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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采访方案总结(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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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张涛甫赞成依法惩治谣言制造者,也包括制造谣言的记者。打击网络谣言,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还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网络谣言终将得到切实的整治,维护互联网的健康、持续发展。

网络谣言采访方案总结 第1篇

打击网络谣言与网络言论自由

当今,互联网的开放性、时效性、信息的共享性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也成为某些造谣者肆意散播谣言的平台,诸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抢盐**”,“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等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大肆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导致了民众的恐慌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加强网络信息的监控,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网络的形成确实给大部分网民带来了一个可以说话、交流的机会,很多牢骚可以通过网上和匿名的网友之间进行倾诉。但是,并不意味着你可以用骂人的话来发泄,因为你的话别人能够看到,不是你一个人在房子里面自己对自己说话,任何传播一旦影响到别人的时候,就有一个基本的传播道德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给了每个人表露心声的机会,但是,表露心声本身要有所克制,因为你的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自由。

面对约束与管理,一些人喜欢拿个性、权利说事。殊不知,个性的张扬必须以公认的道德与价值观为底线,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勿以恶小而为之,个人对事物对错的判断、积极或消极的应对、效仿或抵制的抉择,很可能成为“蝴蝶效应”的起始。低俗发泄不仅无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最终还可能反遭“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面对网络“低俗文化”,理智清醒的人没有理由随波逐流。面对某些人对现实的不满与困惑,社会也没有理由袖手旁观。积极疏导、解决矛盾,本就是构建和谐、权益维护的应有之义。虚拟与现实,需要的是相辅相成,绝不是互为掣肘。

流言止于智者,每个人都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的义务。网络进入寻常百姓家以来为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带来了无限便利,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时常苦恼于网络谣言所带来的种种伤害。谣言在口耳相传时期是一传十十传百,可现如今谣言以网络为传播媒体,它的传播速度、波及范围、危害程度程无上限增长,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的精神困扰,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保证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环境,必须严厉惩处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除了网民这一网络组成之外,新闻也是极其重要的成分。怎么样才能有效的利用网络发挥新闻的舆论导向作用,又如何把握好这个言论自由的度呢?

其次,网络的使用者也应该注意正确的使用文明用语。网络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随便说话,网络新闻也要追求新闻的真实效果,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他所承担的是新闻的承载和传递,但是很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能够从自身认识到言论自由的度,就会各自发表意见,百家争鸣,而不是相互谩骂,互相诋毁。

最后,网络的新闻采写者是新闻的把关人,很多时候网络新闻的采写者为了争取量大快速而忽视了网络新闻的质量,一旦听到什么风吹草动,根本没有去亲自的考证就直接写稿子上头条,有的根本就是胡说乱扯。这样的网络新闻的言论自由的如果没有控制好就相当于变相的人身攻击。

总之,新闻自由的权利很多方面的问题,即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自由

现在上网的网民中未成年人的比重是相当高的,而网上这类行为很可能诱发对未成年人去模仿。随着他们的成长,这一代人如果习惯于无法无天地在网上随意搜寻他人的隐私材料,那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认识就会大大降低。孙立平有一本书叫《论道德底线》,我觉得我们现在需要做的事情是守卫底线,守卫底线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就是要尊重其他人的隐私。你尊重其他人的隐私,别人才有可能尊重你。一个现代公民所应该具备的,也最值得称道的美德,第一就是宽容。因为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中国人的个体意识正在觉醒,个人的选择多了、自由度大了,随之而来的意识形态、文化观念上以及生活态度上的矛盾,惟有宽容之心可协调。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并且以宽容之心看待这种差别,应是和谐之本义。

回顾网络言论自由所促进的社会变化不难发现,在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很多决策的制定变化都与网络言论自由有着密切关系。由此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个好东西。但是,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因此,人们遨游在虚拟空间享受它带来快乐的同时,亦要牢记网络言论责任,这样才能使他人与自己一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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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采访方案总结 第2篇

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一辩稿 开宗明义: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的特点,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打击是指由政府出面,对谣言发起者进行追责,对谣言进行澄清。言论自由是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力,但言论内容需合法,不得侵犯其他人的权力。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使用权限有明确的规定,然而网民是否知道这些规定,是否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却不得而知。因此,我方将从知法守法,知法犯法和不知法三类网名的角度论述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

第一,对于知法犯法的网民,打击网络谣言可以对他们进行惩治,让他们合理利用,而不是滥用言论自由权。部分网民为了寻求关注度或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虽然明知言论自由的界限,但依然抱着网络谣言无人管等心理,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只有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才能让他们知道法不可违,从而再不发表言论自由权限外的言论。

第二,对于不知法的网民,打击网络谣言可以让他们清楚的知道言论自由的界限,也就更科学的使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打击网络谣言之前,很多网民对于什么样的言论可以说,什么样的言论不能说没有清楚的认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触犯了法律。打击网络谣言,可以清楚的告诉其他网民谣言触犯法律,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正是这种打击,让不知法的人也明白法律的高压线在哪里,从而避免在懵懂中犯法,避免让不知法的网名加入到网络谣言的大军中,遏制了网络语言环境的恶化。第三,对于知法守法的人而言,打击网络谣言能够帮助扩大他们言论自由的权限。我们知道,当今中国,言论自由的程度其实并不高,究其原因,无非是人们不遵守现有的规则,以致国家无法放心将更多的权力交给我们。如果我们能都打击掉网络谣言,让人们都严格遵守言论自由的界限,就会增加国家对我们的信任,就可以进一步开放言论的限度,让人们在更大的范围内发表言论,如放开人们对政治问题的探讨等。因此,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是为了人们获得更大程度上的言论自由权做准备,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

诚然,打击网络谣言存在会伤害正当言论的风险,但为了规避谣言带来的后果,少量的风险我们不得不承担。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等手段,严格控制网络谣言的求证过程,逐步完善对于网络言论的管理。但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权的维护,这样我们才能在这条路上坚定的走下去。因此,我方坚持认为,打击网络谣言是对言论自由的维护。

网络谣言采访方案总结 第3篇

打击网络谣言,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当今,互联网的开放性、时效性、信息的共享性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以此同时,互联网也成为某些造谣者肆意散播谣言的平台,诸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抢盐**”,“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等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大肆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导致了民众的恐慌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加强网络信息的监控,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就拿“军车进京,北京出事”来说,造谣者只受到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惩罚,如此低成本的造谣,对造谣者的震慑力不够。而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远比我国的大,除基本的罚款外,影响恶劣者还有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立法部门就切实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规范化、常态化、透明化信息公开建设。

强化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网络谣言要传播,首先就是要有网络信息平台的支持。而作为搭建网络信息平台的一方,也就是网站的管理者和负责人就有责任对其网络信息进行管理,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只有在源头就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的遏制,网络谣言就失去了生存和传播的可能。但目前有些网站却为了提高知名度,增加人气,过于追求眼前的些许利益,从而给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因此,网站管理者要强化网络信息的管理,对于网站发布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出现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删除,防止谣言的传播。完善信息发布的注册审批,对信息发布者要有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信息发布者身份真实有效,对于可能出现的网络谣言能快速搜索到事件的责任人,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从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水平。网络谣言能够肆意传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民缺乏必要的科学认知,对谣言没有进行有效的辨别和论证。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滞后,信息公开的模糊不清,这些都会无形中增加了民众的不安全感和恐慌情绪。因此,政府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各类事件的发生、经过和结果都能第一时间给予充分的公开,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通过举行宣传讲座,发放科普资料,在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和科学认知氛围,提高民众的科学认知能力,让谣言止于智者。

打击网络谣言,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还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网络谣言终将得到切实的整治,维护互联网的健康、持续发展。

网络谣言采访方案总结 第4篇

驳论:

打击网络谣言不是打击人们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而是打击人们说出不符合事实的信息。言论分为两类:一、事实陈述;二、意见表达。事实属于客观存在,有真实与虚假之分;意见则为主观判断,无所谓真伪,只有公正与否之别。所谓言论自由,从来就不包含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内;它所保护的,是人们表达意见的自由,其法理基础是宽容主观好恶、承认观点多元。,“应该允许人讲错话”,如果将“谣言”和“观点”进行混淆,就相当于剥夺了人们的话语权,笔者以为,在当前形势下,把“观点”和“谣言”区别开来,具有现实意义。

薛蛮子大V“因言获罪”

薛蛮子’,被依法查处是因为_、聚众_,以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他的‘大V’身份无关。”这位负责人说。

对于非故意地传播虚假消息,应从轻处罚: 网上发言也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常识。造谣诽谤,伤害了他人或社会,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在《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都有条款可以处理造谣行为。A. 诽谤他人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B.扰乱公共秩序

要求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如果是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都不应该视为违反本条规定。实例:

安徽砀山的一名网民,将一起车祸死亡人数10人错误发布为16人,也被处行政拘留5日。之后,当地_门发微博道歉,表示此处罚不妥,已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网站平台对谣言的传播是要负责任的:

网站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通过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减少谣言信息传播的几率并能够及时阻止网络谣言信息的传播。没有尽到责任的网站,也会受到追究。

打击网络谣言的具体实例:

根据《_治安管理处罚法》

抢盐**”事件,造谣者“渔翁”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军车进京”谣言事件对散布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

根据_门调查,2011年7·23动车事故之后,“秦火火”发布微博说在事故中遇难的意大利籍旅客家属获赔3000万欧元。此外,他还发布微博称雷锋穿着奢侈,某明星的孩子不是亲生,张海迪是日本国籍等。

“立二拆四”是一个网络推手,据他交代,他曾炒作了“别针换别墅”、“郭美美”、“干爹门”等事件。这些事件都曾轰动一时。

上海警方抓获的傅学胜并不知名,但他涉嫌的两起案件,影响已经不限于国内。傅学胜承认,自己发布了上海某副区长贪污20个亿,包养十几个情妇的帖子,以及制造了“中石化非洲牛郎门”。

对面可能举出的过度打击的例子:

8月26日,河北清河县一名女子发帖问,“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吗?”她因此被处行政拘留5日。很多网友认为,这不应该构成谣言,也没有造成足够的恐慌。据悉,这名女子已经被释放。(怎么反驳)

徽砀山的一名网民,将一起车祸死亡人数10人错误发布89ikl为16人,也被处行政拘留5日。之后,当地_门发微博道歉,表示此处罚不妥,已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地发水灾,某网友发帖说看到浮尸,指责政府救灾不力,结果被拘禁了,理由是没有打捞到浮尸,是造谣。(感觉是假的……..我在百度上没搜到)

如果不打击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危害是巨大的: “网络维权斗士”周禄宝涉嫌的一个罪名是敲诈勒索罪。苏州警方调查发现,他在网上发布负面新闻,并向事主要钱,不给钱就炒作,给钱就删帖或发布“正面文章”。

江苏徐州破获的系列案件,也与敲诈勒索罪有关。警方查明,嫌疑人仲伟等人开办了“社会焦点网”等网站,向有关单位发“核稿函”,如果不出钱就在网上发稿。

人们如果不付费,就要受到他人的言论攻击,并且引来他人的质疑。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次行动目的是打击谣言,打击利用网络的犯罪,不是限制正常言论,打击谣言不是搞报复行动。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张涛甫赞成依法惩治谣言制造者,也包括制造谣言的记者。

“记者首先是公民,不能逍遥法外。”张涛甫说,新闻从业人员首先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