户交付住宅时,已办理交房验收手续,并由住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三、住户验收后自行改动的设施、设备,由住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四、保修项目与保修年期,均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进行,最高年限15年,最低年限低3年。

五、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都给予了答复与妥善处理,没有起诉至法院情况。

六、住宅交付使用时,质量保证书均已作为商品房卖买合同附件,并告知住户权利与义务。

七、住宅交付使用时,公司已明确告知住户住宅基本信息、基本参数、及一些注意事项目,《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交房时作为合同附件一同交付住户,并一一告知。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年八月二日

房屋质量鉴定书格式范文 第4篇

xx住宅小区管理处:

本人系xx住宅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单元________室的业主,现拟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为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秩序和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本人保证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服从物业公司管理,接受物业公司指导,检查和监督,规范装修,文明施工。

2,委托有资质的装修单位和个人实施房屋装修。施工前,向物业公司送交相关备案资料,申报办理齐全装修《开工许可证》,施工人员《出入证》,并按要求张贴和佩戴。否则,不准施工和出入小区。

3,开工前,备好合格的灭火器并摆放在显眼位置,按要求制定现场安全负责人,确保施工安全。

4,安装好带回水弯头的临时抽水马桶,并将其他下水口封闭,确保下水通畅。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自家或本单元排水系统堵塞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自行承担。

5,不在节假日及平时12:00至14:00,18:00至次日8:00时之间从事钻,敲,刨,锤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6,严格按《装修申请审批表》批准的项目施工,如临时改变或增加装修项目,必须在物业公司补办手续。不补办手续擅自变更的.装修项目,即视为违章装修项目,除立即停工整改外,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不得拆除室内承重墙,不得在房屋地面铺贴超重石材和在室内增砌实体墙。一旦违反,按违章装修限期整改。

8,各下水系统经试验合格,卫生间经闭水实验无渗漏者,装修后出现的下水堵塞,楼下渗漏等问题及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9,供排水系统,地暖系统经打压试验无渗漏者,装修后出现的下水堵塞,楼下渗漏等问题及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10,不改动供暖,供气管线及配套设施。如确需延长或移动部分管线者,必须由业主向相关厂家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厂家派专业人员实施改造,并向物业出具厂家同意改造的有效期证明文件。否则,一律不得改动,擅自改动者,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11,不改动室内配电箱;不改动给,排水主管道;不改动地漏和下水口位置;不改动排烟道,排气道;不改动排烟口,排气口位置。一旦出现擅自改动者,必须限期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对供气,供水系统不做封包处理,个别部位实行封包者必须在带有阀门,计量表,接头,检查口的部位预留足够的检修口。未留检修口或预留的检修口太小,检修时破坏封包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13,装修砂子在园区外装袋运入,装修水泥二次包装后运入,装修垃圾装袋后随清运至指定位置,不得在楼前,单元门口,楼道里堆放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更不得在楼道从事制作。

14,施工人员不得在室内用电取暖煮饭;不得在室内进行明火作业;不得释放有害,有毒气(液)体。

15,不允许在装修房间留宿施工人员,如确需留宿者必须在物业公司备案登记并有业主签订《装修工人留宿保证书》。

16,改造铺设电源线路,安装灯具电器,必须有专业电工操作,以免短路或对主供电线路造成破坏。

17,窗户外不得安装防盗网,楼顶上不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18,不在地面凿洞钉钉子,吊顶,安装灯具钻孔时,孔深不得超过5cm。

19,空调架上除安放空调外不堆放其他杂物,按装空调时向物业报告,由专人指定位置,以确保楼宇美观和行人安全。

房屋质量鉴定书格式范文 第5篇

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小区___幢___室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本住宅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分摊___平方米。

二、本住宅系统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三、本住宅通过___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本住宅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层________年;

2、墙面、楼面(含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________年;

3、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层出现抹灰脱落、裂缝(顶层墙面温度裂缝除外)________年;

4、室内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________年;

5、门窗安装不密闭,出现翘裂、五金件损坏________年;

6、给排水、卫生洁具、电器开关、类具半年;

7、管道堵塞2个月。

五、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住宅竣工后,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或调换。

七、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八、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向所有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配套建设质量的,向所在地、市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九、本公司愿承诺的其他内容(略)。

十、本保证书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并作为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单位: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日期: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__________

房屋质量鉴定书格式范文 第6篇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部门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所有人使用人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八条(备案申请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行依申请备案制度。

第九条(禁止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提交材料)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改结构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一条(核准程序)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批准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可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义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四条(转让、出租人义务)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

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维修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设立)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具体从事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标准文书。

第十八条(申请鉴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使用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房屋可能被损坏的;

(六)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支付。

第十九条(毗邻者权力)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委托)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鉴定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第二十三条(鉴定期限)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请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鉴定要求)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派专家进行鉴定,并可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鉴定文书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鉴定收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的收取遵循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鉴定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危险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鉴定结果告知及报送)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使用或治理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危房分类管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第二十九条(危房治理)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危房强制治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险情处理)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危房改造)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三条(危房租赁)房屋所有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承租人应及时迁出,危险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所有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危房代为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治理危险房屋的.承租人可代为治理.治理费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诉请房屋所有人偿付。

第三十五条(共有共用治理)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属危险的,各所有人对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按照_《异产毗琏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份额分别承担。

第三十六条(责任划分)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负责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构成危险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义务)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第三十八条(鉴定后危房管理)经鉴定属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治理后,经鉴定机构验收已解除危险的,可继续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条(重建手续)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检查的,由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房屋倒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履行职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