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承悦读

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有什么区别(撤销婚姻关系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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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真的把婚姻当儿戏了!这件事最近发生在昆明。男性是95年的大学生,女性是97年的护士。 提出离婚的是男方,他以为是在和女方结婚前分手的,女方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于是做出轻率的决定,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 女性认为男性有故意欺骗结婚的行为,应该赔偿30万元。 但是最终法院没有判决两人离婚,

真的把婚姻当儿戏了!

这件事最近发生在昆明。

男性是95年的大学生,女性是97年的护士。 提出离婚的是男方,他以为是在和女方结婚前分手的,女方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于是做出轻率的决定,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 女性认为男性有故意欺骗结婚的行为,应该赔偿30万元。 但是最终法院没有判决两人离婚,认为经过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感情没有破裂,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离婚请求被驳回了,但有几个有趣的法律问题。 我们来谈谈:

一、婚姻是否可以因欺诈而撤销?

一、婚姻是否可以因欺诈而撤销?

意思是女方声称男方是诈骗,两人的婚姻是受到诈骗而缔结的。

法律上,如果两人结婚后离婚,结婚情况就是离婚。 如果取消婚姻登记的话,就表示一次也没有结过婚,婚姻状况被记载为未婚。

我知道如果合同是用这个诈骗签订的,可以要求法院撤销。 婚姻本质上也是男女双方约定的,类似于合同。 那么,如果一方受到诈骗而与另一方结婚,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吗?

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 《民法典》年之前,法律没有规定一方遭遇诈骗后要求取消婚姻登记。

结婚最重要的是感情,所以感情是否达到可以结婚的水平是非常主观的判断。 一种行为能否决定一方与另一方结婚,也是非常主观的,其他人很难判断。

因此,法律不认为婚姻可以通过欺诈来取消。 婚后,如果发现一方婚前有欺诈行为,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可以要求离婚,一般不允许撤销婚姻。

《民法典》出台前,法律规定只有被胁迫结婚的人才能起诉撤销婚姻。 但是,没有规定如果受到诈骗结婚,可以起诉取消婚姻。

但是,《民法典》中规定,如果因诈骗结婚,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真相; 不告诉真相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婚前得了重病,隐瞒的,当然是诈骗。 因此,这项规定也是欺诈婚姻可以取消的规定。 但是,这项规定有一个特殊的背景。 《民法典》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有不得结婚的重大疾病,禁止结婚,结婚无效。 但是,现在《民法典》取消了这个限制,作为补充添加了这个规定。

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的规定,你得了重病,所以只要通知你就允许结婚。 例如艾滋病患者,以前禁止结婚。 现在允许结婚,但必须通知对方。 有你的心情就好了。 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婚后另一方知道,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撤销。

但是,除了这种法定情况以外,法律还不允许以欺诈为理由要求取消婚姻的起诉。

比如,张三和小丽交往的时候,假装自己是富二代,之后两人结婚了。 结婚后,小丽发现自己被骗了。 张三一很穷,婚前送给自己的珠宝是赝品,房子也是租来的。 这种情况下,小丽只能以张三是诈骗为由,起诉取消婚姻,离婚。

二、骗婚是否可以索赔?

对于诈骗,我们前面说过,只有隐瞒重大疾病这个项目才能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其他情况不允许,只能离婚。

那么,隐瞒重大疾病、婚姻被撤销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索赔,但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侵权的一般规定。

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违反法律规定,有明显过错,从而导致婚姻被撤销,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然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失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取消婚姻,就不能认为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是不被支持的。

那么,如果因婚姻诈骗离婚,被诈骗的一方可以索赔吗?

不能!

因为法院允许离婚的理由是,一方在婚前并没有欺骗婚姻,而是双方感情破裂。

法律规定离婚后或离婚时,一方可能可以向另一方索赔,但欺诈不在这些情况下。

《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住(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严重过错。 ”

这五项索赔被允许的情况都要求发生在婚姻内,不包括欺诈。

因此,结婚要尽量在婚前保持警惕,以免婚后发现和婚前想象不一样而后悔。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不合理。 我说的不合理不是讨厌赔偿的30万的金额,残酷的现实是

法院判决后,女子连一分钱也拿不到。

为什么不合理,我们先来看他们从恋爱到结婚的过程。

这件事情发生在昆明,男的出生时间为1995年,为昆明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女的则出生于1993年,为一诊所的护士。据说俩人是通过男方的父亲介绍认识的(男方父亲去诊所看病认识的),一开始男的对这女的还算满意,女方也对这名学生男朋友感觉不错。但慢慢的男生却发现自己不再爱这个女朋友了,而女朋友却每天不依不饶,发短信、打电话缠着自己的男朋友。

不堪其扰的男朋友,竟然做出了一个奇葩的决定,就是要跟这个女孩领证结婚,而且是偷偷摸摸进行,并未告知自己的父母和亲朋好友。期间,由于害怕自己的父母不同意,还编造了一个理由,以学校要用户口本为由,骗取了家里的户口本,然后跟女孩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更奇葩的是领证后才一个小时,男方既然提出了离婚的请求。说起闪婚闪离的理由,男孩的说法显得过于荒唐。一句话就是,为了报复女孩!因为他本来是不想结婚的,是不堪忍受女朋友的骚扰才同意领的结婚证,现在女朋友的目的已达到,那么自然就要申请离婚了。

看到这里,我真的很想替这个女孩打这男的几巴掌,因为太欺负人了。既然你不爱这个女孩又何必要跟她结婚,既然结了就应该善待女孩。婚姻岂是儿戏,哪能说结就结,说离就离,这种极端任性、草率、不负责任的行为,可以说是伤害性大、侮辱性更大。

女方不同意就此离婚,于是双方对簿公堂。法庭中,女方以自己被欺骗,认为男朋友涉嫌婚姻欺诈为由,提出了30万的赔偿金作为离婚的补偿,对此法院并未予以支持。因为法院的判决就是双方的婚姻有效,不支持离婚。

这里再来说30万的赔偿不合理,有两点理由:

首先,男孩的做法虽然很过分,但并不符合婚姻欺诈的情形。婚姻欺诈是男的在结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疾病、债务及其它不适合结婚的情形,才能构成欺诈,显然该男子并不满足。他的行为顶多属于冲动性结婚,是一种不理智、不成熟的表现,故而法院不支持女孩的赔偿请求。

其次,我觉得不管赔偿多少钱都无法弥补一个女孩被伤害的心灵。在这起事件中,男的草率、不负责任,女孩何尝不是如此。为了挽留这个男孩,女方在没有亲朋好友的见证和祝福下,就瞒着父母匆匆地领取了结婚证,将自己的一生交付给了这个不负责任的男孩。女孩要的不应该是钱,而是男孩的一份责任。

既然法院不支持离婚,双方就还属于夫妻关系。希望男孩能成熟起来,能够理解婚姻带来的这份意义和责任,不要辜负这个女孩。女孩则尽量放宽心,对这份感情能维系就尽量维系,若不能,请擦亮自己的眼睛,我相信你会找到更好的,更适合自己的男人!

结婚是一件人生大事儿,不是儿戏,领证之前应该经过了慎重考虑。这一个小时内发生了什么,外人不得而知。但是离婚的决定过于草率了!

女方要三十万是为了钱吗?可能是通过要钱,让男方知难而退,撤销离婚的决定。

吃瓜群众们,让他们冷静一下,等一等再做决定。但是我还是希望他们幸福!

昆明一男大学生领证才一小时就要求离婚,女方索赔30万合理吗?

这个问题,昨天看了新闻。这其案件是男的在校学生,女的是护士,男女在一起交往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双方为什么发展到领取结婚证一小是就要求离婚呢?目的是什么?难到是为了结婚,就办离婚这对双方今后婚姻都没好处,在婚姻一栏上都是二婚。草率的决定要给今后的婚姻留下后疑症。法院不判决离婚也是对的。如果男的说,结婚前都感情不好,那么为什么还要拿户口本去民政局办结婚证呢?不是自找没事干,拿婚姻当儿戏。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领证一小时反悔闹离婚,也是创造了一个记录。不过,记录都是用来打破的,估计以后会有领证当场把结婚证撕了闹离婚的。但是,对待感情、对待婚姻如此儿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害自己,还浪费了国家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

如此短暂的婚姻关系闹到法院,而且双方都有自己的诉求,那么法院在判决前就要理清这个婚姻到底是无效的?还是可撤销的?是判离还是不离呢?咱们往下看:

首先,领证1小时就闹离婚,算不算无效婚姻?看我国《民法典》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见,这个事情中的当事人不符合以上条件,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如此短的婚姻关系是不是属于可撤销呢?《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也作出了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新闻报道内容,没有胁迫和重大疾病的存在,所以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现在男方要离婚,就只能走离婚程序了,那么法院为什么判决不准离婚呢?我们再看《民法典》对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现在看明白了吧,这小两口没有符合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时间太短,还没有时间产生这些问题),所以法院才没有判决准予离婚。

还没完呢,女方还提出索赔30万元,这个事儿怎么办?《民法典》对婚姻损害赔偿也有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刚才已经说过的,这个婚姻不属于无效和可撤销,也就不存在因此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现在法院没有判决准予离婚,不会产生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所以,女方提出的30万元赔偿,法院一定是不会支持的。

其实事情还没完。目前看这个事情是告一段落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小两口可以回家继续过日子了。但是,经过这么一折腾,一个闹离婚,一个要赔偿,还成了新闻上了热搜,这小日子还能过的下去吗?所以,这里也要思考法院的判决,虽然不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虽然现在司法实践中首次诉讼一般不判决离婚,但是这场恋爱时间不长,结婚时间极短,没有一天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是否还有延续的必要呢。老话儿讲:强扭的瓜不甜。这段所谓的婚姻是继续维持,期待培养出甜蜜的夫妻关系,还是快刀斩乱麻,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他们一拍两散,各自寻找真正的幸福,到底哪种方式更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