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你会发现大部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都不注意保存证据。这对于消费者维权确实非常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不知道如何获取和保存消费证据,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往往很被动,其实不难,只要你手勤点就行了。
消费者何先生在某地一楼盘售楼处看到中国广告文化宣传称“按时签约交款方式可以打9.9折”,于是就签约服务交付定金。但过了几天再到售楼处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却不认账,否认有任何一种折扣政策优惠。这令他很气愤,就向当地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工作管理人员到现场情况进行社会调解,销售业务人员方面仍然一口咬定目标没有得到折扣优惠。这时,何先生忽然想起交定金那天,自己在售楼处曾用手机随手拍了几张照片。他打开智能手机相册,发现问题其中对于一张照片上就有楼盘优惠信息活动以及广告的海报,上面更加清晰写明了经济活动实施细则和优惠折扣。
对于照片中的广告活动,销售人员解释说那是个错误,广告海报只贴了一天就被撤掉了,活动也被取消了。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卖方的解释并不令人信服。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作为要约” ,开发商在广告促销中的折扣承诺,是一种合同条款,其法律竞争力明确有效。无论广告是否有作品错误,开发商都应该按照广告内容的约定,给予消费者相应的优惠。最后,在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房地产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根据9.9% 的房价卖给了何先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无论吃什么,玩什么,看什么,用手机拍张照发给朋友圈都是好的——这张照片会作为保护自己权益的证据。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证据的重要性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更依赖证据。可以说,没有证据,很难成为权益。为了强调证据的重要性,有人说证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三只眼”。为了减轻消费者诉讼的痛苦,减少不必要的投诉成本,我们必须时刻擦亮这个“眼睛”。
当然,这“第三只眼”不只是一个手机的摄像头。凡消费发展过程中与商家通过交易活动有关之所有物什都要让“第三只眼”注意到,一言以蔽之曰“入眼”。比如对于人们已经提到最多的第一部分重要之入眼之物——发票。这个一定要索要,一定要收好。要知道,发票是监管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及消协组织受理消费市场投诉的首要问题关注物证。需要不断提醒我们消费者更加注意的是,应对企业商家能够提供(或向商家索要)的发票信息进行学生仔细分析检查,核对其中所填写公司经营及客户产品名称确定是否具有真实,购买一些商品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时间、商品质量规格及种类、数量、单价等,尤其要注意查看经营者的公章、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等项内容。如发现很多商家用户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消费者有权拒收。除了发票,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书面材料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有人说凡事讲究证据太麻烦,对别人来说太不信任。真的很麻烦,但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维权麻烦,还是值得的。至于“信任”,古语早就提醒我们,害之心不可有,防之心不可无。如果你想放心,你必须小心,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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