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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募集资金基金案例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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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前,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不能正确区分“登记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通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备案少量产品或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以此为幌子,向投资者鼓吹属于持牌金融机构,虚构项目诱骗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后挪为己用,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非法募集资金基金案例范文 第1篇

当前,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不能正确区分登记备案行政许可的区别,通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备案少量产品或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以此为幌子,向投资者鼓吹属于持牌金融机构,虚构项目诱骗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后挪为己用,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在深圳,2016年底,监管部门陆续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涉及该公司6只产品、30余名投资人,金额合计1090万。监管核查发现A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对此,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深入核查,发现公司实际募集规模可能是其备案规模的80倍,立即向深圳_门进行了案件线索移送。A公司属于典型的备少募多,利用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在四川,不法分子手段更加恶劣。B公司在其管理的a私募基金3名投资者投资款未实际出资或仅部分出资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银行缴款凭证,作为上述3名投资者足额缴纳出资的依据,上传至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骗取完成基金备案。B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动机不纯,伪造金融票据,欺骗监管部门,逃避监管,为公司借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挪用侵占基金财产提供便利。

在云南,C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备案一只数百万元规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该私募机构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后,将其放大后摆放在公司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多次用于公开宣传和推介,并声称C公司是经过审批的私募基金机构。

现实中,一些动机不纯的私募机构往往通过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等各种手段,利用投资者对登记备案法律属性的误解,不当增信,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极具欺骗性。

因此,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要切记:多一分学习,多一分保障,做到明规则、识风险。关于登记备案,你至少应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经过审批的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投资者,莫轻信。

二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行政审批,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对监管部门的变相绑架,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

三是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投资者要及时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所购买的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核实信息是否准确一致。否则,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非法募集资金基金案例范文 第2篇

基金募集账户管理和基金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资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托管机构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现实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基金托管不当增信,或是诱骗投资者将款项直接汇入非募集账户,以达到挪用基金财产的目的。

四川P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托管增信机制,设立多只由第三方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了大量资金,同时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约定此类基金可以投资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其他私募基金。基金募集完成后,P公司先后将其中13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金以投资的名义分别汇集到公司旗下的m基金和n基金账户(m基金和n基金未由基金托管机构托管),被管理人支配用于支付未备案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基金顾问费、员工工资或直接转入P公司及其股东账户等。监管部门进一步核查m基金和n基金资金流向发现,其资金往来方中6只基金产品为P公司发行,但未按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监管部门通过抽丝剥茧,逐层追踪资金流向,最终查实,P公司通过设立多只私募基金,采用层层嵌套、账户对倒等方式,共计挪用基金资产近亿元。幸运的是,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迫于强大的监管压力,P公司将挪用的基金款项悉数归还至被挪用基金账户,从而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更有甚者,利用投资者的“无知”,直接要求投资者将资金打入非募集账户从而大量汇集资金。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甲投资者购买了四川Q公司设立的d私募基金,然而却未将投资款汇入基金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而是应Q公司要求,将上述款项直接汇入Q公司基本账户。经查,Q公司收到该款项后直接用于归还董事长张某借款或以Q公司名义进行投资。Q公司收到乙、丙两名投资者投资款共计190万元后,也是直接将该款项转到Q公司关联公司账户,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无独有偶,湖南R私募机构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均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产品也没有固定的募集账户,而是通过自然人账户、POS机刷卡方式募集。此外,监管部门在对江苏S私募机构检查时也发现,大量自然人直接打款到S公司账户,数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打款备注均为购买基金产品,从2015年开始汇集到的资金数额巨大。

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正常流程应该是投资者直接打款至基金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而非管理人自身的银行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述投资者的打款行为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私募基金购买方式。在此,郑重提醒投资者:

一是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谨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二是投资打款须谨慎。投资人要细看合同,理清公司账户、募集账户、托管账户之间的关系,仔细核对合同中的投资者打款账户是否为募集账户,对将投资款打款至基金管理人及个人账户的要求,要坚决拒绝,高度警惕。

三是投资者在认购基金后,应密切关注私募基金产品合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以防资金财产被挪用。

非法募集资金基金案例范文 第3篇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契约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但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误解,突破或变相突破私募基金“少数人”限制,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募集资金。更有甚者,有的管理人以高利回报作为诱惑,以“私募基金”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

合伙企业E,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收取加盟费(300万)的模式设立“加盟网点”——成立合伙企业F并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E的私募基金。E与合伙企业G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E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G为有限合伙人,双方约定有限合伙人G的责任为“协助E进行基金募集,包括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组织潜在的基金投资人,推荐资金的募集渠道,协助进行基金路演宣传,策划和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等”。E在多方“合伙伙伴”共同推介下,E管理基金的投资人数量众多,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受害投资者众多、财产损失大。同时,为规避私募基金投资人数上限,对于出资入伙的投资人,E未将其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予以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在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进行备案。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摸清情况。投资者在投资前通过各种手段对募集资金基金进行调查了解,可以仔细审视基金宣传推介的渠道、语言和行为方式,查看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等情况。还可以多方了解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二是要警惕高收益“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不可能存在无风险的高收益。同时,要综合宏观经济环境,对投资收益理性预期。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无风险年化收益,完全不要相信。

三是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重大风险,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反映。

非法募集资金基金案例范文 第4篇

近年来,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立刻挥霍一空或者携款逃跑,给投资者带来惨重的损失。

2016年,监管部门在私募基金网络排查中发现,X系投资运营“X系股权投资”网站,在网站公开发布了私募基金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和申购预约按钮等基金产品宣传和募集信息,涉嫌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根据该线索,监管部门立即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发现X系投资所管理的某一只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1200人,另一支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300人。其中第一只基金募集账户中有700多笔约2500万元的转账来自个人账户,涉及人数近600人,且募集账户收到的转账金额近87%在10万元以下,其中1万元、2万元的较为普遍。监管部门对X系投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与_门、工商管理部门、当地街道办,联合行动控制其经营活动,逐步缩小涉案资金规模,将渉众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目前,X系投资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收到多份广州Y投关于产品延期兑付的投诉,监管部门以此为风险线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该机构仅提供其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产品资料,称没有发行其他任何产品,也没有兼营其他非私募基金业务。但检查人员关注到该公司在繁华地段租用整整一层办公楼,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和询问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在该办公地址租用3年以上,仅租金成本每年就要上百万元,而其备案的基金规模仅仅300万元,基金管理规模明显不足以覆盖经营成本,有存在开展其他业务或存在未备案基金的重大嫌疑,检查人员现场发现公司与广播电台合作宣传的记录及20多本基金合同,一共涉及两只未备案基金。根据现场获取的资料,再调取基金合同中载明的募集账户流水,发现该公司至少向120名以上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经现场检查核实,公司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实际用于对外投资,而是将资金用于支付房租等日常经营、拖延兑付投资者资金等行为。在对公司负责人监管询问后得知,公司背后实际控制人有非法集资前科。监管部门及时采取了监管措施,责令公司清退非法募集资金。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广州Y投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非法集资并非“难懂”的专业术语,也并非多么神秘的骗局,套路纵然花样百出,其实均跳不出“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三个最显著的特征。希望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的过程中,可以看清非法集资的本质,远离以“私募基金”名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11 远离伪私募守住钱袋子

S公司以从事私募基金投资为由,向群众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集资金额巨大,是典型的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

S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S公司关联机构L公司亦为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两家公司共备案了数十只私募基金。监管部门检查发现 S公司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最低收益等违法行为,非法集资特征明显。

一是打款人并非备案基金投资者。虽然给S公司打款的自然人都备注了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但均不是S公司在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中显示的投资人。

二是通过S公司账户汇集大量自然人资金。大量自然人直接打款到S公司账户,数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打款的备注均为购买私募产品,汇集到的资金数额巨大。上述自然人直接打款到管理人自身的银行帐户而非托管券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私募基金购买方式。

三是汇集资金去向不明。S公司账户汇集的资金,小部分被用做缴纳物业水电等公司日常运行费用,其余大部分转出到股东个人账户,被拆散成数千元一笔打往多个个人户,或转给关联方、其他股东等,还有的用于购买汽车、房产等消费。

在市场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擦亮眼睛”,正确认识私募,准确定位自我,做到“三看三不”,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要看人。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了解私募机构。对私募机构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要仔细了解高管人员的职业背景、学历情况、从业经历等信息,不要盲目地相信“有关系”“有资源”等毫无凭据的说辞。

二要看产品。要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等噱头诱惑,保持头脑冷静,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如果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含有“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等字眼,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即提示这是一个违规产品,请勿购买。

三是看合同。投资者看合同时,要重点关注合同中是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范围或投资标的,核实相关条款与宣传推介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托管,是否约定纠纷解决途径等。

四是量力而行“不贪小利”。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五是文件签署“不走过场”。投资者应当认真对待有关个人投资者资格审查等适当性审查环节,充分认识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风险测评调查问卷等的重要性,认真审阅合同条款,而不是草草浏览文件、简单签字了事。

六是投资前后“不做甩手掌柜”。投资者在了解自身情况的前提下,应充分了解所投产品,知道买的是谁的产品,与谁签约,由谁管理,资金划到何处,具体投向何方。发现管理人管理基金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发现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