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评价总结范文 第1篇
一、安全预评价的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_三同时_工作是指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_三同时_工作是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预防为主、强化基础转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途径。安全预评价是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评价,使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的安全设施更完善、更合理,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设计和施工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1、安全预评价是对可研报告中安全性的把关和深化。建设项目通常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施工、试生产、正式投产等几个阶段。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多数设计单位都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写安全专篇(节),但以往实践表明,有的专篇(节)的深度达不到要求,有的可研报告甚至没有专篇(节)。工程设计者往往只侧重于考虑生产过程实现的工艺性能和经济指标,如产品品种、产量、质量、效益等,设计单位通常也只配备与生产过程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有安全方面的专业人员。而安全预评价者则更侧重于考虑劳动安全设施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否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把关的专业单位,安全评价单位专门配备了经国家注册认证的安全专业的技术人员。两者把关出发点和力度大不相同。特别是在建设项目投资趋紧时,业主往往要求设计单位首先压缩安全生产投入。因此,如果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单位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劳动安全设施就有可能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安全预评价是实施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程序。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监督侧重于对建设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由于行政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内容侧重于行政管理,技术上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参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计已成为一种技术性商品,设计单位的行为受雇主观点和利益影响,特别是一些雇主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时,设计就不一定能完全体现全民和社会效益。而预评价单位则是从安全生产角度入手,对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作出鉴别评价,除了对雇主负责外还要对社会和生产安全性负责。它是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的一个必要程序。尽管安全评价机构也是一种技术商品,也可能受经济利益影响,但参与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和综合管理则是行政机关对中介机构的一种监督。
3、从安全经济学理论讲,安全预评价工作是投资少收益大的一项措施。安全工作虽不能体现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其隐性效益是显著的。安全经济学上有一种理论,即安全效益金字塔关系:系统设计1分安全性=10倍制造安全性=1000倍应用安全性。从这个角度讲,工程设计阶段对安全设施的投入与事故发生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整改的投入,两者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也就是说,在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投入是最节省的安全投入。因此,通过安全预评价对_同时设计_工作进行把关决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而是具体体现_预防为主_的战略性措施。
4、预评价与_三同时_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种管理模式。据了解,西方国家并没有由政府管理_三同时_这一制度。因为西方国家的管理模式是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或者说是以结果为主要管理对象的。如果建设项目建成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不允许投产的。而我国目前还属于第三世界国家,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市场经济正处在逐步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法制也尚未十分健全,一些项目由于_同时设计_把关不到位、建成投产后发现存在隐患,有时只好迁就通融、维持现状,或是从其他方面采取一些隔靴搔痒的_补救措施_。如某乳品厂曾建在传染病医院邻近;福州西区水厂露天的过滤池南侧2米多处建起了高层的居民区,一旦有人往水里投毒,后果不堪设想,只好采取一些临时的_防范措施_等等。因此,在我国现有生产力水平和体制下,只有通过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过程实施监督,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实现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如果没有进行对安全预评价和_三同时_的有效监管,那么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将大幅度上升。
二、当前安全预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法规需进一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原劳动部3号令和10号令是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制定的与之相配套的_部门规章。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规章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一是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一些行政职能已经进行了划转,如卫生职能已划转_门,安全职能已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原来的各工业主管部门集中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劳动部3号令、10号令中_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_的名词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二是随着《行政许可法》于今年7月1日实施,原_部门规章继续实施的法律延续性亟待进一步明文确定。
2、有些建设单位负责人安全预评价工作意识淡薄。据了解,目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基本上属于两种情况。一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可研或初设论证时由安全行政部门要求其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二是经过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宣传后建设单位才做的项目。此外,不少建设项目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一些建设单位负责人为了节省投资或其他目的,还通过各种关系说情,以求得省略安全预评价这一重要的步骤。这足以说明一些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劳动安全_三同时_工作意识的淡薄。
3、安全预评价报告行政审批改为报备后的影响。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_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要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度。但是,该文件中如何注册这样的中介机构、专家应具备什么条件等等问题,目前还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文件。预评价报告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对各省负责备案的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国家局意见是根据各省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这一管理方式的改变,将可能因各种原因如由评价单位的内部人员、退休人员自审或评价机构之间相互_结盟_串审等而影响预评价报告的审查质量。
4、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影响。安全评价工作是一项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的有偿服务工作。目前,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安监局统一批准,未进行分级管理。许多企业反映,由于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少,缺乏竞争机制,安全评价费用高,服务态度不好,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安全预评价工作。安全预评价报告行政审批改为专家评审报行政部门备案后,一些评价机构在报告评审工作中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搞隐性的业务联盟,不仅破坏了技术市场的秩序,也影响了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
三、进一步搞好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思考
1、有关安全预评价的法律法规应尽快修订完善。一是国家应从现有安全行政体制出发,结合新的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制定可替代原劳动部3号令、10号令的_法规,使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法律延续性体现得更加明确。二是尽快修订《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通过地方法规将以往开展_三同时_工作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制化,使之体现依法执法的连续性。三是可以比照其他_三同时_行政部门的管理办法,如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做法,将安全预评价工作做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也可参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可研阶段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四是将安全预评价工作做为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从设计阶段就予以否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五是新出台的法规应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单位提出制约措施,以确保政令畅通。
工程安全评价总结范文 第2篇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_防震减灾法》、《_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震设防)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安评工程范围)
前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
(一)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_国家标准GB50223-95)中的甲类工程;
(二)国家地震、铁路、交通、广电、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与国家地震部门联合,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_国家标准GB50223-95)中部分乙类工程以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市地震局提出,经征求市建委、市计委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安评单位要求)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从事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向市地震局备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安评单位收费标准)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安评单位的禁止性规范)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安评报告评审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安评报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安评报告,由_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安评报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安评报告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评报告不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市或者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超出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建筑,市建委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抗震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发现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抗震设计审查的同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计算书中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一并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新技术应用)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采用新建筑结构体系的,该建筑结构体系应当具备抗震性能。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事禁止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禁止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将设计计算书中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工程安全评价总结范文 第3篇
大家好!
国家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保证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改革发展大局。2015年,万物复苏,自治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春天。自治区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中心,围绕2015年部门工作目标任务,不断探讨新思路、新举措、新打算。
2015年的评审中心目标任务是提高报告质量,规范评审和在科研上加以突破。
一、规范评审,提高报告质量
专家规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采取多项措施狠抓评审质量,使专家的工作具有权威性。为了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据可依,专家在评审工作时,要有与评审工作的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参与开展申请部门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专家初审阶段严把初审关,要提前审阅报告,写好书面评审意见;召开评审会议时,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监督评审全过程,按照评审标准,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确保评审质量,防止把关不严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从而在基础上提高报告质量。
规范制定评价报告的评审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安全评价及安全评审相关文件要求,超资质、超范围评价等现象要杜绝发生。2015年,评审标准将会添置评价矿山类报告的评审标准,在制定此评价报告的评审标准时,参照现有评价报告的评审标准进行制定,因矿山类报告的评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结合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高报告质量。
规范报告受理。我们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来执行和落实报告受理工作,进一步地规范了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提高了评审质量和报告质量。
二、科研上突破
我们评审中心成立至今,每年我们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了安全生产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取得了成绩,但目前还是没有申报成功的课题。但并不代表我们评审中心没有后劲可言,2015年我们要实现0的突破。这就要求我们评审中心在申报课题的过程中,要掌握申报的要点,做到详实,有据可依,在关键的点上要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为申请课题积累丰富的经验,在课题的研究上,有深度,有一定的科研价值,这样才能取得申请课题的初步胜利,然后在申报课题成功后为开展课题,摸索出成功的套路,不断提高我们评审中心的技术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服务。
工程安全评价总结范文 第4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队《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_三同时_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电力、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军工、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公路、水运、水利、旅游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_三同时_的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军工、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公路、水运、水利、旅游等行业和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安全设施_三同时_各环节审批验收的有关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_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_(简称_三同时_)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对未通过_三同时_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_《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第十七条之规定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_三同时_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1.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跨地、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中央在豫企业和省属、直管企业的建设项目
5.军工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6.无主管企业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余建设项目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建设项目审查及备案程序:
1.《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据豫安监管技装(20*)277号_关于我省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_要求填报申请表,报安监部门委托的行业部门或中介组织(以下称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审查机构应将拟定的评审专家名单报拟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定,审查机构按照专家提交的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备案书,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安全专篇的审查备案
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_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_。初步设计报告的《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报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或修改完善后的《安全专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企业落实《安全专篇》的整改方案及措施。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中的《安全专篇》业已备案不得随意更改。如必须更改的,应当符合安全设施设计有关规定,并征得《安全专篇》审查部门同意。参与审查的专家组对《安全专篇》提出的修改意见变更结果负责。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程序:
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该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查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和安全设施档案齐全;
2.安全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
3.安全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操作人员已经过安全培训、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还应准备以下文字材料:
1.《安全验收申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2.《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及审查意见、备案书等;
3.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4.安全设施试运行记录;
5.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安全设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等检验、检测合格报告;7.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
8.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对于已投产的建设项目安全_三同时_的监督管理:
1.凡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未做任何安全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尽快补做安全现状评价;凡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产运营的建设项目未做任何安全评价的,应补做安全验收评价;凡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后上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现场验收或核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将相关材料一并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各省辖市要将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对于没有执行安全_三同时_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于拒不执行安全_三同时_的建设项目,要依据《_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十一、八十六条或《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上报上级安监部门。
六、建设项目的审查及验收专家人数按照_豫安监管技装字(20*)227号_文执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审查及验收。
七、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工计划、竣工验收计划上报省局。建设单位应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建设项目开工计划、竣工验收计划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