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奖学金、奖学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论性别、民族、人种、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有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奖学金、奖学金。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论性别、民族、人种、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有权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奖学金、奖学金
(三)以学业成绩和品行受到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提出不服,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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