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长巡查日志范文 第1篇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转眼间一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对我来说,这一个多月的意义深刻,它是我人生旅途中的一个转折点,让我从一名普通的养护工人转变为一名公路路政员,在此我衷心感谢各级领导多我的工作的支持与信任,同时将一个多月试用期的工作心得向单位领导汇报。
我是xxx县公路局一名普通的马路工人,xx年x月底通过xx县人民政府_和xx县公路局组织的内部职工招聘考试选拔进入路政队伍。一个多月工作学习中在xx大队长的关心、帮助,xx中队长细致耐心的教诲中逐步完成由一名养护工人到路政员的角色转变,理论知识与路政执法逐步融会贯通,但我深知离一名合格的路政执法人员差距还很大。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必须先学会做人,再学做事,牢固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立场、坚定信念,时刻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
作为xx县公路局的一名路政人员,深感责任重大,为了更快熟悉路政业务,大队根据实习计划组织我们认真的学习《_公路法》《湖南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之日常的上路巡查队长及老同志的 ,加之自己的边学边干,我对路政 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也渐渐明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道路畅通这一工作主题。
一个多月的工作中,在队长带领下,工作学习中取得了一点点进步,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在日常的上路巡查中对法律、法规知识,不能活学活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团结协作精神不强,遇突发事件较慌乱,分析解决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的能力有待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尽全力弥补这些缺点。
在今后我将倍加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坚决服从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安排,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珍惜机会,以此为起点,更加努力,争做一名优秀的公路路政员,为xx公路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街长巡查日志范文 第2篇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_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公路、公路桥涵、隧道、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负责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六)依法实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取缔违法建筑设施;?
(七)审理从地下、地面、空中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项;?
(八)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以下简称超限)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审批铁轮车、履带车等上路行驶有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下列行为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国道、省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下列行为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报请有关部门:
(一)在国道、省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
(二)跨地、州、市及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三)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下列行为由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公路管理部门或者省属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进行审批,需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一)乡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
(二)在县道、乡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
(三)跨县(市、区)的超限运输;?
(四)因国家建设确需利用、占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内的;?
(五)县道、乡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
第十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外,其他行为由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或省直属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标志服装,持国家或省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 路产管理?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公路改线而不再行驶车辆的旧公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换公路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公路料场、绿化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广告牌、招商牌、标牌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三)挖掘公路路基、路面、边坡、采矿、取土、挖砂;?
(四)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堆积、抛撒、焚烧污物及其他类似行为;?
(六)盗窃、迁移、破坏、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八)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平交道口;?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封闭的垃圾车、拖拉机和非机动车辆等行驶;?
(三)冲闯站卡、拒绝缴费;?
(四)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梁的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的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三)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不论树权属谁所有,需要采伐更新时,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利用公路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等有损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建设单位修建交叉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超限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路产补偿费或技术保护措施费。妨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超过规定核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禁止通行。经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测重装置。?
第二十一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经有关公路管理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从事开山炸石、采矿、取土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
采矿作业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矿井不得穿越公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造成路产损失的,须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施工和养护时,应当保障车辆通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过往车辆及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如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发布通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桥头、渡口、隧道口擅自设置检查、收费站、卡,确需设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过往车辆通过批准设立的站、卡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或接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配合公路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赔偿处理。公路管理部门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等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50米。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等手续时,涉及公路路政管理的,应事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开发和建设时,不得填埋公路路基、边坡和公路排水系统,并应设立独立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以外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标牌,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统一规格并与公路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公路通过城市规划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应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办理。通过乡镇的,仍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对已成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因城市建设确需绕城改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公路改道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须缴纳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追缴赔偿费金额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补栽保证成活的盗伐株数10倍的行道树,并依照《_森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补缴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遵循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取缔并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部门,接受公路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路政人员违法或失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照《_行政处罚法》和《_国家赔偿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街长巡查日志范文 第3篇
公路路政管理标语精选
1、爱护公路设施,就是关爱生命。
2、爱护公路,从我做起。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请社会监督。
4、讲文明话,走文明路,行文明车,做文明人。
5、帮乘助司两相宜,情满公路一家亲。
6、有困难找路政、**路政大队为你排忧解难。
7、百业兴隆靠交通,万家团圆靠安全。
8、修路得民心、治超顺民意。
9、携手兴公路,欢乐在家中!
10、有困难,找路政。
11、保护公路光荣,破坏路产可耻。
12、但愿人长久,千里路畅通,法规在心中,平安在手中。
13、保持公路整洁、祝君一路平安。
14、全面治理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15、共同维护公路,打造公路和谐交通!
16、护路是我的职责、爱路是你的义务。
17、公路连着你我他、保护公路靠大家。
18、公路风景美如画,保护公路靠大家!
19、文明创建从脚下起步,爱路护路从你我做起。
20、公路情系千万家,畅洁绿美靠大家。
21、发展公路事业、构建和谐社会。
22、爱路护路人人有责。
23、公路连接千万家,畅通整洁靠大家。
24、情系人民,共建和谐公路!
25、依法行政,造福万千人家!
26、治理超限、人人有责。
27、依法保护公路,维护路权!
28、合法装载货物,让路桥更安全。
29、坚决维护公路路产路权,杜绝一切侵占破坏行为!
30、违法建房,停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街长巡查日志范文 第4篇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共五章四十二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守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三)跨越市、地、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三)确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20株以上的(砍伐19株以下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二)、(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四条 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铺设管线、电缆、回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路安交通管理机关输手续。
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堆放公路维修养护材料,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改建要保证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不是进行爆破作业、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线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石、放炮、伐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侧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它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十八条 超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妇给通行证。妨碍交通的,还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输手续。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还应按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和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禁止涂改、移动和损坏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新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输手续。
行道树梢与电力线距离不足3米,与信线距离不足2米,电力、电信部门可以修剪枝丫。剔除上述规定距离以外的枝丫,须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国道、省道或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上接道的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接道费。
第二十七条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夹公路形成的场镇,一时不能改造的,应加强集市管理,划行归市,不应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第二十八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九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公路渡口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
(二)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垃圾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以及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三)禁止低于规定时速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乱停车辆,占道行驶,摆摊设点,上下乘客;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设卡收费,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又拒不招待执行公路路政处罚决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强行排除。
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行驶,并可暂扣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扣证的,并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路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失误,造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答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么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路路产赔偿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监章的专用票据,票据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发放。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罚没收入的收缴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驶。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小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_常务委员会1987年公布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街长巡查日志范文 第5篇
路政_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即将过去。在通车以来的时间里,我认真学习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时间中磨练了工作能力使我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当然这与上级领导的帮助和大家的支持也是不可分开的,在此我深表感谢!我作为宝汉高速的一名路政_,深感责任重大。认真思考总结后便对自己有了客观、真实的评价,为了将本年度的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现将本年度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注重学习理论,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平时注重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加强了政治思想和品德素养。认真学习了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了深刻的认识了解,并自身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中。
二、加强学习,兢兢业业,提升工作业绩
因为从未接触过路政管理工作,所以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的新形势要求,体现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紧抓业务学习,认真学习了《_公路法》、《行政许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路政管理方面政策法规,向领导前辈们学习他们好的经验,好的方法,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能力水平。片面的掌握自己的工作业务是不够的,平时我也注重向其他业务往来单位学习熟悉了解各种工作流程,在多学习、多接触中提升了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了办事效率,使自己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在日常工作期间,我能严格遵守站上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任务。也能恪守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文明执法、耐心细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路政巡查工作新思路、新做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能力。
三、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抓住路政巡查的重点,保证高速公路畅通
因为宝汉高速公路开通不久,所以路上各种突发状况比较多,比较复杂,所以处理起来要完全把握好路政巡查的重点,保护好路产,维护好路权。能在每天的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临时施工路段的施工车辆及人员进行安全监管,要求其能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定进行施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坚决确保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提高路政管理水平。加强与养护、监控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将保畅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做到处理问题认真、大胆、心细。
四、严以律己,宽以待人,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
本人严格遵守宝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有事主动请假。在工作中,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平时,勤俭节约、任劳任怨、对人真诚、人际关系和谐融洽,从不闹无原则的纠纷,处处以一名优秀的`路政_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毫不松懈地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同时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按原则办事,文明执法。坚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严于律己,公正严明,按照制度和规定,严格对照检查自己的执法行为。
总的来说,在过去的时间里,我在路政管理工作方面有所的提高,但是离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要认真听从领导安排,积极配合领导工作,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摸索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自身素质,要完全做到眼尖、心细,对路上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能及时处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同时能够及时处理各种路政案件,保护好路产,维护好路权,避免路产损失,认真做好路政巡查工作。
街长巡查日志范文 第6篇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分类就是以下四种: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5.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得其他设施得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得诉讼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他职权。
12.治理超限运输。
街长巡查日志范文 第7篇
公路路政队长述职报告
一年来,我顺利完成了站交办的各项任务,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带领中队始终坚持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大胆实践-,勇于开拓,廉洁自律,扎实苦干,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积极推进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为新年度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此,我将任职以来的工作、学习情况述职如下:
按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精神要求,进行了治超工作动员和安排部署,并制定了《赵县路政站治超实施方案》,各部门集中联动,联合执法,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带领中队全力以赴协助线施工,保障道路通畅。
2、严格按制度带领中队坚持实行24小时巡逻不间断,从而及时查处损害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
3、爱护车辆和配备的装备,时常对其进行清洗与保养,为确保在接到报警时,能够迅速出警到达案发现场,快速处理案件,及时恢复公路的安全畅通提供了有利保障。
狠抓思想作风建设,强素质,提高业务技能,争做文明执法中队
1、思想建设方面:在平时的工作中、生活中,作为副站长,时常关心队员的工作、生活上的情况,经常与他们进行交流、沟通,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中队纪律性,时刻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不断加强自己和队员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鼓励他们积极向上,锐意进取。大家团结一致,上下齐心,使中队的执法工作更上新台阶
2、作风建设方面:平时注重自身和队员素质的提高,注重作风的养成;在工作中,能坚持原则,勇在于提出不同的想法和观点,始终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为宗旨。在巡逻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一视同仁、按章办事、从不吃、拿、卡、要,树立了良好的.路政人员新形象。在对待工作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
宣传和人员培训情况。由于治超实行统一的新标准,所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通过在电视台发布公告;在公路沿线刷写标语;向过往司机发放宣传单;对各大企业、厂矿上门宣传讲解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针对治超工作新要求、新标准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有:相关法律法规、新的认定和卸载标准、纪律要求、《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等。
3、路面治理情况。截至月日共出动路政人次;交警人次,检测车辆辆,源头劝返辆,确认为超限超载的辆,卸载货物吨,罚款万元。从目前统计来看,双超车辆由下降至3%左右,治理效果比较明显。
20xx年工作需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20xx年虽然过去了,一年里,在队员共同努力取得成绩的同时,更应看到自身的不足,这就要求我和队员们进一步加强学习,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政治思想、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立足当前,积极探索做好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中队的联系,与之经常交流,共同探讨、研究,增进彼此感情。针对辖区内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统计上报,共同研究,组织全站的力量,团结一致,上下齐心,共同解决,紧紧团结在路政站正确领导下,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战斗力,充分体现团队精神和以人为本,热情服务的执法理念。
新年即将来临之际,正是我们路政执法人员努力向上,奋发作为,为新年工作打下良好开端之时,希望我们路政全体执法人员团结一致,紧密结合在路政站的领导下,立足本岗位,争创一流业绩,奋力拼搏,为争创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让我们以高昂的斗志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吧。
街长巡查日志范文 第8篇
公路路政管理协议书
路政管理部门(下称甲方):
路政管理相对人(下称乙方):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_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到期后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 月日
街长巡查日志范文 第9篇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5.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得其他设施得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得诉讼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他职权。
12.治理超限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