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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体系总结(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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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军事立法工作条例》(军发〔2017〕132号)的规定,军事法规规章的位阶如图二。“(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浦东新区法规是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但适用范围为浦东新区。对于依法作出变通的规定,可以在浦

法律制度体系总结 第1篇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_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_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行政规章的解释由行政规章制定机关作出。

依据:《立法法》第91-93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第33条。

法律制度体系总结 第2篇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军队建设和部队行动的基本依据,是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军事规范性文件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必要补充。

军事法规具有其特殊性。在《立法法》中有许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的规定,《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第45条也规定了军事规章不能与法律、军事法规抵触。然而,尽管很多法律包含了“由中央_另行规定”的表述,但都没有明确规定“军事法规不得法律抵触”。这是因为军事法规是在武装部队内部实行,在实施对象和范围上与适用于普通公民的法律存在显著差异。如果硬性要求军事法规和法律不产生冲突,那么每次编订军事法规都要作出大量的变通规定,这将严重影响军事法规的实施效率和可操作性。不过,同样适用于武装力量内部的军事规章,却明确规定了不得与法律抵触。如果认为,军事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那么似乎可以解释这个差异。

根据《军事立法工作条例》(军发〔2017〕132号)的规定,军事法规规章的位阶如图二。

法律制度体系总结 第3篇

_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_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_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在2014年修正《行政诉讼法》时删除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7号)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_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_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法律制度体系总结 第4篇

根据1981年《决议》,法律解释共有四类,针对狭义法律的解释有三类,针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有一类。

第一条规定了_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即立法解释。结合《立法法》第53条规定,立法解释的效力与法律的效力等同。

第二条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同时规定_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第三条授权_及主管部门进行法律解释。考虑到立法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_制定的行政法规和_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效力均低于法律,因此,_及主管部门所作的法律解释的效力也应低于立法解释。

第四条仅规定了省级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限,是因为1981年制定该决议时,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而设区的市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制度体系总结 第5篇

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可参考其制定主体对应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对于依法作出变通的规定,可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突破上位法限制而实施。

浦东新区法规是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但适用范围为浦东新区。对于依法作出变通的规定,可以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突破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而实施,与行政规章冲突的规定也不再需要报请_提出意见(《立法法》第106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效力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但适用范围为海南岛全岛(不是全省)。对于依法作出变通的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突破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而实施。

法律制度体系总结 第6篇

依据法律规定,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没有高下之分。

《立法法》第10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_提出意见,_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_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_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_常务委员会裁决。”

但在具体诉讼过程中,如果遇到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情况,难以依据《立法法》第106条解决。因为现实中这样的冲突很多,全部交由_或_常委会裁决不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体系总结 第7篇

以下司法解释规定了裁判文书中引用规范性文件的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排在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之后。但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如何,并无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并非创设新的规则,其效力依附于所解释的法律。因此,司法解释的效力应仅低于立法解释,效力与行政法规相当。

法律制度体系总结 第8篇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第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修订)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立法法》第119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_的答复》指出,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法官不能将其他个案的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