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宣传总结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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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破产终结总结大会上的总
清算组在破产终结总结大会上的总结报告
清算组在破产终结总结大会上的总结报告
同志们:由于煤炭资源枯竭、扭亏无望,申报关闭破产,经省人民政府呈报_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关闭破产计划,同年11月7日批准进入关闭破产法律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两矿关闭破产申请,于3月26日作出裁定,宣告两矿破产还债,并于9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破产公告。受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两矿关闭破产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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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两矿破产清算组于10月12日进驻。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在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配合下,清算工作组及各驻矿工作组自始至终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严格地执行中央1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依靠群众,秉公办事,解决了不少复杂问题,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破产企业财产安全,依法对破产资产进行了清理、审计、评估和处置、分配,报请法院按期终结了破产程序,保证了银行核呆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职工安置工作按计划稳步进行,有效资产重组已完成,社会职能移交进入了实质性运作阶段,职工情绪比较稳定。关闭破产的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日下达破产终结法律裁定书。今天我们召开破产终结总结大会,主要是回顾清算组自关闭破产以来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就后期收尾工作做建议安排,合衷共济,圆满完成关闭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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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任务。一、进驻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依法接管破产企业一是通过法院及时确认了清算组成员,为确保两矿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委、省政府“9、14”协调会议精神,10月10日依法指定成立了两矿破产清算组及成员,明确了清算组的内设机构与职责范围,清算组于10月12日进驻,及时聘用了清算组工作人员,在聘任了32名同志,于10月13日派出三个工作小组分别进驻破产企业。14、15日分别召开宣告大会后,清算组在法院的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行政印章、各种证照、各类文书档案和全部资产,并进行了了帐物的核对清理,列出明细清单,办好了交接手续,并予封存。二是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了职责分工。两矿破产宣告大会召开后,为加强对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于18日实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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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破产项目工作组与两矿破产清算组集中合署办公,并设立了综合协调、职工安置、资产清算、资产重组、财务、社会职能移交和宣传稳定等七个专业组,明确了组领导和人员分工,对各组的职责范围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都进行了具体明确。三是健全了制度,规范了运作机制。为确保两矿关闭破产工作依法依规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增强全体清算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清算组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了清算组工作纪律、会议制度、办事制度、工作计划和督办制度、值班汇报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公文印章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和办法,规范了清算组的工作秩序和办事程序,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保证了清算工作的有序开展。、突出重点,依法清算,强化债权债务的清收依法接管、清理、评估、处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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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清算组的主要职责,也是工作组要完成的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始终突出这个工作重点,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开展了有成效的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资产,合理分配财产。清算组对两矿破产财产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报经中院确认,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破产资产的审计、评估。到宣告破产之日止,两矿共有破产财产15365万元,负债总额21502万元。依据湖南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移交资产不进入破产资产范围,经评估后,评估值万元,根据国发[1994]59、[1997]10号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纳入国家计划的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处置所得,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剩余部分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即第一顺序为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等费用,第二顺序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为其他债务。由于变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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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支付清算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支付所欠职工和劳动保险等费用,第二、第三顺序清偿率为零。清算工作组根据以上原则,编制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法院批准执行。并按照《破产法》依法制定了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二是组织债权债务申报,积极做好两矿破产债权的清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破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类清理核对,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加强对两矿破产债权的清收,制定了两矿破产债权清收办法,并报经法院确定,成立了三个清收小组,按先易后难的原则,依法分片对破产债权进行清收。经审计清理,共申报债权的有44家,金额14809万元,其中宝源8家,申报金额万元,嘉禾36家,申报金额万元,债权人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债权期满后,没有申报的债权万元依法视为自动放弃。共发出在外债权催收通知书96笔,金额万元,对债务的清偿,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已于1月26、27日分别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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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对通知期限内既无异议,目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清算组已专题法院,请求法院组织人员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安置工作按计划平稳推进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事关破产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党和政府对关闭破产煤矿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的大事。在宣告破产前共有在册职工6176人。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33号文件和相关政策以及2个破产矿的实际情况,破产项目工作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安置的操作办法,就职工安置、各类拖欠款、养老、医疗承接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按有关法规分类对职工档案、医保、伤鉴、养老金、城镇协议工、农民轮换工以及职工工资拖欠等各方面的情况展开了全面的清理、摸底、核对和造册工作。经清理两矿共补发拖欠职工工资8626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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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其中宝源工资性拖欠5866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1102万元;嘉禾工资性拖欠2760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329万元。二是做好了职工工伤鉴定结论的公示,并就部分职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经与省劳动部门协调,及时进行了复议。两矿鉴定职工工伤1023人,其中宝源682人,嘉禾341人。三是完成了职工退休、提前退休、退养人员的申报审批,共批准2561人,其中宝源1944人,嘉禾617人。四是做好职工就业意愿的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并按不同年龄、工种类别进行了安置的计算和公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领取经济补偿金人,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补偿金约18592万元,同时,积极做好破产职工再就业的安置工作,破产企业重组后共有1600人参加了重组。、加强与当地衔接,移交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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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涉及两市、三县,为确保两矿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顺利推进,清算组按照[]78号精神,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衔接,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分别召开了移交接管工作协调会,形成了会议纪要,为社会职能的移交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清算组按照当地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及时组织对两矿社会职能移交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格界定,对移交单位的资产、资金、帐务进行了清理与审核,并造具了移交名册和帐目,并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拨付适当资金,对移交单位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改善,添置了必配的办公设施,完善了移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其次敦促当地政府加快接收工作进度。清算组在完善移交单位设施基础上,及时制定各类移交方案、主动衔接,签订好移交协议。经过努力,与资兴市签订了学校、医院、供水、供电、公安的移交协议;与嘉禾县签订了转运站供电、供水设施和同心桥供水、供电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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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工作与当地政府没能达成共识,清算组已专题报告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请求协调解决。、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实施企业重组。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为确保破产清算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经报请中院同意,按照保证安全、自负盈亏、有利重组的原则,依法组织两矿破产期间开展生产经营,并成立了两矿生产经营指挥部,指导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参加生产经营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从开展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既利于减少清算费用,又利于稳定企业人心和职工收入,效果明显,职工出勤率达98%,职工收入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强化宣传教育,确保了矿区秩序稳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清算组坚持依靠原企业的各级党团工妇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广大职工干部的政策宣传教育,编印了《破产政策宣传手册》,按人手一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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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到破产企业职工手中,同时根据破产实施的不同时期,确定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教育,让职工知晓政策,明晓事理,从而支持企业改制。二是建立了信息网络体系,实行24小时稳定值班汇报制,切实抓好来信来访工作,各清算小组均设立了信访接待室,直接面对职工群众,现场解签职工提出的各类疑问,及时化解各类矛盾,截止3月31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200人次。三是落实了稳定工作责任。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工作衔接,按省委、省政府纪要精神如期召开。各市、县对两矿稳定工作高度重视,分别成立了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群众办实事,针对各破产企业职工生活用水困难、住房修缮、电视线路老化等问题,清算组及时拨付资金进行设备设施更换,确保了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常生活秩序。宝源矿党委针对破产期间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组织献爱心捐款活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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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1040万元,把党组织的温暖送到每一家困难职工家庭。五是抓好治安防范工作,成立了民兵应急分队,并配备了相关硬件设备,实行24小时巡逻,加大矿区建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破产财产的安全。二、几点体会第一,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是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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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宣传总结 第2篇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协力提升“办理破产”成效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服务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对标“办理破产”指标,提升破产审判水平,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上海破产法庭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会商,共同制定以下行动指引:
一、强化理念培树,积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1.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功能。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工作,统一审查标准,不断提高受理效率。2.拓展窗口服务功能。设立管理人志愿法律服务窗口,提供破产申请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及时、规范地提出申请。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及时引导当事人适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进行救治。
3.加大便民利民惠民工作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破产案件网上办理平台、上海移动微法院等线上途径提交申请。
二、提高办理破产质效,降低破产程序成本1.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审理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要求,积极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实现简案快办,规范细化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加快出清“僵尸企业”。2.充分运用网络拍卖、网上公告、网络债权人会议等信息化手段办理破产,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三、落实上级有关府院联动配合协作举措,支持保障管理人履职1.积极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支持管理人依法从事财产调查、资金划转、车辆查控与退牌等履职工作,协助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报酬专项基金规范运作,充分保障法律赋予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履职要求。2.切实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会签的有关跨部门协作的文件精神,确保企业注销、欠薪保障等府院协调成果落地见效。积极研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政策,以及破产财产处分和破产重整中的税收支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破产程序成本降低。3.开展司法协作,支持管理人依法从事诉讼、执行档案查询、债务人财产接管等履职工作。四、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办理破产水平1.加强管理人履职能力培训,制定管理人履职指引和工作规范标准,依托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管理人履职管理和个案履职评价机制,逐步提升管理人队伍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形成专业、规范、稳定、勤勉和自律的管理人队伍。2.建立上海破产法庭与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良性互动机制,对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并形成共识,提高办理破产水平。
五、重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1.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2.依法保障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权的及时实现。对破产重整期间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担保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六、积极办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探索实践预重整1.规范重整识别审查标准,充分运用重整、和解的法律手段实现困境企业的快速有效救治。重视运用企业营业和资产整体出售的重整方式,提高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2.积极开展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实践,制定预重整程序操作指引。3.鼓励并引导当事人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提高破产和解成功率。七、注重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提供立法建议1.积极开展预重整、跨境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共益债务制度等方面的实践探索,做好及时总结。2.适时总结典型案例,为适法统一和办理规范提供实践范例。3.注重总结破产启动程序、逃废债等方面的实践问题,为《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建言献策。八、加强破产制度宣传1.开设微信公众号,积极通过传统媒体和微视频、线上直播等新媒体途径,加大破产文化宣传力度。2.结合典型案例,宣传破产保护、挽救重生的破产理念,提升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价值和功能的认识。
破产法宣传总结 第3篇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21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捷华所自2021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_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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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1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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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_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一)工作指导思想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_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捷华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制度介绍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建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措施。主要制度简介罗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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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案分配制度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定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及时将中签案件依照《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承办律师团队。2.履职回避制度2/14
当捷华所作为管理人,遇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
3.印章管理制度捷华所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确报管理人履职期间印章合法规范使用。4.账户管理制度管理人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的费用结算,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5.报告制度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6.债务人资产接管及清理制度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应了解债务人财物状况及与接管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应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报人民法院备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7.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管理人本着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的衡量标准,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取得人民法院许可。8.信息公布制度管理人应及时将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三)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特色介绍1.特色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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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履职,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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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破产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捷华所在履职企业破产管理人时,从思想上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我所管理人团队律师在履职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处理破产案中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宣传工作,才能为破产清算案件履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例如,在管理人对(2021)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的履职过程中,债权人并非从一开始都能接受管理人的相关决议。此时管理人多次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最终做通了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为该案顺利结案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除了从思想上扎实法律意识外,实践中也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履职。捷华所从承接破产案件开始,依高院相关规定,及时将中签案件的随机指定破产管理人结果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团队负责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受理法院,在接受委托程序上就起了一个合法规范的开头。
破产法宣传总结 第4篇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破产清算期间长。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2、破产处置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3、破产资产变现难。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4、破产清算小组或管理人未依法合规清算并分配破产。目前我行涉及到的一例破产案件,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提议召开并通知我行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参会外,此后涉及到关于财产分配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置问题等均未通知我行参与。清算小组未通过债权人会议有效决定而制定财产分配方案,且在分配方案出具之前,就与第三方签订批产资产转让协议并以不到评估价格的30%低价贱卖破产企业的资产,告知除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外的其他债权人零受偿,并要求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登记。实践中批产清算小组诸如此类的行为,在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竟难以进行救济。二、对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建议1、理性处理政府牵头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做好维稳和安置工作。处理好政府牵头组织破产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关系,是办理好破产案件的重要问题。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尤其对于企业经营者跑路的、职工聚集维权的企业,更应积极开展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对于企业职工可适时寻求政府协助,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对破产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冲突,主动协调、联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理解和支持,促使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为破产案件及时顺利审判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2、依法处理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关系,做好释明和协调工作。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基本立法宗旨,因此应严格依照破产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债
权人合法利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固然亟待解决,但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同时,也不能让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故受损。法院可在立案时认真审查政府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尽可能的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化解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确保职工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依法公正维护债权人权益,尽量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3、正确处理法院与破产清算组职能分工关系,做好指导与监督工作。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审判机关,与破产清算组系指导、监督和裁判的关系,法院不能代替清算组实施具体的清算行为,而应注意发挥破产清算组的作用。同时对清算组的工作更应定期监督、审查检查。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合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尤其涉及到各方利益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更应当秉承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就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分配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一切违反程序操作的事项,法院应该依法责令其纠正,建立健全并做到做好对债权人的救济机制。4、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提高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的职能。这些职能发挥的优劣,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的成败。同时,由于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整个过程中掌握着非常集中的权力,也很容易因其行为不当或过失、故意而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建议法院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管理人的职业道德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监督、对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监督以及对管理人的费用的监督。
破产法宣传总结 第5篇
篇一: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组长总结讲话同志们:由于煤炭资源枯竭、扭亏无望,20XX年申报关闭破产,经省人民政府呈报_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20XX年关闭破产计划,同年11月7日批准进入关闭破产法律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两矿关闭破产申请,于20XX年3月26日作出裁定,宣告两矿破产还债,并于9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破产公告。受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两矿关闭破产项目工作组、两矿破产清算组于10月12日进驻。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在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配合下,清算工作组及各驻矿工作组自始至终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严格地执行中央1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依靠群众,秉公办事,解决了不少复杂问题,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破产企业财产安全,依法对破产资产进行了清理、审计、评估和处置、分配,报请法院按期终结了破产程序,保证了银行核呆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职工安置工作按计划稳步进行,有效资产重组已完成,社会职能移交进入了实质性运作阶段,职工情绪比较稳定。关闭破产的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日下达破产终结法律裁定书。今天
我们召开破产终结总结大会,主要是回顾清算(工作)组自关闭破产以来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就后期收尾工作做建议安排,合衷共济,圆满完成关闭破产各项任务。一、进驻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依法接管破产企业一是通过法院及时确认了清算组成员,为确保两矿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X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委、省政府“9、14”协调会议精神,10月10日依法指定成立了两矿破产清算组及成员,明确了清算组的内设机构与职责范围,清算组于10月12日进驻,及时聘用了清算组工作人员,在聘任了32名同志,于10月13日派出三个工作小组分别进驻破产企业。14、15日分别召开宣告大会后,清算组在法院的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行政印章、各种证照、各类文书档案和全部资产,并进行了了帐物的核对清理,列出明细清单,办好了交接手续,并予封存。二是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了职责分工。两矿破产宣告大会召开后,为加强对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于18日实行了关闭破产项目工作组与两矿破产清算组集中合署办公,并设立了综合协调、职工安置、资产清算、资产重组、财务、社会职能移交和宣传稳定等七个专业组,明确了组领导和人员分工,对各组的职责范围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都进行了具体明确。三是健全了制度,规范了运作机制。为确保两矿关闭破产工作依法依规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增强
全体清算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清算组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了清算组工作纪律、会议制度、办事制度、工作计划和督办制度、值班汇报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公文印章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和办法,规范了清算(工作)组的工作秩序和办事程序,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保证了清算工作的有序开展。(二)、突出重点,依法清算,强化债权债务的清收依法接管、清理、评估、处置破产财产,是清算组的主要职责,也是工作组要完成的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始终突出这个工作重点,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开展了有成效的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资产,合理分配财产。清算组对两矿破产财产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报经中院确认,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破产资产的审计、评估。到宣告破产之日(20XX年9月30日)止,两矿共有破产财产15365万元,负债总额21502万元。依据湖南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移交资产不进入破产资产范围,经评估后,评估值万元,根据国发[1994]59、[1997]10号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纳入国家计划的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处置所得,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剩余部分按《破产法(试行)》规定的顺序清偿。即第一顺序为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等费用,第二顺序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为其他债务。由于变现
所得支付清算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支付所欠职工和劳动保险等费用,第二、第三顺序清偿率为零。清算工作组根据以上原则,编制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法院批准执行。并按照《破产法(试行)》依法制定了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二是组织债权债务申报,积极做好两矿破产债权的清收
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破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类清理核对,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加强对两矿破产债权的清收,制定了两矿破产债权清收办法,并报经法院确定,成立了三个清收小组,按先易后难的原则,依法分片对破产债权进行清收。经审计清理,共申报债权的有44家,金额14809万元,其中宝源8家,申报金额万元,嘉禾36家,申报金额万元,债权人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债权期满后,没有申报的债权万元依法视为自动放弃。共发出在外债权催收通知书96笔,金额万元,对债务的清偿,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已于20XX年1月26、27日分别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对通知期限内既无异议,目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清算组已专题法院,请求法院组织人员申请强制执行。(三)、依据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安置工作按计划平稳推进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事关破产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党和政府对关闭破产煤矿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的大事。在宣告破产前共有在册职工6176人。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XX]33号文件和相关政策
以及2个破产矿的实际情况,破产项目工作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安置的操作办法,就职工安置、各类拖欠款、养老、医疗承接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按有关法规分类对职工档案、医保、伤鉴、养老金、城镇协议工、农民轮换工以及职工工资拖欠等各方面的情况展开了全面的清理、摸底、核对和造册工作。经清理两矿共补发拖欠职工工资8626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1431万元。其中宝源工资性拖欠5866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1102万元;嘉禾工资性拖欠2760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329万元。二是做好了职工工伤鉴定结论的公示,并就部分职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经与省劳动部门协调,及时进行了复议。两矿鉴定职工工伤1023人,其中宝源682人,嘉禾341人。三是完成了职工退休、提前退休、退养人员的申报审批,共批准2561人,其中宝源1944人,嘉禾617人。四是做好职工就业意愿的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并按不同年龄、工种类别进行了安置的计算和公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领取经济补偿金人,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补偿金约18592万元,同时,积极做好破产职工再就业的安置工作,破产企业重组后共有1600人参加了重组。(四)、加强与当地衔接,移交工作有序推进破产涉及两市、三县
(市),为确保两矿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顺利推进,清算组按照[20XX]78号精神,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衔接,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分别召开了移交接管工作协调会,形成了会议纪要,为社会职能的移交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清算组按照当地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及时组织对两矿社会职能移交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格界定,对移交单位的资产、资金、帐务进行了清理与审核,并造具了移交名册和帐目,并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拨付适当资金,对移交单位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改善,添置了必配的办公设施,完善了移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其次敦促当地政府加快接收工作进度。清算组在完善移交单位设施基础上,及时制定各类移交方案、主动衔接,签订好移交协议。经过努力,与资兴市签订了学校、医院、供水、供电、公安的移交协议;与嘉禾县签订了X转运站供电、供水设施和同心桥供水、供电移交协议;移交工作与当地政府没能达成共识,清算组已专题报告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请求协调解决。(五)、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实施企业重组。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为确保破产清算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经报请中院同意,按照保证安全、自负盈亏、有利重组的原则,依法组织两矿破产期间开展生产经营,并成立了两矿生产经营指挥部,指导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参加生产经营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从开展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既
利于减少清算费用,又利于稳定企业人心和职工收入,效果明显,职工出勤率达98%,职工收入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六)、强化宣传教育,确保了矿区秩序稳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清算组坚持依靠原企业的各级党团工妇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广大职工干部的政策宣传教育,编印了《破产政策宣传手册》,按人手一册下发到破产
企业职工手中,同时根据破产实施的不同时期,确定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教育,让职工知晓政策,明晓事理,从而支持企业改制。二是建立了信息网络体系,实行24小时稳定值班汇报制,切实抓好来信来访工作,各清算小组均设立了信访接待室,直接面对职工群众,现场解签职工提出的各类疑问,及时化解各类矛盾,截止3月31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200人次。三是落实了稳定工作责任。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工作衔接,按省委、省政府纪要精神如期召开。各市、县对两矿稳定工作高度重视,分别成立了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群众办实事,针对各破产企业职工生活用水困难、住房修缮、电视线路老化等问题,清算组及时拨付资金进行设备设施更换,确保了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常生活秩序。宝源矿党委针对破产期间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组织献爱心捐款活动,共捐款1040万元,把党组织的
温暖送到每一家困难职工家庭。五是抓好治安防范工作,成立了民兵应急分队,并配备了相关硬件设备,实行24小时巡逻,加大矿区建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破产财产的安全。二、几点体会第一,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是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基本准则。资兴矿业集团两矿关闭破产,既要遵循《破产法》的程序和规定,又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了依法办事和规范操作这个基本准则。一是在破产财产清理、审计、评估、处置、分配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二是坚持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清算工作,在清收债权、处理债权债务争议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通过法院的指导,得到了依法处理;三是把依法操作、严格执行政策和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两个破产企业长期困难、沉淀的问题多,内部欠帐多,拖欠职工医药费、住房公积金、工资性集资款、福利费等,这些职工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我们报请法院同意后,都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妥善进行处置的。正因为我们坚持了以上几点,才做到了关闭破产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第二,高度重视和做好稳定工作,是搞好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前提。稳定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稳定的矿区秩序,能促进关闭破产的顺利开展,否则,工作就会受阻。维护好矿区稳定,一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理顺干群的思想情绪;二要靠
严密有效的防范处置措施,要注重于防范,防范于未然,才能取得稳定工作的主动权;三要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对于危害治安的突发事件,要在政法部门的支持下,及时采取果断的措施,迅速控制局势,才能有效地维护稳定。对此,我们体会尤为深刻。第三,政策明确,宣传到位,是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关键环节。中央11号文件制定的资源枯竭矿井关闭破产的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矿山职工的关怀,只有正确地执行中央政策,保证政策的及时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政策不明确,工作不到位,就会引起职工的疑虑和不满。把中央的政策具体化,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广大职工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关系到关闭破产是否成功的关键一环。两个矿在实施关闭破产时,职工对政策是非常关心和非常敏感的。我们结合破产矿的实际,把中央11号文件的精神,用通俗的语言,编成了若干问答,印发至每个职工手中,职工对自己关心的问题清楚了,思想疑虑消除了,情绪稳定了,破产工作也就顺畅了。最后,我代表清算(工作)组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对关闭破产工作的支持、关怀和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作为清算(工作)组长,对清算(工作)组及工作组全体同志在清算工作中付出的艰苦劳动,表示深深的谢意!对理解、支持关闭破产工作并为清算工作辛勤服务的领导和职工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