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持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人力资源法务等工作的管理人员。
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 )。
持续从事本职工作一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企业人事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 )。
1、取得大学专业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3、持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证书
4、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持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5、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持续从事本职工作6、6年以上。
二级企业人事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 )。
1、取得大学专业学历证书后,持续从事本职业8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获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4、持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5、持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间,取得结业证书。
连续从事本职工作6、13年以上。
7、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8、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取得结业证书。
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 )。
1、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9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已取得毕业(结业)业证书者。
2、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取得毕业(结业)业证书者。
3、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取得毕业(结业)业证书者。
4、取得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取得毕业(结业)业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