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7年底,河南省安阳市某师范大学学生李某根据对方要求,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申请贷款1000元。但他发现,实际收到的贷款只有590元,410元被以各种名义扣除,贷款期限也由原来约定的7天改为5天。贷款期限到了,李某无力还债,贷款人介绍他到了第二个贷款平台。于是,李某向第二贷款平台贷款,以偿还前期债务。在这样一个“滚雪球”的周期里,3个月时间里,李某所欠贷款已达5.4万元。这是一个典型的"套路贷"案例,大学生李某已经落入了"套路贷"的陷阱。如果他不向警方报案,他将受到不断的骚扰、恐吓和不断增加的债务"雪球"。
? ? ? ?“套路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采取欺骗手段,让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向等虚假证据,恶意制造违约行为,迫使受害人继续平衡债务,不断积累资金债务。最后,它利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如骚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要求欠债,然后非法侵吞被害人的钱财。
? ? ? ?一、“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
? ? ? ?从出借目的来看,民间借贷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从主观意愿看,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放贷者单方面有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从法律后果来看,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权益,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 ? ? ?二、如何提高识别和预防能力
? ? ? ?“套路贷”抓住了一些人急于迅速获得资金的心理,一些人缺乏风险意识,在绝望地使用资金的情况下,贷款合同的内容没有得到认真审查。防止“套路贷”的三要三不要原则: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顾后果盲目借钱。二、贷款要选择合格的正规金融机构,不要相信不合格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广告。三、一旦发现遇到“套路贷”,要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恐惧而受到不法分子的恐吓和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非法侵害。
? ? ? ?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网络借贷行为,不断健全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是长久之计。”发布会发出了这样的号召,“防范和打击‘套路贷’,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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